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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修订稿)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国务院提出的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和行为,准确把握和使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推动该项工作在全省规范、有序、健康开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县级自评(一)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教育发展现状进行自我评价,是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自我调控、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自评工作。(二)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前根据教育发展目标和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按照《评估标准》及本办法认真完成年度自评工作。—2—(三)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依法履行有关教育职责、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四)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职能部门自评情况及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对策,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县级教育发展的基本概况、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标准达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五)县级自评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名,报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六)县级自评上报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七)申报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需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申请。(八)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自评档案资料。二、州(市)复查(一)复查是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复查工作,应成立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好复查工作。—3—(二)州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县级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第二年4月份以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上报材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复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和《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登记表使用Excel文档,其他材料使用Word文档)。申报省级督导评估和省抽查评估的县(市、区),《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需报一式八份。(三)州级复查对象和程序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参照省级评估对象和程序确定。(四)州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复查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复查结果的运用。(五)州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县级自评的指导工作,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过程督导检查,把好自评关,严肃、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供有关情况,协助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对其所辖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三、省级督导评估(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在各县自评和州(市)复查的基础上,采用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和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年度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并于评估前下发督导评估通知。—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评估通知后,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数据和资料,做好评估准备。(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5年内对全省各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评估。(三)督导评估程序1.听取县级人民政府自查报告;2.全面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评报告,涉及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财政拨款账簿和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3.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领导、校长、教师、社会各界人士等;4.随机抽查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学校;5.评估组汇总评分,形成评估意见。(四)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督导评估意见,将及时向被评估县及其州(市)人民政府反馈。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督导评估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被评估县应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或计划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评估意见和整改情况作出评估结论。(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督导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被评估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可以重新申报一次督导评估。(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按年度发布督导评估公报,通—5—报督导评估结果。四、督导评估结果评定和运用(一)结果评定1.督导评估指标总分值为100分,以A级指标为基础,参考《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2.具体评分方法:(1)召开督导评估组预备会,分配评估指标。(2)督导评估组成员接受评估指标后,应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法,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提出评分建议。(3)督导评估组合议。督导评估组在汇总各项指标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分方法,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A级指标的得分。(4)实行督导评估责任制,督导评估组成员不得隐瞒、虚报被督导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二)结果处理1.评估结果等级设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分为教育工作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规定如下:教育工作先进县: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符合《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它条件。—6—教育工作合格县:评估分值在80—89分之间,整改效果好。教育工作基本合格县:评估分值在60—79分之间。教育工作不合格县:评估分值在59分以下。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没有达到评估标准A4-B14指标要求,挪用、截留、挤占教育专项资金和其他教育经费;(2)没有达到评估标准A3-B8指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主要指标严重下滑(小学:市(区)入学率低于99.5%、县低于99%,辍学率高于1%;初中:市(区)毛入学率低于98%、县低于95%,辍学率高于3%);(3)没有达到评估标准A4-B16指标要求,教育乱收费行为严重;(4)评估年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三)结果运用1.督导评估结果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抄送发改委、财政、教育、人事、监察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有关教育项目安排、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2.督导评估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督导评估结果为先进的县(市、区),根据《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7—4.督导评估结果为“教育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需追究责任的,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附件:1.《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2.《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
本文标题: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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