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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来浅谈装修中出现的经济损失【案件介绍】楼上住户装修房子,装修过程的由于漏水造成下层住户曹某房子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装修房于下层房主在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推上了被告席。该案经石重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工程方赔偿下层住户曹某曹某10000元的损失。2015年5月,重庆市一小区装修房子因装修漏水造成下方住户房屋出现墙壁、家具浸泡,业主李某就将该项改造装修工程承包给了向某,由向某负责施工。4月的一天夜里,因为向某在施工中将一个水管接头没有接好就下班了,导致夜晚漏水浸泡到下层住户曹某。水流漫过下层住户曹某的地面、家具,导致下层住户曹某的家具、墙面因被水浸泡而受损,。第二天,经过下层住户曹某的检查共计损失10000。下层住户曹某为此找到向某,让其确认了受损物品,并在损失物品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房屋受损的地方,事后经酒店老板李某指派维修人员进行了墙面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事隔半年多,药店几经讨要损失赔偿,向某对因施工跑水给房屋造成的损失始终只认可,但以“不是因为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给予赔偿。而业主曹某也认为:“房子装修包给向某,向某在承揽施工过程中造成下层房主的损害应该由向某承担责任”。双方几经推诿之下,2015年10月,药店无奈将向某和酒店业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药店财产损失10000元。【案件分析】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评价】本案中,向某作为承揽方,以其拥有的技术和劳力,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房子安装工程,完工后由李某支付相应报酬,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向某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所以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向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水管接口脱落出现跑水,导致水渗漏到下层房子,使房子内部墙面、家具受损。对此,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此作出以上判决。【案件结果】重庆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向某作为水暖安装工程的承揽人,在工程中因为自身过失导致下层房子墙面。家具遭水浸而受损,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由此判决:向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药店经济损失10000元;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向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是受雇为李某装修房屋,他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他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向某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下层房主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中院对案件审理、查证后认为,向某和李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向某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向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下层房子受损,向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法规】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资料是专业律师以已发生真实的法律事件为主,其中有引用法律文献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读者明确相关法律体系。来源:法纪家仁网
本文标题:事实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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