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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第二章职数与任期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第九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设董事会企业的党员董事长一般兼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单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董事会任期。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三年。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应同步进行。董事会换届后,经理层应重新进行聘任。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十三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品行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好的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具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七)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或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十)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十四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禁入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第十七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动议;(二)民主推荐;(三)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四)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考察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八)讨论决定;(九)任前公示;(十)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九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数、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民主推荐;(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五)根据推荐和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六)组织考察;(七)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九)讨论决定;(十)任前公示;(十一)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条通过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章考察任免第二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第二十三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任免:(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委研究决定,并按《公司法》、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其中拟提任人选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参与。(二)市属国有企业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拟任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提出,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任免,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新提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没有影响任职情况的,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以领导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实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第二十七条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进行。第二十八条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以及年度考绩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第三十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及绩效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为主组织实施。干部考核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实施准备。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二)民主测评。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可参照组织选拔中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三)个别谈话。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独资、控股企业正职,分管部门、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需参加的人员。在个别谈话过程中,也可采取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民意调查、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五)考核评价结果经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反馈。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三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第七章管理监督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结合的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除年薪制规定的收入外,不得再享受所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机制。第三十五条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持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的,应在退出所持有的股份后方可正式任职。第三十六条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实行企务公开。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等方式实施。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依照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四十条落实企业领导人员谈心谈话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遇有班子不协调、年度考绩考核结果较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重要信访、个人遇到困难挫折等情况,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谈话。第四十一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现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职务消费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标题: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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