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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休闲农业情况(A202-8表)2010年12月观光休闲农业情况(A202-8表)1.报表变动情况2.填报要求3.统计范围4.指标解释5.注意问题6.审核关系7.报送时间及要求填累计数三个指标不能累加2010年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填累计数三个指标不能累加一、观光园填报要求1.单位代码前12位填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填顺序码2.代码(01-03)项数据不累加、(04-21)项均填累计数3.计量单位为“万元”的保留一位小数,其它保留整数统计范围1.单纯的农业观光园法人单位2.观光园活动的多产业法人单位3.农业高科技园区观光园4.多个农户联合经营的观光园5.独立经营观光园的专业户指标解释观光园指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农村特有的生活风情和田园风光为资源,从事观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观赏、采摘、垂钓、休闲、体验、旅游等功能的单位,以及依靠农业资源聚集并带动起来与观光活动连为一体的配套餐饮、住宿、健身、娱乐等服务单位。具体包括观光种植园、观光养殖园、观光垂钓园、观光采摘园、观赏园和大型综合性观光园等。“观光园个数”(01):具有配套设施及具备接待能力,不管该季度是否经营,视同为观光园进行统计。生产高峰期从业人员(02)指本单位接待观光人数最多的月份,在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月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本观光园工作,取得工资或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包括不在岗职工。多户连片经营和专业户经营的观光园按实际雇用人员数量填写。如:三季度不如二季度填报人数多,填二季度人数。本地从业人员(03)是指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04.25)是指在规定时期内观光园和民俗旅游项目内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全部收入。指标解释指标解释接待人次(05.26)是分别指规定调查期内观光园和民俗旅游项目内实际接待人次。采摘产量及收入(08.13)是指在观光园内游人自己采摘和经过已包装好并出售给游人的蔬菜、瓜和水果的产量及收入。总收入(10)指全年观光园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指标解释门票收入(11)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销售门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纯种植、养殖园门票收入(12)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种植园、观光养殖园销售门票所取得的收入。含在门票价格中的采摘、垂钓费用也计入门票收入。出售农产品收入(15)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除门票收入、采摘收入、垂钓收入外销售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指标解释出售其他商品收入(16)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销售外购非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健身娱乐收入(17)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健身娱乐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垂钓收入(18)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垂钓服务并按实际垂钓数量计算所取得的收入。餐饮收入(19)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住宿收入(20)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住宿所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21)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除门票、采摘、出售农产品、出售其他商品、健身娱乐、餐饮、垂钓、住宿收入以外取得的其他收入。指标解释注意问题1.生产高峰期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关系,人均劳动报酬过低或过高2.采摘产量和采摘收入的关系,一般情况采摘的价格要高于市场出售的价格审核关系①02≥03②0506+07③08≥09④10=11+13+15+16+17+18+19+20+21⑤11≥12⑥13≥14二、民俗旅游填报要求“其中:经营户”(23)一年中只要有一个季度经营,在余下的季度中都视同为经营户。如一季度从事经营,二季度在填表时,没有经营,那要将一季度经营户数填到二季度的表上。填报要求“民俗旅游农户数”(22)、“其中:经营户”(23)、“期末从业人员”(24)数据不能累加“从业人员劳动报酬”(25)、“接待人次”(26)及“其中项”(27、28)、“总收入”(29)及“其中项”(30-32)填累计数统计范围由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确定的民俗旅游村的全部接待户,包括本村农户和外来户。非民俗旅游村内经县以上旅游部门批准的挂牌接待户。指标解释民俗旅游是指以郊区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以都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为游客提供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娱乐、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一种旅游形式。