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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给投资者提供了理财选择,但是也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其运行中潜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监管,笔者将通过国内互联网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管措施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金融监管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生机勃勃的景象,提及理财,更多的人会选择线上互联网金融,而互联网金融也被认为是金融领域的一种创新。不过,在互联网金融高歌猛进之际,也不乏理性的思考和冷静的声音其中,“监管”一词被反复提及,创新不是逃避监管的“免死金牌”,互联网金融也绝不能成为监管的法外之地!,这似乎成了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普遍共识。而最近一段时间内,多家网络借贷平台相继关张倒闭或陷入兑付困难,比如武汉的盛世财富集团、上海的申通大大集团。各地时有发生诈骗出借人钱款潜逃的恶性事件,诸多事件都间接印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紧迫性。但是,我们不禁也要问:“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哪些问题需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究竟应该怎么监管呢?”一、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马云在《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一文中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进行了描述,指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基础,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手段,目前大多数电子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就属于这一范畴。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第三次革命”,是一种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包括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等。在《网络金融》一书中,简单地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覆盖几乎是全方面的,如网上支付、网上信贷、网上外汇、网上证券、保险业务、网上基金、网上期货、投资理财等几乎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并指出,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信息技术和电子金融的第四个阶段,暨智能商务、客户接入渠道整合、流程再造及电子生态环境建设;国内目前处于信息技术和电子金融的第三阶段到第四阶段过渡期。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相关的生态环境却还没有形成,必要的法律体系还处于未确立阶段。学者高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其交易缺少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因缺乏监管而存在欺诈风险,等等。这些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高风险性,主要有互联网金融成为非法洗钱的温床、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面临欺诈风险和市场风险。学者程雪军在《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一文中,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都有潜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P2P,近年来P2P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却不停传出P2P机构倒闭的信息,表明P2P隐含了许多风险,立法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导致P2P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其大量倒闭的后果。还有众筹融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可能存在洗钱等违法活动,没有相适应的行业法规,会导致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发生。徐亮在《论网络金融的法律规制——网络金融立法构想》一文中,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路与构想,他认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非常重要,还需建立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为了避免互联网金融活动无法可依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应该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特性相符的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立法要着眼于事前防范,加强事后制裁,才能筑起制度框架和体系;还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全球一体化法律。二、现状评述笔者观察国内研究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特点已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同时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了分析,就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完善现状做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需要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出台。但是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研究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都领先于国内。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弥补自己的不足但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界定,始终停留在金融的范围内,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只有确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才能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概念。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式方面,学界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应该与传统金融监管一样,通过建立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融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管;而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行业自律与风险管理的方式,让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行监管。这些问题给笔者留下了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研究的空间和方向,并对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奠定了基础。三、研究展望首先、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经验,本文将采取通过对比我国国内和国外互联网金融不同的发展环境、发展现状,提出我国值得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的可行性,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的架构提供了更好的完善建议。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立法规制的研究,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着手。因此,笔者从互联网金融的历史发展角度入手,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分析,研究其本质和特性,并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得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金融业发展至今天的必然结果,也同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就此给出合理建议。最后笔者对国内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网站查询、亲身体验等方式进行了大量观察、实验和调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大量收集客户资料,但消费者却对网络平台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仅导致客户隐私泄露的风险加大,且在出现运行平台崩盘时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赔偿。对这一风险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笔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四、实现路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亟须对其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既不抑制创新,又能提高新型金融产品的透明度。解决虚假信息问题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所在。鉴于前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现有监管法制的不健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一)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制度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负面频发,暴露出互联网行业本身存在的诸多漏洞和风险,这些问题都表现出行业对于良好征信和风控工作的迫切需求。我国的个人征信工作是从1999年开始试点,2004年开始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1月,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系统。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征信系统明确定位为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以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革新和完善,使之能够反映网络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机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整体上采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首先提出改革方案,然后在典型地区进行先行先试,如果试点成熟,则改革方案在经过一定的修改之后逐步向全国推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循序渐进地进行。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等,并且规定互联网企业如果介入金融业务,就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对注册资本、技术协议、网络设备标准、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等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其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容易导致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交叉重复,而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已渐成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强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一方面:完善监管机制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来说,监管是必须的。但又不能像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一样,会阻碍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美国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推行服务创新,有利于金融机构间产品和服务的资源共享提供渠道,因此政府不应过分干预其发展,要以审慎、宽松的政策进行监管,通过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补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是指互联网金融各主体之间在互联网上进行贷款、结算、支付、证券交易、信托、购买保险产品及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在金融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约定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时,能够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教育,强制其行为合法化,保障各主体的权益不被侵害。(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自2013年8月,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这有助于构筑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必须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五、参考文献[1]江帆.金融监管进入全面升级时代[N].经济日报,2013(9)[2]付晓莹.电子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王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张劲松.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与监管策略研究[J].金融经济,2005,(2).[5]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法学研究.2014(2).[6]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法学评论.2014(2).[7]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课题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N].金融观察.[8]王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9]曹红辉,李汉.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蓝皮书(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10]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11]陈雷鸣.刍议网络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J]金融发展研究.2005.(2).[12]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新金融.2013(7).
本文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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