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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第八条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第十条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第十三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第十五条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三章驾驶值班第一节值班安排第十七条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第十八条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24小时有人值守;(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第二节了望第十九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第二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第三节航行值班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第二十四条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第二十六条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第二十八条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第四节停泊(系泊、锚泊)值班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第三十三条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第三十四条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一)是否走锚;(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第三十五条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第三十六条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第三十七条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第五节作业值班第三十八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第三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旅客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旅客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第四十条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和船舶安全。第六节交接班第四十一条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二条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三)过往船舶动态;(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八)船长指示;(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者正在转向;(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出现前款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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