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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6第十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1.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2.公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破产宣告的效果(1)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④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④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4)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2予以公告,不再破产: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破产清算这个阶段特征可以用口诀概括为:“人格在,只还债,不经营。”解释一下:清算阶段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完整存在,但是这个阶段的全部任务就是根据破产清算方案来还债,不再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得经营。破产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以实物分配为例外,应尽量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破产变价,转化为金钱进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规则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提示: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买卖方式。2.破产企业中如果有依法不得自由流通或交易的财产,如黄金、白银等,不能采取拍卖的方式出售,而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收购或依在关法律规定处理。(二)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3(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劳动债权以及国家税款以外的破产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行使优先权后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部分。提示:上述第一、二项不属于民事债权性质,不得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的是第三顺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提示:董事、监事、经理的工资也是按照第一顺序来清偿,并不比普通职工优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提示:上述三段,可以用来总结破产财产方案的相关顺序:谁制定——谁通过——谁认可——谁执行?依次是: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4(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练习题1: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限为:A5年B2年C1年D6个月答案:B练习题2:下列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其进行分配B管理人应该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将相应财产交付给债权人答案:BCD5练习题3: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策划变价收入中);(6)破产费用共30万元。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答案:(1)破产财产确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2)破产债权的确定: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3)破产分配: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250(万元)清偿率=250/366×100%=68.3%建行某支行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其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清偿数=清偿率×某个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一)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6破产程序终结根据事由的不现分为正常的终结和非正常的终结。正常的终结是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目的已经实现而终结破产程序;非正常的终结是指没有经过破产财产的分配就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情况终结破产程序: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目的依法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以便于公平、公正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任何债权人无法从破产程序中分配到财产,破产程序也无继续的必要,因此破产程序自然应终结。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这是破产程序终结中最为普遍的方式,也是破产程序正常终结的方式。《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三)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7这里“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8案例分析: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问题:(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答案】(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2)A和B不享有表决
本文标题: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6第十节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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