指标解释民俗旅游接待的户数(22)是指在村域调查范围内从事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娱乐、住宿、餐饮等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数。民俗旅游总收入(29)是指本村所有民俗旅游接待户在规定的时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总收入。注意问题1.期末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关系,人均劳动报酬过低或过高2.接待人次和总收入的关系,人均消费过低或过高3.总收入和经营户的关系,平均收入审核关系①22≥23②2627+28③29≥30+31+32报送时间及要求上报时间:一、二季、三季度、四季度季末20日前上报。上报方式:电子版(Excel表)上报要求:上报数据观光园到园,民俗户到村级上报文件:报表说明电话:89350052联系人:岳梅2010年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生猪生产情况(A202-10表)本表未作调整修订内容生猪期(年)末存栏(01)是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年)末饲养生猪的总量,包括乳猪、待育肥猪(架子猪)和母猪等数量之和。本指标为时点指标,是反映期(年)末生猪生产规模情况的指标。生猪期(年)末存栏中接受防疫头数(02)是指期(年)末存栏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际已接受各类疾病防疫的生猪头数。15公斤以下仔猪(03)是指猪龄约在45天以内、或体重约小于15公斤的仔猪总和,包括刚出生的小猪。指标解释待育肥猪(04)也称架子猪,是指出生约超过46天或体重约超过15公斤,并有待于饲养为肥猪的各类架子猪数量。种猪(06)包括母猪和种公猪。能繁母猪(07)是指猪龄约在9个月(包括9个月)以上的、具备繁殖能力的母猪。指标解释能繁母猪中已投保险头数(08)是指期(年)末能繁母猪存栏中实际已投保险的母猪头数。生猪期内增加(09)是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增加的生猪总量。增加的方式主要有自繁、购进、他人赠送等。本指标为时期指标。指标解释自繁生猪头数(10)是指由本调查户(单位)自家饲养的母猪生产繁殖的生猪数量。购进生猪头数(11)是指本调查户(单位)从本调查户(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各类生猪数量。指标解释生猪期内减少(12)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减少的生猪总量。减少方式主要有自宰活肥猪、出售活肥猪、出售乳猪、出售待育肥猪(架子猪),以及赠送、丢失、死亡、疫病捕杀等各类的总和。本指标为时期指标。指标解释自宰生猪头数(13)指由本调查户(单位)自行宰杀的肥猪数量。本指标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宰杀的生猪数量。出售肥猪头数(14)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已育肥肥猪总数。但不包括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种猪的数量。指标解释平均每头出售肥猪重量(15)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已育肥肥猪的平均每头活重。出售肥猪平均价格(16)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已育肥肥猪的平均价格。指标解释审核关系本期期末存栏应等于上期期末存栏+期内增加-期内减少期内增加头数不应小于15公斤以下仔猪存栏头数如果出售肥猪头数(14)不为0,则重量(15)不能为0,出售肥猪价格(16)也不能为0如果出售15公斤以下仔猪头数(18)不为0,则仔猪重量(19)不能为0且不能大于15公斤,出售仔猪价格(20)也不能为0审核关系确认审核:上季度待育肥猪存栏(50公斤以上)本季未出栏或部分出栏,请确认。确认审核:平均每头出售肥猪重量小于70公斤,请确认确认审核:平均每头出售肥猪重量大于160公斤,请确认确认审核:平均每公斤出售肥猪价格小于9元,请确认确认审核:平均每公斤出售肥猪价格大于20元,请确认1.存栏指标为时点数,出栏和产品产量为当季数2.规模以上养殖(第2列):包括规模户及生产经营单位数据。规模户的确定:以本年年底调查的规模户名单为依据确定明年的规模户。年初确定的规模户固定一年,如果某一季度存栏数量未达到规模标准仍视为规模户,不管数量大小均在“规模以上养殖”中填报。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3.期内减少头数”包括(1)出售达到出栏标准的生猪;(2)自宰已育肥生猪;(3)出售种猪、母猪、仔猪、架子猪;(4)死亡;(5)赠送4.“期内增加”应大于或等于“15公斤以下仔猪。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5.“15公斤以下仔猪”是指猪龄约在45天以内、或体重约小于15公斤的仔猪总和,包括刚出生的小猪。6.“待育肥猪”也称架子猪,是指出生约超过46天或体重约超过15公斤,并有待于饲养为肥猪的各类架子猪数量。7.当季猪出栏(自宰+出售)数应考虑与上季度待育肥猪(50公斤以上)存栏数据之间的衔接。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8.一般生猪20日龄即开始打防疫针,因此应考虑“期末存栏头数”与“生猪期末存栏中接受防疫头数”的关系,如果前者环比增加而后者环比减少,或前者环比减少而后者环比增加,需认真审核,找出原因。9.“能繁母猪存栏”头数应与“期末能繁母猪存栏中已投保险头数”匹配。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一、上报时间:各统计所季末20日前三农科,第四季度免报。二、上报文件及方式:数据文本文件、Excel格式文件,上报增20%、减少10%以上说明。上报要求
本文标题:观光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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