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纪公司名称:年月日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负责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人身保险业务,提高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保险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第三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条任何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漏另一方的经营、业务及财产状况等信息。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而终止。二、合作范围第五条乙方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按照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收取经纪费用。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方案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乙方业务范围且不得超过甲方业务范围及经营区域。第七条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始终是投保人的经纪人而非甲方的代理人。三、合作期限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满日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顺延年。四、保险费与经纪佣金的支付第九条乙方须设立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乙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以及乙方收取的经纪佣金。第十条乙方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后,须在个工作日内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第十一条甲方在收到保险费且确认无误后,在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经纪佣金。佣金金额以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为准。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合作业务台账记录核对保险费支付金额及佣金给付金额。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收取佣金的账户的开户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等相关信息,甲方按每月已签发保单并且已超过保险条款所规定保单撤销期的新单保险费,按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逐笔结算佣金。五、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合作业务活动所需的条款、费率表、保险单证、宣传资料等有关单证资料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等业务管理规则及补充规定。第十四条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为保证乙方在业务活动中对甲方产品条款与实务操作规定的理解,甲方应负责对乙方进行培训。第十六条甲方可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所提供产品及产品内容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通知内容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七条甲方因故停办某项业务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规定停止与甲方针对该项业务的合作。第十八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六、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乙方应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合格保险经纪机构,在向客户介绍甲方保险产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则及补充规定办理。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甲方业务流程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以下简称“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全面了解客户与合作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并将已获知的影响保险协议订立以及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如实、及时告知甲方,并应随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如实、及时告知甲方;作为客户的经纪人,乙方应将其所知客户与合作保险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实和信息如实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以及是否变更保险费率的决定。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条款和业务资料,不得伪造、变更甲方的保险单证,不得修改、印刷甲方的宣传资料,并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作任何广告、宣传或作涉及甲方的广告、宣传等。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标识。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保证其业务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含义,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不得误导、欺诈客户。因乙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得动员已与甲方达成保险协议意向或已签订保险协议的客户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乙方在业务经营中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甲方信誉;不得与客户串通欺诈甲方,骗取保险金,由此造成甲方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向投保人做出承诺、签订保险协议或达成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乙方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甲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险单证,并须指定专人对保险单证进行建账保管,不得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或使用。乙方须及时对已使用和作废的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生遗失等现象,须立即书面向甲方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义务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及相关保全、理赔等资料,客户投保新型产品的,乙方还应指导客户正确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语句,并应于收到后两日内送交甲方审核办理。乙方不得代替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字。第二十八条乙方在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应妥善保管。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将保险费及投保资料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给甲方,或在此过程中存在欺骗甲方或客户的行为,由此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尽管乙方是受投保人或其他保险权益人的委托向甲方办理保险经纪业务,乙方应一并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并遵守甲方有关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与方式,及时足额划转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且不得从中抵充经纪佣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佣金时,应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第三十一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交第三方享有或履行。七、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第三十三条乙方不如实、完整、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乙方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中的过错,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乙方须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划转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迟交、欠交或少交其所应缴的保险费,甲方有权每日按照乙方所迟交、欠交或少交保险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甲方须按照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的,乙方有权每日按照甲方未及时支付的佣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八、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执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因国家法律、法规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变更,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解除本协议。第三十九条乙方从事保险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须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2、在保险业务中有伪造保险合同、保险单证、私刻公章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擅自撕单、埋单(指经纪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费收据,但未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承保出单)等行为;4、挪用、截留或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保险金;5、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6、对保险合同当事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导致甲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7、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8、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第四十条若乙方违反《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或乙方接到甲方停止销售乙方所代理保险产品的通知之日起日内,乙方须无条件将与保险产品相关的全部单证、资料及未交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交给甲方。九、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协议》附件2:《单证管理声明书》附件3:《单证作废声明书》附件1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协议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单证管理办法,双方就保险合作业务的单证管理事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按照乙方业务用量,发放单证,保证乙方正常使用;2、甲方对乙方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乙方使用的单证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单证清单或报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单证定期盘点清查;3、甲方负责向乙方通报有关业务单证管理文件及规定,做好单证管理宣传、协调工作。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单证管理相关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单证,建立台账、严格执行领取、使用、作废、回收登记制度,做到有序发放、责任到人;2、对于有印刷序号的单证应严格按照印刷序号发放,严禁无序或跳号发放;3、乙方单证领用严格执行前清后领的原则,超过使用期限的单证,需回缴至甲方。乙方单证管理人员每次领取时应填写单证领用申请,签字后交甲方领取,甲方人员审核后进行发放;4、乙方向甲方领取重要单证时,需签署《单证管理声明书》;5、禁止乙方机构间相互混用、挪用单证;6、遗失空白单证的领用者要在单证遗失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重要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费用自理),将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交甲方备案。因单证遗失引发责任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保险单在使用后遗失,乙方应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保单信息,交甲方备案留存;7、甲乙双方须每月对单证进行结算,交接单证前,需对单证使用、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单证结算时应确保保险费与单证、清单与实物保持一致,如有出单系统,须与系统内应结保险费、单证数量一致。在结算时,甲乙双方应对空白单证留存情况进行确认,将已领用单证的使用、作废、遗失及空白单证未使用的情况分类汇总并记录。8、乙方不得伪造、变造甲方单证或实施违反法律及甲方单证管理办法的其它行为,对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系统中没有记录的单证,甲方一律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本文标题: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382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