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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懂国际法”的8大败笔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结果当然是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名”而没有“实利”。如果是美国或者苏联,那么必然会留下一个亲华政权,这就是美军在韩国、苏军在东欧的“遗产”。4、中美对抗——中国与美国的关系应该是国家关系而不是政党关系,两个国家都属于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执政当局是谁、执政当局信奉哪种思想,这并非关系到国家主体地位。在美苏对抗时节,中国“一边倒”成为苏联“小伙伴”本就欠妥,而抗美援朝时期拒绝美国的“和平建议”更是外交弱智——无论中美和平谈判是否可以顺利“恢复邦交”,至少新中国可以向美国展示自己的存在,从国际法意义上讲接受对方作为谈判对手就意味着承认对方的合法地位。中国出兵朝鲜的目的是阻止北朝鲜崩溃而不是帮助北朝鲜统一全国,因此第二次战役后中立国提出“恢复现状”和平建议美国没有拒绝,那么中国也不应该拒绝,这就是外交艺术。结果当然是美国认为中国只是苏联的分支从而不具有独立国际法地位,那么两国就失去了“第二次握手”的机会。直到1972年中美才有“破冰之旅”,这已经使中国付出了巨大代价。其实,中国完全可以在朝鲜战争中与美国做一场“交易”,中国同意朝鲜半岛“维持现状”,条件是美国承认新中国继承原来中华民国的国际法地位。中国本就是国际法主体,只是变更名称还是变更执政当局,并不影响中国国际地位。5、边界谈判——中国与缅甸、越南、朝鲜、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边界谈判存在两条分界线,一条是“传统控制线”,另一条是“殖民划线”,前者是指历史上哪些地区处于中国实际控制下,后者是指殖民地宗主国为了便于管理单方面划定了分界线。国际法崇尚“实际控制”原则,那就是边界划线存在争议时,以“实际控制”为准,因此中国完全可以要求以“实际控制线”为准拒绝殖民地划线,最出名的就是“麦克马洪线”。中国虽然没有接受西方国家的划线,却以改线为基础进行边界谈判,从而丧失了大片清朝时期实际控制的领土,这也就是今天备受诟病的败笔。6、中印战争——中印战争中国“不败而败”,既然中国不承认“麦克马洪线”,那么中国驱逐麦克马洪线以北印度移民也就合理合法。中印战争既然以中国军队胜利而结束,那么中国就应该乘胜追击收复麦克马洪线以南失地并“移民开发”。可是,中国政府竟然“异想天开”将军队撤回麦克马洪线以北,并后撤20公里,结果当然是不仅寸土为收复反而丧失20公里纵深,印度“移民开发”从而“有效控制”。至于说中国需要稳住印度避免印度投向美苏怀抱,这完全是一厢情愿,领土问题不可以做交易。至于说藏南地区不易驻守,难道印度不担心驱逐藏南中国边防军会引发另一次局部战争?这些都不是理由,实际上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半文盲”严重缺乏国际法知识,“无法无天”的结果是印度“不胜而胜”。7、中苏论战——中苏论战只不过是中国与苏联两个国家执政团队之间“私人恩怨”,却被牵扯到两个国家之间“利益争端”。既然中国属于“大国俱乐部”成员,那么中国“追随”苏联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独立发展”才是“根本之图”。两个国家执政当局领导人的个人冲突升级为两个执政党之间的冲突,然后殃及两个国家的核心利益甚至在珍宝岛“擦枪走火”,这完全是两个“幼稚病”患者的冲动。无论苏联执政当局如何评价苏联领导人,与中国这个国家有任何利益关系吗?中国执政当局公然“干涉”苏联执政当局“清理门户”,这不是赤裸裸的“外来干涉”又是什么?何况赫鲁晓夫时期苏联一改斯大林时期的吝啬,急剧增加对中国的经济和军事援助。甚至在中国“大饥荒”年代,苏联愿意对中国提供粮食援助,中国执政当局却严词拒绝,这其实就是一种只慕虚名而不要实利的“二愣子”行为。要知道,国家才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执政当局只是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国家本身。8、中日邦交——中日邦交的中断是因为抗日战争,因此中日邦交恢复的最佳方式就是“对日和约”的签署,从而在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抗美援朝战争促使美国越过中国、苏联等“苏联阵营”国家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方,因此中国与日本之间“战争状态”依旧有效,须另行签署双边条约才可以“终止战争”。1972年中日通过政府协定(联合声明)方式结束战争,严格意义上属于“非法”行为,因为“结束战争”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宣布战争和平”属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而不是国务院职权。中国政府单方面放弃日本战争赔款更是“非法”行为,这些都属于宪法列举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享”权力。本来,日本有求于中国“恢复邦交”,却成了中国为了讨好日本做出让步,因此当时日本外务省几乎疯掉了情有可原。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日联合声明》“违宪无效”,从而重新要求日本承担战争赔款责任。战争权属于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于“宪法惯例”。
本文标题:中国“不懂国际法”的8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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