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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申报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第九条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经所在企业集团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第十条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第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审核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建专家评审组,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工业强基工程规划布局,听取行业意见,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第十四条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公告。第四章运行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第十七条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第十八条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上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九条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服务平台名录。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监督,支持服务平台的建设。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否则移出名录,并公告。第二十四条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其申报,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该单位,允许陈述和申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附件1: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项目试验检测类信息服务类(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按时上报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监督检查时,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上报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账务状况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明确的近期及长期发展目标。(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具有不少于5年的相关领域试验验证、计量检测服务的经历。具有不少于5年的相关领域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的经历。与行业内相关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紧密合作关系。与行业内相关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紧密合作关系。具备对行业或区域相关资源的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具备对行业或区域相关资源的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每年能够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产业信息和知识产权服务。具有公开出版物。具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良好条件和合作经历。(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数不少于20人。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数不少于20人。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标准和方法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的专业人员中,硕士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专业服务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拥有一定比例的持有政府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和具备上岗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具有一定比例的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有影响力的论文、专著。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有影响力的论文、专著。(六)具备提供试验验证、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拥有自有固定的试验验证、计量检测场地和经营服务场所。拥有自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温湿度控制实验室。配备符合试验验证、计量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具有多源信息采集系统。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数据资源。具有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具有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检测和校准项目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近5年承担过多项具有影响力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工作任务。近5年承担过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近5年承担过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近5年发布过产业信息发展年度报告、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年度报告。近5年承担过国家、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近5年有已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软件著作权等。近5年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相关服务。近5年承担过具有影响力的专利交易、质押等相关知识产权运用案件。近5年获得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近5年获得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附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服务平台类型:□试验检测类□信息服务类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写说明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类型,每类填写一份申报书,并在对应申报类型处打√。二、申报书中有关统计数据参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填写。三、申报单位:请填写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全称。四、推荐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无需填写。五、投资方经济性质:请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类。六、专业服务资质情况:其他专业服务资质情况请择要填写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所填写资质都需附资质证明材料。七、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八、近5年主要服务成果:指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实例,应包括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支撑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服务单位在得到服务支撑工作前后的效益效果对比等内容。九、仪器设备设施情况(试验检测类):请列举主要的符合试验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名称、数量及原值。十、主要数据资源、分析工具、软件或仪器设备建设情况(信息服务类):请列举主要的专业数据资源、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等。十一、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十二、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重要论文、专著:请列举主要论文、专著的名称、等级等内容。十三、建设方案要点:建设的必要性:请列举服务平台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服务功能:请描述服务平台现有的业务范围及主要功能,列举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软硬件及人才条件:请描述服务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情况,服务人才的数量、层次、结构及培训情况等,并阐述软硬件基础及人才队伍对平台发展的支撑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从支持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角度,描述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开展情况及用户反馈情况,与行业内相关机构(如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情况,对行业或区域资源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等。管理运行模式:请描述服务平台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管理运行机制。发展目标及重点工作:请描述服务平台近期(1-2年)及远期(3-5年)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以及预期效果。十四、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应填写对申报单位在技术研究、公共服务模式、机制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十五、申报书还应当附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所申报服务平台类别的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需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3.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复印件;4.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认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项目附表(复印件);5.近5年承担国家、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清单;6.近5年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清单;7.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8.近5年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项目清单;9.主要服务设施、仪器设备、软件或数据资源清单(设备名称、生产厂商及原值,申报单位拥有的设备是否自行研制需标明);10.主要服务人员名单(姓名、学历、职称、专业资质、职务等),申报试验检测类平台的单位分别提供专业人员清单(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标准和方法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的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清单;11.各类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12.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请按照“建设方案要点”设置一级标题,不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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