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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安全操作规程1.乙炔站操作人员,需经安全技术教育,了解有关安全知识,掌握防范措施和安全运行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2.乙炔站的建立,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供气量超过10立方米/分的乙炔发生装置,应有独立的站房。站房与库房都应置于避雷保护区域内。3.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应注意布设场所的安全,不得到处乱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避开:(1)电气线路、行车滑线的下方,有可能形成电气回路金属物;(2)高温源、火花溅落点,明火点距离小于10米时;(3)有震动、物体打击可能的地点;(4)空压机、通风机的吸气口上方或前方附近有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禁止在室内使用。乙炔站房(或乙炔发生间),电石库房内不得装设和使用电钟、电话等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器具或仪表,应选用密闭防爆型器材。4.站房内允许冬季取暖时,不得用电热明火,宜采用光管散热器,以免积尘及静电感应,并应离乙炔发生器1米以上,当气温在0℃以下时,可以用氯化钠的水溶液代替发生器及回火防止器的用水,以防冰冻发生。乙炔发生器管道冻结可用热水解冻。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在夏季应遮阳,防高温和热辐射。5.禁止将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物用作乙炔站房和电石库房,电石库房不得漏雨。室内应通风良好,但不得采用旋转式排风装置(或风帽),宜采用自然通风。6.操作工人必须会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室内严禁抽烟,站内禁止带入引火工具。电石库禁止带水入内,站内人员禁止穿戴化纤衣物和钉鞋,应定期检查室内乙炔含量。7.使用前应检查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装置、管路、阀门和操纵机构等,确定正常后,才能加水和电石。所灌注的水应清洁,无杂质和无油污。8.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及其它附件禁止用紫铜和含铜量超过70%的合金。修理时禁用银焊、铜焊。9.乙炔发生器使用的电石块粒度及用量应符合规定。禁止将电石粒度小于2毫米的粉末及尺寸大于80毫米的电石块投入电石篮中或在电石渣池内处理。在操作间,禁止存放电石。10.设备运行时,操作者应密切注意各部位压力和温度的变化。若发现压力表读数骤升或有气体从安全阀逸出,或者启动数分钟,压力表的指针没有上升(冬季缓慢上升)应停止作业,排除故障。严禁超出规定压力和温度。防爆膜(片)、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表、安全阀、回火防止器及给水调节器必须保证灵敏完好。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并加铅封方能使用。防爆膜(片)禁止用橡皮垫取代,防爆膜(片)应每周更新一次,每班使用时应检查。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必须排污,灌水保持一定水位。防爆片必须每年至少更换一次。回火防止器使用中应垂直立放,每个岗位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割)炬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应检查是否堵塞,如有堵塞可将阻火元件浸入丙酮中清洗,并用压缩空气吹干再用。11.乙炔管道应用无缝钢管焊制成,应可靠接地,每班应巡视检查。管道因冰冻堵塞,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气熔解,严禁用火烤。12.乙炔管道的敷设以及与其它管道,道路的相互位置,应符合设计安全规范。禁止将乙炔管道通过烟道,通风管道、食堂及生活间,或将其敷设在靠近火源或加热至500℃以上的表面处。也不得与氧气管道及电缆一同敷设在隧道或地沟内。13.乙炔设备及管道应有专人经常作漏气检查。检查时禁止用火试验。设备和管道都应按照试验规范,定期作水压和气密试验。检查调整压力器件及安全附件应取出电石篮,采取措施消除余气才能进行。14.乙炔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应作充氮吹扫。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吹扫口化验乙炔含量低于0.5%时,才能动火修理,并应事先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监护和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15.大型乙炔发生器加料前后及管道作压力试验后都应作氮气吹扫。以避免空气和乙炔混和发生爆炸。乙炔发生器在送气前应打开乙炔:放散阎,紧闭送气阀,排除混和气之后,才能送气。发生器加料作业等需要轻轻敲击时,只允许用木槌、禁止用铁器。大型乙炔发生器抽屉式加料斗加料时,应有防止拉、送过程中打火的措施。16.发生器暂肘停用时,应先将电石蓝提高脱离水面或关闭进水阀,使电石停止发气,然后再关闭出气管阀门,停止乙炔气输出。工作结束,包括换电石,若打开发生器盖子着火时,应立即盖上盖子,并提升电石篮离开水面,待冷却降温后,才能再开盖和放水,禁止盖上盖子后立即放水。工作结束后,应取出电石篮或取出多余的电石,打开盖子或放散管通风,放掉电石渣和水,并清洗乙炔发生器壳体,保持清洁。17.乙炔气瓶充装:(1)气瓶充气前检查各阀门开关是否正确,压力表是否好用。确信无误后方可充气;(2)上瓶卡、开关瓶头应小心,避免铁器撞击产生火花。在充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及时消除漏气、以免室内乙炔含量过高;(3)充气一般分为二次,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在限定环境温度为15℃时,充装压力为1.58兆帕以下,环境温度不同,以此为准进行换算;(4)在充气中,不得补加气瓶,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气瓶在间歇充气时,充气速度不宜超过0.8立方米/分,一次充气时,充气速度不宜超过0.6立方米/分(除强制冷却外)。充气过程中的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应逐个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充气: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的或脱落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剩余压力低于表中相应数值的;环境温度(℃)00~515~2525~40剩余压力(千帕)49981962945)钢印标不全或不能识别的,6)超过检验期限的,7)按第1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9)乙炔瓶(公称容积40升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千克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千克的。18.乙炔瓶经外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2)有烧灼痕迹的;(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毫米的;(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毫米,中心深度超过5毫米的;(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厚1/3,面积超过50平方毫米,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6)瓶体表面有臌包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7)瓶阀、易溶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19.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站,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12千克/升时,必须妥善处理。20.非乙炔站工作人员不准任意进入站房。外单位参观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人随同方可进入。21.有关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应遵循《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文标题:乙炔站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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