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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莱城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亓华。被执行人张志强、杨燕(杨花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244条、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强、杨花承名下鲁S×××××、SE1155、SE4555车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亓增光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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