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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即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广告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2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九条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3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二)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告准则的具体规范规定应当在广告中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十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告准则的具体规范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二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4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三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四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五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禁止在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字样,非处方药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5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在其广告中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或者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九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和功效的表述应当与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相符合,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作推荐或者证明的;(四)含有有效率的;6(五)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的;(六)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在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媒介、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二十一条烟草、酒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出现吸烟、饮酒形象的;(二)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的;(三)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四)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内容相符合,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保证升学、考试通过,保证获得学位学历、合格证书,7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其他保证性承诺的;(二)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的。第二十三条招商、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或者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不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或者证明的。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三)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实际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四)涉及价格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五)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8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明确表示;(六)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第二十五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依法需要审定的品种广告应当与审定公告的内容一致。上述品种的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二)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作推荐或者证明的。第二十六条除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二十七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9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范。第三章广告活动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站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需要取得行10政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当提供相关许可或者认证文件。发布的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广告内容真实性依法需要有关材料证明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上述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许可或者认证文件,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统称为证明文件。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而不提供的,视为广告内容不真实。第三十四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接受他人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第三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三十八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11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第四十条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且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文件的,广告荐证者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广告荐证者不得在其中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一)广告推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二)广告内容不符合广告准则要求的;(三)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文件而未提供、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或者广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其内容与审查文件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及广告证明文件存在其他明显瑕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第四十二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12车等发布广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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