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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7-08【正文】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1July8,1999BenjaminJ.Y.LoDeputyRepresentativeTaipeiEconomicandCulturalrepresentativesOfficeIntheUnitedStates4201WisconsinAvenue,NWWashington,DC20016-2137罗副代表您好:我很荣幸提出一份关于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标章的协调工作之换函(anexchangeofletters)。此换函将促使来自于美国在台协会(AIT)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TECRO)所分别代表之领域内之能源效率专家们进一步的合作机会。此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方案采用美国环保署拥有目前的能源之星名称与符号为共同标章,本合作之建议条款纲要如下。为此换函之目的,美国在台协会将透过其指定代表(即位于华盛顿特区之美国环保署)来执行本方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则指定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扮演相似的功能。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缔约双方)期望藉由刺激能源效率产品之供需,达到最佳之节约能源与环境利益,并将透过双方指定代表依据以下条款来共同合作推动:一般原则:1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采用共同的能源效率规格及共同的能源之星标章,为制造商建立一致的目标,加强其个别努力,以提升该产品种类之供给与需求。2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使用国际能源之星标章,以辨别列于附件C之核可能源效率产品种类。定义:a“能源之星(ENERGYSTAR)”系指在美国注册之服务标志,样式标明于附件A中且为美国环保署所拥有。b“国际符号(InternationalLogo)”系指在美国注册之验证标志,样式标明于附件A中且为美国环保署所拥有。c“能源之星标章(ENERGYSTARMarks)”系包含能源之星(ENERGYSTAR)及国际符号(InternationalLogo)与这些标章之任何版本,这些版本可由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或方案参与者(于本文件中定义)所发展或修订。d“能源之星标章方案(EnergyStarLabelingProgram)”系指由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所执行推动之方案,双方采用共同之能源效率规格、标志与应用于指定产品种类之准则。e“方案参与者(ProgramParticipants)”系指制造商、贩卖者或代理商,藉由向美国环保署或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登记或达成协议,贩售符合能源之星标章方案规格之指定能源效率产品,并且自愿选择参与此方案。f“规格(Specifications)”系指能源效率与效能之条件,包括列于附件C之测试方法,此规格被美国环保署、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与方案参与者所采用,来决定能源效率产品是否合于国际符号规定。管理实体:1各缔约一方特此指定代表为管理实体负责本换函工作之执行(管理实体)。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执行:1每个管理实体应依据此换函所述之条款,针对列于附件C之能源效率产品种类,执行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方案之执行包括在自愿基础下方案参与者的登录作业、方案参与者与符合规格产品清单的更新、及执行列于附件B之标章使用准则的条款。2能源之星标章方案将使用列于附件C之规格。3每个管理实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据附件B之标章使用准则,教育消费者有关此能源之星标章。这些措施得包括告知消费者有关购买符合规格之能源效率产品的好处,及从事行销或教育宣导层面之努力,以刺激标章产品市场需求。4每个管理实体应对所有与本换函相关之活动,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参与:1任何制造商、贩卖商或代理商向各缔约一方之管理实体(或其可授予注册方案参与者之实体)注册登记成为方案参与者,均得参加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2方案参与者得使用国际符号以识别合格产品,该产品已经方案参与者自己之设备或由其他另一独立验证实验室测试过且符合附件C之规格要求;方案参与者可自行证明其产品合乎规格要求。3由缔约一方之管理实体(或其可授予注册方案参与者之实体)为方案参与者之登记注册作业应被另一方所承认。4为有助于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按照上述第三段规定)之方案参与者的认可,管理实体应共同合作来更新所有方案参与者与符合国际符号之产品的清单。5尽管有上述第二段项规定指明得由方案参与者自行证明之程序,每个管理实体保留权利去测试或再检查在该国境内之产品或已经贩售过的产品,以测定该产品是否合乎于附件C之规格。管理实体应互相完全地联系与合作,以确保所有使用国际符号的产品均符合于附件C之规格。方案协调工作:1双方管理实体指派代表,与其他执行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实体代表应参与技术委员会(TechnicalCommission),以回顾检讨本换函中条款之执行情形。2此技术委员会将定期集会,以回顾检讨能源之星标章方案的执行情形、附件C之规格、产品范围、消费者教育宣导,与本换函目标的进展。能源之星标章的注册登记:1美国环保署系能源之星标章拥有者,得在台湾申请注册标章,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不得在任何其他国家申请或取得能源之星标章或此标章之任何版本的注册登记。2依据本换函之条款,如果美国环保署在台湾注册该标章,对于由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或向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登记注册之方案参与者,美国环保署允诺不侵犯这些标章合理使用的权利,包含在附件A内之标章的合理使用。执行与违规:1为保护能源之星标章,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能源之星标章在其各自的领域内之适当使用。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能源之星标章仅使用附件A中的标章样式。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能源之星标章依据列于附件B之标章使用准则的指定方式来使用。2当每个管理实体得知方案参与者有标章侵权或贴用此标章于未符合附件C规格之产品时,应针对该方案参与者采取迅速且适当的行动。这些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a)将其违反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条款以书面方式告知该方案参与者;(b)透过当协商,研订计划以促成其遵守相关规范;(c)若无法促成其遵守相关规范,宜注销方案参与者的登记注册。