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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双版纳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经基层兽医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劝说无效的给予警告处罚。2、经警告处罚,仍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3、对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饲养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4、动物饲养场多次违反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发生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2、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2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3、再次发生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4、多次发生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三、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发生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2、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3、再次违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4、多次违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四、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3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无害化处理。2、再次违反的,除责令无害化处理外,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3、多次违反的,除责令无害化处理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4、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倾倒在居民聚集区、公路、池塘、河道,且倾倒数量巨大的,除责令无害化处理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五、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六、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二)疫区内易感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七、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5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八、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6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多次违反,且数量巨大,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九、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73、多次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多次违反,且数量巨大,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十、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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