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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实现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是教育的头等大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已经成为一项政治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履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三)用抓教育教学的劲头抓学校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它干扰中心,时时刻刻影响中心;没有安全,谈何发展、谈何教育、谈何和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立足发展保安全,通过安全促发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厌倦情绪及侥幸心理,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学校各项工作中,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二、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深入实施“三生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和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和育人环境,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同时,也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师生为本”、“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观念。2.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3.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必须“小题大做”,随时提高警惕,在思想深处筑牢安全防线,做好一切可能的防范。4.齐抓共管的原则。学校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一)后勤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学生公寓(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体育场馆、卫生间、学校围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电梯、水、电、气等后勤设施设备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1.重点做好校园暴雨与泥石流、校园拥挤踩踏、校园地震雷击、煤气中毒等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2.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对学生公寓(宿舍)周边及内部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家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生床上用品的全过程管理,把好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质量关,确保学生使用合格床上用品,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3.学校安全自查必须经常进行,每次检查,都必须详细填写《云南省学校安全状况登记表》(附表一),对查出的隐患,采取的措施,整改的结果都要作详细的记录,经责任人确认,并由校长审核后签字归档,作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时的痕迹资料。(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云南省自然灾害类应急管理规定,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运行机制建设,规范应急处置行为,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受灾地区学校的安全、稳定。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等方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控制事态;做好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三)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活动范围、规模等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进行。1.学校举行的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旅行)等外出活动,必须事前填写《云南省学校外出活动申报表》(附表二),经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审批部门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活动的组织者负直接责任。2.学校内部正常的例行集会、早晚自习、集体劳动、升降旗仪式、课间集体活动、运动会、节日庆典、冬(夏)令营等集体活动要注意安全,校长负安全总责,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四)学校卫生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五)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校车管理。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保〔2010〕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校车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周围设立限速行驶、禁鸣等标志,提醒过往司机注意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同时,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六)防溺水事故管理。学校应加强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责任和分工;教师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主要对学生进行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教育;组织、动员家长主要做好未成年学生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学校、教师、家长“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使学生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七)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采购须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和存放。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学校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中小学师生到煤矿、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八)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高等学校还要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九)校园秩序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预防校园暴力、性侵害、学生自杀等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校园秩序安全管理。1.学校应加强校园暴力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力度,做好平时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各类校园暴力事故的预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局势扩大。2.学校要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注重师德师风教育、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等方法来有效预防校园性侵害事故的发生。一旦侵害事故发生,学校应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应对处置工作。3.学生自杀事故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和突然,预防教育工作是重点。在学校中开展的学生自杀预防工作要面向所有学生。在预防的基础上,要针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实施专业化干预行动,以避免自杀事故的发生。一旦自杀事故发生,要做好对事故的处理工作和对事故周围人员影响的消除工作。(十)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任务,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充实成员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在综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和支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随时掌握学校周边治安、交通、建筑、卫生、消防、文化、环境等各类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维护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十一)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涉及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师生及其亲属情绪稳定,保证学校教学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学校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协助处理;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事故,省教育厅负责人进入事故现场指挥,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新闻发布与媒体接待的口径,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调查的基础上,由各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确定的发言人统一应对、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十二)学校事故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要在组织抢救和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学校师生非正常死亡1人
本文标题: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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