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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桥西区分局张瑞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正所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对控制产品质量,提升质量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不科学,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管理脱节,大大降低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以至于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时有发生。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论,而且对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1.1立法体例不科学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特色。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管,还是对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损害的赔偿都主要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因此,尽管20年来《产品质量法》对提升我国的产品质量功不可没,但面对市场经济社会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却显得力不从心。1.2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规定基本上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很多立法都带有阶段性特征,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没有及时的修改、废除,导致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性,甚至相互冲突。此外,由于立法权限不明,存在较多部门和地区的利益之争,相关部门争着立法,致使各监管主体在实行依法监管时往往会造成政出多门、标准不一。1.3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产品质量监管能否抑制质量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条件是对不法厂商的惩罚是否有效。《产品质量法》对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尽管详细,但多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措施。这种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由于行政罚款多与部门利益相关,因而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现象普遍。同时《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有问题产品的处罚力度不够,因而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1.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强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和西方国家先后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相关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地方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实行的是垂直管理。我国《产品质量法》之所以确立这种监管体制是有深刻原因的,《产品质量法》制定于1993年,尽管当时我国已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整个社会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尽管《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作了修订,但对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却未作改动,把这种监管体制简单地移植到市场经济中显然是不合适的。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运行存在的缺陷表现在以下两方面。2.1监管主体职责不清在我国依法享有产品质量监管权的主体既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既有国家级的监管机构,又有地方级的监管机构。这一“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看起来能够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监管网络,但立法规定如此多的监管机构,不仅容易造成监管主体多元化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而且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权责模糊,极易形成监管漏洞。虽然有些监管机构作了一些调整,如省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但是同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非同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上下一级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如何划分,如何对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管,《产品质量法》并未提及。2.2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政府在制定、运行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时,也会考虑成本与收益,它可能会为了政府或部门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出现权力设租、寻租现象。我国《产品质量法》在确立现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时,由于种种原因,却并未设立相应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三、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看似完善,实则存在许多问题:(1)标准老化。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有相当一部分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订的,且大多未进行过修订,其指针与现实的产品质量严重脱离。(2)标准体系问题严重。按规定,上一级标准颁布后,下一级标准自行作废。但我国长期以来对行业实行分部门管理,导致一些部门管理的企业一直在沿用本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未执行国家标准,这样便出现同一产品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3)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则是鼓励企业自愿执行,由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不在生产设备、技术水准等方面遵守推荐性标准,而是以假冒、欺骗等方式获取同等的宣传效果。四、产品质量监管配套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阶段在产品质量信息传递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1)消费者缺少了解产品质量信息的有效途径,现存的信息披露方式相对于众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经营厂商而言明显不足,并且这些披露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传递途径多集中在各级质检机构的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介上,不为大众所熟知。而在普通消费者更多关注的电视台、报纸中,不合格产品的信息披露较少,更多的是对产品的广告宣传。(2)质量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不畅。质量监管机构要全部占有和准确处理所有的产品质量信息是不可能的,即便获得了厂商的质量违法信息,往往由于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传递的随意性强、协调性差和信息真实性差等原因导致监管机构间信息传递不畅和时效性不强等问题。五、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5.1完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1.产品质量监管法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立出来产品质量监管法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它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性质是公法。产品责任法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形成的损害与赔偿关系的法律,法律性质是私法。将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不仅导致法律性质的混淆,而且由于无法包容产品责任法许多特殊性的内容使产品责任立法漏洞颇多。因此,笔者建议将产品质量监管法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立出来,将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规范加以整合。2.协调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一是修订《产品质量法》等基本法律,从立法上解决产品质量相关概念上的不统一及法律规范的冲突现象。二是清理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废除无规范价值的规章制度,解决行政规章、地方产品质量监管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疏通各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规范体系。3.构建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首先,强化被监管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责任。企业在产品的供给时,拥有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他们会不惜损害公共利益来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应加大处罚力度。其次,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立法范畴。5.2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制1.行政监管体制的重构国家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设置了职责不同但又相互交叉重迭的职能部门,同时将商品从产出到消费的不同环节设置了不同的监管部门。这种监管体制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现实的要求,我国不妨以产品分类监管为基础,根据监管对象的相关性,来划分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对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管。2.社会性监管模式的建构首先,政府要加强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监督。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完善现有的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开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这些机构真正成为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次,将“王海”的行为主体界定在消费者的概念之内,将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缺陷产品都囊括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之内,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民众的力量。5.3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方式1.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标龄过长已不适应贸易需要的标准要及时修订;对于标准之间相互矛盾,易造成市场准入规则不统一的标准重新修订;对于标准空白,市场准入无据可依的,要及时进行制定。2.完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政府应加大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产品的支持,对于风险性高,涉及百姓日常生活的产品,要开展强制性认证。同时,政府应积极监督和引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认证法律规范;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加强质量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3.完善产品抽查制度。由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产品完全兼顾。发达国家原则上也只负责对各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对不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和环保的产品质量则由市场调节。建议改革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强化抽检分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监管的产品根据其安全风险类别进行分级。5.4完善产品质量监管配套制度1.构建质量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息发布平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和通报,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交流的有效机制。建议在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电子政务系统,逐步实现与各级政府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的联网,并向公众开放。2.构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健全严格的信用监控机制。当前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成熟经验,建立起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采集等完善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制度,使行为者的信誉水平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使失信者受到监督和制约,提高整个社会信用水平。3.设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也有利于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因此,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设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监管也将呈现出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还需要广大质量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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