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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新进人员任用规范1、新进员工报到应办理的手续:1.1具有非农业人口户籍人员提供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就业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此类人员无法提供证明资料者不得安排报到。如经查实仍与其他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2交验学历证明、户口册、身份证及其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的正本(如电工证、叉车证、驾驶证等),并交付全部证件复印件一份。1.3按人事单位要求的份数提供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4已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的人员,交人事关系转入证明。1.5填写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公安部门指定的登记表。1.6签订“劳动合同”。1.7办理员工证及考勤卡。1.8交付由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品业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1.9交付人事单位指定的其它资料。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2.1有精神病史、传染病或其他重疾者;2.2有刑事(劳改、拘留、判刑等)记录者;2.3国家卫生防疫部门规定不能从事食品业工作者;2.4未满十八周岁者;2.5曾在顶新集团所属公司被除名者。3、员工试用及转正规定:3.1新进员工试用期依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新进员工在试用期之表现由所在单位予以考核鉴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予以转正;表现优异者亦可提前转正;不符合岗位要求者办理试用不合格手续。3.2转正通知的下达:3.2.1人事单位依权责主管核准的转正资料,向试用期员工下发相关通知。3.2.1.1向转正者发《转正通知书》;3.2.1.2向试用不合格者发《终止聘用通知书》。3.2.2试用不合格的员工依《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劳动合同的签订:1.1以公司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2新进员工于报到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1.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4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书制式文本,签订份数等均依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2、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关系:2.1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的,试用期六个月,表现优秀得提前转正,提前转正者试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2.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不可延长亦不可提前转正;2.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不可延长亦不可提前转正。3、劳动合同的续签:3.1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由人事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名册》送用人单位权责主管进行是否续签合同的认定。3.2《续签劳动合同名册》完成审批后,员工在“员工签认”栏签认即完成劳动合同续签确认。3.3经资格认定不合格之员工,用人单位直接主管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资料呈权责主管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填写《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于合同到期一个月前交由员工本人,员工依集团《员2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手续。3.4依集团《职员考核办法》之相关规定,连续两次考核等第为D,或连续三次考核等地为C含以下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3.5员工参加派外培训,并与公司签订派外培训协议时,人事单位应同时办理变更原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参训后延长服务期满日期一致。4、劳动合同的解除: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4.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1.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4.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1.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4.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1.6员工以欺诈、胁迫或成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4.1.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4.2.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4.2.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限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十天填写《同仁离职审批表》,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可依《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4.4员工和公司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劳动合同。4.5员工有下列情形,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4.5.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5.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5.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4.5.4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6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给予经济补偿:5.1.1由单位提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5.1.2依《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1.