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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阜政发〔XXXX〕15号《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农村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以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销售品牌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三、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五)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四、流转程序对进入流转程序的流转行为,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流转合同,但要经发包方同意并登记。根据不同的流转形式,应按照下列程序流转:(一)凡流转的土地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并由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服务站对流转信息进行存储并公开发布。经流转双方协商和共同申请,可由收益评估员进行流转事前价格评估,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审核表,提交流转双方参考,确保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对已达成协议的,乡镇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乡镇服务站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流转合同签订后,依据流转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流转合同的鉴证,要做好相应的手续变更和档案归档工作。(二)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送发包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备案一份。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将全部合同文本送发包方签署意见后才能生效。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在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受让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服务。(四)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登记,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将四荒地的发包纳入土地流转程序进行管理,在采取流转形式前,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通过规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权的,在依法登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进行流转。(五)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对各类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备案,准确无误登记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流转情况,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可以利用现代化办公资源,将土地流转的情况录入微机管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及合同签订的登记制度,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防范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各类土地矛盾和纠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土地流转。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有序推进,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机制,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培育、土地流转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市农委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市林业局要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四荒经营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市财政局要为开展土地流转的必要投入提供资金支持。(二)认真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继续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后续收尾工作,妥善解决个别村组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确权、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三到户,依法保障农民对家庭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要认真清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帐,县乡两级要将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存入微机,实行县乡联网管理。(三)因地制宜选择土地流转形式,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和途径。一是鼓励承包者之间自行协商,通过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二是支持承包者委托集体组织进行土地流转;三是稳妥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四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农民持地入社,由合作社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目的;五是建立土地互换制度,对连片开发项目,在部分承包者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导致土地难以集中时,可与其他承包者的承包土地或村集体预留机动地进行互换。(四)抓好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土地流转。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创造性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充分发挥能人、大户的带动作用,以规模化经营带动标准化生产,推进订单农业的发展,用高效益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五)加强对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流转程序。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全面清理,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按规范要求补齐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楚的、显失公平的,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各乡(镇)要依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村要设土地流转信息员,形成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六)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服务土地流转。一是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流转作价评估、流转补偿、合同鉴证等管理制度。开展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和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二是健全土地流转程序。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引导农户向优势产业和高效种植示范大户流转、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并签订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三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各县(区)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乡和村要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维护土地合理、合法流转,确保流转土地的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文标题:阜政发〔XXXX〕15号《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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