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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1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答)为什么说行政权力比其他国家权力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答:1.行政职能比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关系更密切;(1分)2.行政权的作用比其他国家权力更直接、更主动;(1分)3.现代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使得权力极易被滥用;(1分)4.行政权的实施程序没有立法、司法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2分)第二节行政法关系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简答)行政法的基本作用有哪些?答:1.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权力运行秩序。(2分)2.保障公益和私益的实现。(1分)3.为行政2主体提供行动指南。(1分)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1分)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法律优位: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简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合法行政。(1分)2.合理行政。(1分)3.程序正当。(1分)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1分)6.权责统一。(1分)(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答: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分)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3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3分)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3分)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3分)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就是对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关系进行衡量,甚至对两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简答)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内容?答:(1)妥当性原则;(2分)(2)必要性原则;(1分)(3)法益相称性原则。(2分)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简答)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及其法律要件?答:意义:1.有助于明确一个法律组织的地位;2.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3.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3分)法律要件:由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职权。(2分)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简答)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有哪些?答:1.为公共行政的组织提供法律支撑。2.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3.合理设定行政权。4.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5.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每点1分)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论述)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特征和区别5答:所渭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2分)所渭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2分)区别: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2分)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2分)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2分)第四节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6第五节行政相对人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既具有被推定位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论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答: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3分)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3分)7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2分)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有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内容。(2分)(论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答: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1分)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3分)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2分)3.公告生效。公告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8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2分)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2分)(简答)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答:(1)即时生效;(2分)(2)告知生效;(1分)(3)受领生效;(1分)(4)附条件生效。(1分)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这样一种法律对行为活动的调整方式:当行政主体做出的某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构成要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定的行政法律效果,而这一过程的实现不为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图左右。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如果法律规定的特定构成要件事实存在,行政主体就必须为特定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简答)如何区别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9答:1.看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2分)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适用。(2分)3.看是否有普遍的约束力。(1分)(论述)如何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意义?答: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2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分)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2分)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10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2分)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或者具备法定无效情形,无需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简答)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答: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1分)2.无效行政行为无需有权机关确认或宣告无效,任何人均可忽视其存在;而可撤销行政行为需有权机关撤销,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一直要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2分)3.无效行政行为必定无效;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并不必定会被撤销,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均有一定时限,超过这种实现,就不能再申请撤销相应行为,除非原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律监督途径予以撤销。(2分)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11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简答)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有哪些?答:1.犯罪和刑罚;(2分)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分)3.司法制度。(1分)(简答)为什么说行政立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答: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分)2.行政立法的性质是行政管理活动;(1分)3.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履行执行机关的工作职责;(1分)4.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是一种属种关系。(1分)(简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1分)2.宪法或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事项;(1分)3.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4.具体的行政和经济管理事项,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除外。(1分)5.在行政处罚方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12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1分)6.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分)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简答)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行政主体的范围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权力的来源不同;4.效力不同;5.制定程序不同。(每点1分)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许可1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简答)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每点1分)(简答)列举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1分)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1分)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2分)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1分)(论述)试论述行政许可设定的性质及其价值取向?答:行政许可设定的性质:1.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设定属于立法性行为,(314分)2.行政许可形式上是对普遍禁止的解除,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资格,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权利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或确定,进而决定是否批准。由此可见,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分)3.行政许可又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它是法定行政许可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行政许可主体只能根据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设定的价值取向:行政许可本质上是以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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