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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贷”模式及其风险防范2016-06-01武汉嘉锐担保点击上方“公众号”可订阅哦!传统小贷行业目前进入了增速放缓、风险增加的瓶颈期,小贷公司纷纷开始寻求转型升级,而结合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小贷”或将成为下一个风口。但作为并不完善的新生事物,其模式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法规风险,互联网小贷公司与传统银行业的有机合作或可营造共赢的契机。“互联网+”概念成为经济新常态下金融领域创新和延伸的2.0版本,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互联网+小贷”由于方便快捷的交易特点,得到快速地发展。目前,包括广州越秀区、江苏、重庆、上海、浙江等多个地区,已经开展互联网小贷试点。且在广东省2015年新增的35家小贷公司中,17家就为互联网小贷。“互联网+小贷”的两种模式“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合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丰富金融市场,拓宽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渠道,繁荣资金零售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即P2P模式。核心观念是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使交易双方平等地进行接触,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双方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及时间等,把信息不对称趋小,从而促成资金交易。平台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用。二是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即以阿里金融为主要代表的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依靠大规模的“云”计算,将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长期积累的海量客户数据信息,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并据此在网络上通过支付宝等手段发放信贷资金的融资方式。互联网小贷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互联网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但作为并不完善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过大浪淘沙式的优胜劣汰,大量管理粗放、不适应市场规律的公司将逐步退出市场。同时,发展优秀的会脱颖而出。这个过程将会给传统银行业带来各种影响,其中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传统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小微企业和个人零售等业务种类面临巨大挑战。二是由于服务对象和区域的重叠性,他们和传统银行业拥有很多共同的客户,在自然淘汰阶段,有些不良客户就像病人携带的细菌、病毒一样,能够迅速将风险传导至传统银行业。三是传统银行业被迫加快完善自身“互联网+”业务的步伐,但由于不具备类似阿里金融的海量数据优势,在信息对称上毫无优势可言,搭建规范的业务平台多半影响很小,又需要较高的成本,目前看来并不是好的选择,陷入了尴尬境地。四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整顿规范后存活下来的网贷公司,必将成为传统银行业的劲敌。传统银行业虽然损失了部分市场份额,但并不甘心沉寂于此,利用长期积累的厚实“家底”和原有的市场优势,展开了激烈的“反攻”。一方面传统银行面对挑战主动出击,积极优化信贷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传统办贷流程与“互联网+”模式在便利性上的差距,以期与互联网小贷公司争夺失去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传统银行纷纷效仿“互联网+”的经营模式,采取“师夷长技”的竞争策略,虽然由于已失去建设自身信息平台的先机,大多不是很成功,但也做到了“人有我有”,如建行的“善融平台”、中行的“云贷款”、交行的“交博汇”、华夏银行的“奥康”等。互联网小贷存在的法律风险互联网小贷公司模式的存在具有其社会经济意义和必然性,但从类似的上述案例看,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法规风险。(一)虚拟账户缺乏有效监管。互联网交易平台资金运营依靠虚拟账户,这些虚拟账户有别于传统的银行账户,缺乏准入和运行监督。开户材料审核不严格,不能有效落实实名制要求,如缺乏有效验证身份证信息的措施。容易导致“假账户”的存在,管理上存在巨大的操作风险。同时,整个交易平台被“第三方”控制,而这个“第三方”即互联网小贷公司。目前,互联网小贷公司资信水平良莠不齐,在经营不善或管理混乱时,容易产生不良动机,存在卷款潜逃和“洗钱”的风险;又由于虚拟账户的一些特性,使其较难直接付诸法律追讨,进一步提高了风险程度。(二)“异地放贷”瓶颈较难逾越。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时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然而借助网络平台发放贷款时,则突破了区域上的限制,严格地讲属于“异地放贷”。“异地放贷”将导致信贷资金风险成倍放大,严重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而一些公司试图通过限制特定区域IP地址的方法,表面上“避免”这一现象。事实证明,这种方法的作用不是很明显,很多异地借款申请人通过简单的运作即可规避,而互联网小贷公司却无力也无意愿落实真实情况。无力,即指无论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管理手段,网贷公司明显不能像传统银行业那样,拥有进行贷款调查、检查等必要工作程序的人力及手段。无意愿,一是没有经济动力,如果互联网小贷公司排除掉“异地放贷”,将大大减少其市场份额;二是其风险防控高度依赖互联网平台建设,而不是传统信贷风控手段;三是“限制IP”等手段不过是规避监管部门的“障眼法”,而相当一部分公司甚至连“障眼法”都懒得做。(三)“草根”征信存在侵权行为。大数据处理网贷,以阿里金融为例,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的长期交易,积累了海量的客户在其各个平台的交易数据,然后通过大量数据模型,对这些客户信息进行大规模集成计算、筛选、整理,映射为客户的信用评价,并据此发放贷款。其对客户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应用过程,可视为“草根”征信收集应用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一是将零星信息集成为信用记录,并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即应用于经济事务中,侵犯了其客户的隐私权;二是一旦客户信息管理不善,遭到泄露或其他不当运用,不仅对借款人隐私权造成侵害,更有可能对借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安构成严重威胁。(四)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存在障碍。由于互联网小贷公司信贷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操作,法律文书和手续的签订有别于传统信贷,在诉讼过程中,取证、置证、选择诉讼法院、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尤其是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区域范围广的特性,空间距离将成为巨大的障碍,严重影响债权利益的实现。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传统银行业和互联网小贷公司在“互联网+”业务上具有天然的互补性。互联网小贷公司在市场的拓展和信贷业务操作的便利性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是传统银行业所不具备的,也是传统银行业在激烈竞争形势下渴求的拓展方向,但其模式客观存在的法律法规风险,显然无法依靠其自身资源来克服。而传统银行业法律法规监管规范、物理网点众多、信贷人力资源丰富,可以有效地化解互联网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二者有机合作或可营造共赢的契机。(一)互联网小贷公司与传统银行业合作将极大地解决自身缺陷,化解法律法规风险。一是互联网小贷公司利用传统银行业务系统开立的账户,将杜绝“假账户”的存在,且“洗钱”现象将得到有效的遏制;二是由传统银行业参与管理的网络放贷平台,将能够有效地控制小贷公司可能存在的卷款潜逃等不良动机,严密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三是传统银行业物理网点众多,人、物等信贷资源丰富,对网络信贷能够提供必要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贷后管理,尤其是扎实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能有效地克服“异地放贷”风险瓶颈;四是共享传统银行业接入的人行征信系统,由于此系统具有完善、合法、合规、安全等属性,“草根”征信的侵权隐患将得到有效解决。五是传统银行业拥有强大的资金优势,可以弥补互联网小贷公司“只能贷不能存”的固有缺陷。(二)传统银行业可审慎选择平台运行稳健规范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合作,拓展“互联网+”业务。根据前述,传统银行业搭建自身“互联网+”业务平台的成本效益比并不乐观,与优秀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开展审慎积极的合作可以作为一条突破之路,利用其庞大的数据平台,为扩大贷款市场份额提供有力的手段。(三)农村信用社系统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合作模式,稳步迈向新征程。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系统作为金融服务主力军,亦应紧跟时代潮流,提供全方位、多样化、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互联网+”模式的应用,努力拓展营销渠道。如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正在与网商合作运行的“农商行+点豆网”业务,正是基于以上对网贷模式冷静观察思考下的金融创新和实践。
本文标题:互联网+小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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