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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
1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安全防范系统4信息网络系统5物业管理系统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智能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A.0.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A.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表A.0.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2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正文)1总则1.1为保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确保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验收。1.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本规程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2基本规定2.1材料与设备2.1.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2.1.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2.1.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2.1.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2.1.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2.2施工与验收2.2.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2.2.2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相关章节确定,2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程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3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程进行3验收。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2.2.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2.2.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2.2.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本规程第2.2.5条至第2.2.6条的规定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2.2.7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2.2.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A。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A中表A.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A中表A.2;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A中表A.3。3安全防范系统检测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3.1.2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2系统检测Ⅰ主控项目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信息网络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远程自动抄表系统、物业管理系统软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子系统通讯接口43.3.1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3.3.2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工程技术文件包括:1.工程合同;2.工程设计文件;3.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3.3.4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1.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2.隐蔽工程检验记录;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设备功能检测记录;5.系统试运行记录。3.3.5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3.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5.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3.3.6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1)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项目参见附表8.3。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系统测试表参见附表8.3。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合乎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5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5)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摄像机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7周界防范报警系统1.检测内容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宠物功能检测;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关闭相关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事件录像联动等;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电子地图)功能检测;9)报警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10)报警系统和城市报警联网功能的检测。2.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8巡更系统1.检测内容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3)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以及撤防、布防的功能;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5)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6)对在线联网式的巡更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修改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联动功能。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9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1.检测内容6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b)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c)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d)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e)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f)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g)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h)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i)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j)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2)系统的软件检测a)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b)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c)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d)对所检测验收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e)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10楼宇访客对讲系统、3.3.10.1.检测内容1.对讲系统的功能检测1)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被访住户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2)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对被访住户对讲分机选呼后,应能实施双向通话,话音清晰;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3)通过住户对讲分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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