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产权代表和经营者管理办法
第1页共14页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所属企业产权代表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和保障公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逐步完善科学规范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竞争的用人机制,营造务实高效的管理环境,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法律、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集团全资和控股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的管理。第二章产权代表第四条产权代表是交通集团在二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者代表。产权代表依法代表交通集团在公司中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利,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第五条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选拔、聘任,依法定程序委派到二级公司进入其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和监事,负责保障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对交通集团负责和汇报工作。第六条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推荐,依照所驻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办法,依法进入企业的治理结构。第七条产权代表依照与交通集团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和本《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第八条产权代表的聘期一般为一到三年,交通集团根据所派驻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第九条产权代表要充分表达、体现交通集团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国有产第2页共14页(股)权权益,对国有产(股)权的安全、完整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条在交通集团所属企业中,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平等,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并保证足额分取和上缴国有股应得的红利。第十一条在企业经营中,产权代表要依据交通集团授权,行使资产受益、重大经营决策、经营者选择等规定权利。第十二条产权代表要定期或随时向交通集团书面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表决必须按交通集团意见表决、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交通集团意见。第十三条产权代表奖惩:产权代表的年度目标责任奖惩,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代表应向交通集团报告:(一)企业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以上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动的;(二)企业对外贷款担保和抵押的;(三)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第十五条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代表应事先向交通集团书面报告,经交通集团答复后方可实施:(一)企业对外投资、参股或控股:1、向其他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参股或控股;2、因被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企业投入的资本及利益变动;3、被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发生破产或被收购。(二)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四)对国有资本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五)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将有关内容向交通集团报告。交通集团对报告事项有书面意见的,产权代表应当在股东会上按照交通集团的意见投票第3页共14页表决。第十七条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有关讨论内容和董事会决议纪要向交通集团报告。第十八条产权代表应在报告的材料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的姓名,供交通集团参考。第十九条交通集团综合部负责受理产权代表的报告,对须经答复方可实施的报告,交通集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条对于产权代表向交通集团报告的事项,交通集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交通集团二级企业的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财务总监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人员,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交通集团的监督指导,执行交通集团产权、财务、人力资源、决策、投资、贷款、担保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者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和义务,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工作。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二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4页共14页第四章选拔和任免第二十七条产权代表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拔、委派程序:1、交通集团委派的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根据干部选拔程序考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委派或更换。交通集团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纳入集团直接管理干部范围管理。2、交通集团全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由交通集团直接委派或更换,控股企业的交通集团资产方董事、监事由交通集团推荐,公有产权代表负责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或更换。3、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由交通集团考察后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建议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其任职企业推荐,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其中,全资企业可直接任免,控股单位由交通集团提名,以过半数的董事(监事)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4、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交通集团提出建议人选或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其董事会具书面请示报告提出建议人选,按管理权限确认任职资格,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八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推荐、选拔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1、交通集团提名或交通集团党委推荐;2、交通集团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提名推荐;3、本人自荐、竞争选聘(有关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拔任用坚持下列原则: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5、依法办事原则。第三十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一)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第5页共14页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3、有民主作风,有集团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二)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单位副职岗位的选拔对象年龄应在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单位正职岗位的选拔对象年龄应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对于素质优秀、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的规定;3、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之前,一般应具备在下一级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4、身体健康;第三十一条任免考核:1、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将推荐意见汇总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确定是否成为拟提人选。2、拟提人选确定之后,由人力资源部抽调相关人员成考核组,对拟提人选进行考核。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其中应至少有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1人,必要时可由交通集团领导牵头组织考核。3、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全面、客观、准确,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第6页共14页4、考核组应充分听取各方面干部职工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征求拟提人选的直接领导、本部门同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如拟提人选为交通集团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还应考核该单位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第三十二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免、聘任和解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否则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不予讨论。第三十三条研究干部任免事宜的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应履行下列程序:1、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介绍对拟聘人选的考核情况;2、参加会议成员发表意见;3、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4、指定专人对拟提人员进行谈话;5、会议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负责记录。第三十四条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或交通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之后,应对拟提人员名单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意见,并向集团主管领导汇报,如收集到影响选拔任用的重大问题,应提交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确定。公示通过后,下发聘(任)用文件。第三十五条行政和党群类经营管理者的聘用(任命)分别由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起草文件,集团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签发。第三十六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或免职: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2、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3、任职期间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强,企业没有盈利或连续亏损以及工作中管理不善、大多数职工反映强烈的;4、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业绩平平、履行职责不到位、经教育后仍无明显起色或不能主动配合好正职工作的;5、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6、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第7页共14页7、调任新岗位的;8、因机构改革或企业改制、重组、破产不再担任原职务的;9、出国工作或脱产学习满一年以上的;10、病休一年以上的;11、达到任职年龄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12、退职或批准辞职的;13、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第三十七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凡年龄距法定退休规定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再进班子或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对个别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贡献突出的专业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三十八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求调出交通集团或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经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免职(解聘)后,方可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凡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免职(解聘)后,不再纳入交通集团直接管理干部范围管理,改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个人档案转回其原任职单位。第五章任职第四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担任公司董事的产权代表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总经理。第四十四条公司工会主席原则上应专设,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企业党组织提出的工会主席拟任人选,应先征得交通集团工会同意。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主席一般推荐纪委书记担任。第8页共14页第六章培训与交流第四十五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
本文标题:产权代表和经营者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509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