3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采取所有合理的行动,终止未经授权的能源之星标章使用,或其他非方案参与者的实体之标章侵权使用。所采取之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a)应通知该实体使用符合本方案条件的能源之星标章,与正确标章使用准则;(b)应鼓励该实体成为方案参与者,并注册登录合格的产品。4当得知有任何能源之星标章侵权行为发生,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立即通知美国环保署,并告知对该侵权行为所采取之因应措施。修订本换函条款及其附件A、B与新增附件时之程序:1任一管理实体得以书面方式提案修订本换函条款及提案新增附件。2美国环保署得以书面方式提案修订附件A与B。3本换函条款或新增附件之修正案,应经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管理实体共同同意。4附件A与B之修正案,应获得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管理实体与其他执行能源之星标章方案的实体之同意。修订本换函附件C之程序:1管理实体(提案一方)欲修订附件C现有规格,或新增产品种类时,应依据“修订本换函条款及其附件A、B与新增附件时之程序”之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规定之程序,并应包括以下所列于该提案中:(a)当修订规格或新增产品种类时,所产生重要节约能源效益之示范。(b)可达到成本有效性之节约能源,而不致对产品表现产生负面影响之现有技术证明。(c)合乎提案规格之产品型式的估计数量与概略市场占有率的资讯。(d)可能受此修正提案冲击之工业团体意见的资讯。(e)考虑该产品之生命周期与生产时程下,提出该新规格之拟生效日期。2该修正提案为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双方管理实体(与其他执行能源之星标章方案的实体)所接受时,该修正案于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管理实体所同意之日期起开始实施。3于接受经上述程序(“修订本换函条款及其附件A、B与新增附件时之程序”之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提案后,另一管理实体(反对一方)认为该提案未符合上述第一项之相关条件,或其反对意见立即以书面通知提案一方(通常于下次技术委员会议召开前),其反对提案之内容应包括任何可取得之资讯来支持其反对意见;譬如,当该修正案采用时,将使得:(a)以不成比例及不公平的方式给予一家公司或工业团体市场影响力;(b)损及工业界参与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c)违反其法律及规定;(d)加重技术需求之负担。4管理实体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成员应在该修正提案提出后第一次召开之技术委员会议中,尽最大的努力来达成协议。若技术委员会成员无法于该会议中达成协议,成员们应以书面方式于随后召开之技术委员会议之前寻求共识。5若在随后召开之技术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成员们仍无法达成协议,提案一方应撤销该提案;关于修订现有规格之提案,相对应之产品种类应于技术委员会成员书面同意日期起,自附件C中移除。所有方案参与者应被通知此项变更及执行此变更之程序。一般规定:1其他环境标章方案并不包含于本换函中。2所有依本换函所执行之活动应符合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相关法律与规定及受限于资源许可。3本换函中之任何事项不应影响缔约的任何一方在加入本方案前,从其他双边、区域性或多边协议中所衍生之权利义务。4尽管有本换函条款其他规定,美国环保署得注册方案参与者不列于附件C的产品种类,惟该产品种类需列入美国国内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中。美国环保署或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不得因任一产品持有另一方国内能源效率标志,而妨碍其进口、出口、贩售及配销。若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认可本信函之活动与条款,本信函连同贵处回函,应成为一换函且同时生效。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于任何时间,并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换函条款。当终止本换函条款时,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通知所有方案参与者。在此状况下,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不得再使用能源之星标章。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确保其自身与任何以注册登记之方案参与者,于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之书面同意日期前,停止使用能源之星标章。Sincerely,BarbaraJ.SchrageDeputyManagingDirector附件:附件A–能源之星国际符号附件B–符号使用准则附件C–产品规格及测试方法July8,1999Ms.BarbaraJ.SchrageDeputyManagingDirectorAmericanInstituteinTaiwan1700NorthMooreStreet,17thFloorArlington,VA22209DearMs.Schrage:我很荣幸于1999年7月8日接获您的来函,叙述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标章方案之合作提案,此外,亦收到本合作提案之附件A、B及C。来函内容如下:“我很荣幸提出一份关于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标章的协调工作之换函(anexchangeofletters)。此换函将促使来自于美国在台协会(AIT)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TECRO)所分别代表之领域内之能源效率专家们进一步的合作机会。此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方案采用美国环保署拥有目前的能源之星名称与符号为共同标章,本合作之建议条款纲要如下。为此换函之目的,美国在台协会将透过其指定代表(即位于华盛顿特区之美国环保署)来执行本方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则指定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扮演相似的功能。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缔约双方)期望藉由刺激能源效率产品之供需,达到最佳之节约能源与环境利益,并将透过双方指定代表依据以下条款来共同合作推动:一般原则:1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采用共同的能源效率规格及共同的能源之星标章,为制造商建立一致的目标,加强其个别努力,以提升该产品种类之供给与需求。2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使用国际能源之星标章,以辨别列于附件C之核可能源效率产品种类。定义:a“能源之星(ENERGYSTAR)”系指在美国注册之服务标志,样式标明于附件
本文标题: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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