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5.1.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5.2经济补偿金按员工的集团年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薪资总额。5.3员工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支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5.4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经济补偿,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6、劳动争议的处理:36.1公司或员工方对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有争议,可向当地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调解和仲裁。6.2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其违约责任。6.2.1违反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2.2违反培训合同,应向而未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6.2.3原有工作未行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2.4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单据证明欠有公司债务;6.2.5因员工本人过错损坏设备工具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6.2.6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7、其它事宜:人事单位依法为离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员工离职15日后仍有未了事宜,协调解决或仲裁诉讼。三、试用期考核办法1、新人训练后用人单位接收新人上岗工作时,应由新人之直属主管向其详细介绍以下工作要求:1.1该岗位的工作职掌和工作要求;1.2该岗位的工作绩效指标和日常工作要点;1.3该岗位与本单位或跨部门工作互动的基本要求;1.4试用期考核的基本做法与要求。2、新人到岗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指派资深、业务水平较高的同仁,对其工作进行辅导,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带动新人尽快进入工作角色。3、新人之直属主管应随时关注其工作状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其尽快达到岗位工作要求。4、员工在试用期,工作每满三个月为一个阶段,应作业的相关事项:4.1职员:4.1.1同仁在试用期每个阶段结束前15日,应向其直属主管提交《职员试用期报告》。试用期报告着重总结当阶段工作收获和体会,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4.1.2试用期同仁直属主管在收到试用期报告后,应认真阅读,对适用期同仁做出试用评价,填写《职员试用期考核表》报部级主管审核,并于同仁该试用工作阶段结束前10日内提报给人资单位。4.1.3试用期同仁直属主管每评价一次同仁的试用期表现,应与同仁进行试用期面谈。4.2作业员:4.2.1同仁每工作满三个月为一个阶段,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同仁工作表现做出试用评价,以部/处为单位填写《理货员/车辅助代/导购促销员/作业员试用期考核表》,于试用同仁该试用工作阶段结束前10日内,报送人资单位,经人资单位审核,报请权责主管核准。4.2.2试用期同仁直属主管每评价一次同仁的试用期表现,针对工作表现较差的同仁进行实用期面谈,指出其需要改善的问题。上述4.1、4.2两点规范于试用同仁该试用工作阶段结束前规范日内进行作业,直至试用合格转正或因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被辞退。5、同仁试用期表现考核评估之后续作业:5.1同仁试用期第一次考核得分85分(含)以上者,可办理提前转正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填报《境内同仁异动申请表》,附上试用考核资料,于同仁该试用工作阶段结束前10日内提报给人事单位,经人事单位审核,报请权责主管核准。5.2同仁试用期两次考核之平均得分在70分(含)以上者,试用期满时,可办理转正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填报《境内同仁异动申请表》,附上试用考核资料,于试用期满前10日内提报给人事单位,经人事单位审核,报请权责主管核准。5.3同仁试用期两次考核平均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者,不得转正,在试用期满前予以辞退。由用人单位填报《同仁离职申请表》,附上试用考核资料,依据同仁表现状况随时提报,但最迟于试用期满前10日内提报给人事单位,经人事单位审核,报请权责主管核准。四、人事作业职务权限规定1、生产体系人事作业职务权限规定表:4呈核案件科长处长经理人资部主管品质管理部主管厂长总厂长保安管理组主管群生产总监/品保中心主管事业群副总裁集团总裁董事会叁、人事:一、同仁任用、升降职、薪资、离职、奖惩、异动、留职停薪期满复职1、作业员⑴任用*⑵其他*2、保安**3、品质管理部组级(含)以下⑴公司内岗位异动*⑵其他*4、生产部门组级(含)以下*5、科级*6、处级*7、理级(含)以上*8、关键岗位相关人事作业之特别规定⑴品质管理部主管、厂长、总厂长、生产本部二阶主管任用与岗位异动*⑵科级(含)以下职务的厂长晋升*⑶处级(含)以下职务的总厂长晋升*二、跨事业群异动1、组级(含)以下*2、科级、处级*3、理级(含)以上*三、劳动合同1、续签劳动合同⑴生产部门职员*⑵品质管理部职员*2、解除/不续签劳动合同⑴作业员*⑵保安**⑶组级(含)以下*⑷科级*⑸处级(含)以上*四、国内出差1、处级(含)以下⑴2天(含)以下*⑵5天(含)以下*⑶10天(含)以下*⑷15天(含)以下*⑸15天(不含)以上*52、理级(含)以上⑴2天(含)以下*⑵10天(含)以下*⑶10天(不含)以上*五、国外出差*六、境外同仁休假1、境内休假*2、境外休假*七、产假1、生产部门人员*2、品质管理部人员*八、哺乳假1、生产部门人员⑴科级(含)以下*⑵处级(含)以上*2、品质管理部人员*九、事、病假、带薪年假、公假、孕检假、工伤假、婚、丧假均比照国内出差核决权限。职务代理人在代理工作期间,经被代理人同意,可在本人职务权限内行使以上假别之核决权限。十、漏刷(打)卡*十一、加班*十二、法定假日调整放假天数*十三、携眷1、境内之理级(含)以上主管与年薪制主管异地调动携眷*2、境外同仁携眷*3、境外同仁眷属探亲*4、境外同仁眷属离境报备*十四、顾问聘用1、境内人员*2、境外人员*十五、同仁各类证明文件核发**十六、年终奖金、分红、资本利得之核发*备注:1、不符合人事作业规范之特批案件由上一级主管核决。2、其他人事制度中,如有高于本核决权限规定的,依相关人事制度执行;如有低于本核决权限规定的,依本办法执行。3、不符“岗位说明书的人才规格、职涯路径、任用期限等规定”的人事任用与异动,均依《方便群人事任用/异动特案审批人事作业核决权限规定》执行。4、考核作业之核决权限依《方便群职员考核作业办法》执行。5、第贰条之第一项、第叁条之第一、二、三、七、八项事业群生产总监/品保中心主管之核决权限仅限于对其下属生产部门/品质管理部之作业。6、除第叁条第九项之外,其余人事作业,职务代理人均不得行使被代理人之人事核决权限
本文标题:人事制度手册印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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