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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理技術學院學生校外旅遊契約書(委辦班級及負責人)甲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方)(承辦旅行社名稱)乙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第二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區)一、旅遊團名稱為二、旅遊團員人數:甲方:團員:()員;乙方:導遊()員、駕駛()員,合計()員。二、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詳如附件一。三、行程、住宿、旅館、餐飲及交通工具等,詳如附件二。四、前項附件所記載之內容均視同契約之內容。第三條(集合及出發時間、地點)一、集合出發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二、集合出發地點:三、甲、乙雙方均應準時至約定地點集合出發。第四條(旅遊費用)一、費用總額共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二、付款方式:於簽約時,由甲方支付旅遊總金額百分之十為簽約金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行程當天,甲方應將餘款百分之七十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支予乙方。行程結束當天,如無旅遊糾紛或事故,甲方應將餘款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全數繳清。所有款項之支付,乙方應以公司正式發票或收據領取。(應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三、旅遊費用總額內容,除依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內容外,並包含各項門票、車輛通行、停車費及各項小費和其他雜項費用。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任意增加費用。四、乙方如無過失事由,甲方應依付款方式內容,給付旅遊費用,如有延誤,乙方得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追加利息。五、甲、乙任一方因違反契約內容,致解除契約,過失一方應負擔賠償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第五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甲方依第四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一、代辦證件之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所需證件之規費。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三、餐膳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四、住宿費:旅程中所需之住宿,乙方應按附件所列之旅館或同等級以上之旅館或飯店,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五、遊覽費用:旅程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入場門票費。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七、服務費:隨團服務人員之報酬。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中各項車、船、航空器,其票價費用調高或調低時,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第六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第四條之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二、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三、未列入旅程之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四、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乙方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並有告知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義務)。第七條(團員)一、甲方旅遊團員經確定(如附件)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任意變更。乙方亦不得未經甲方同意將本旅遊團,轉委其他旅行社承辦或有併團及任意招攬其他團員之行為。二、團員增減部份,甲、乙雙方議定如下:(一)出發二十日前,甲方可任意增減總團員人數百分之二十計()員。(二)出發五日前,甲方可任意增減總團員人數百分之十計()員。(三)出發當天,甲方可任意增減總團員人數百分之五計()員。(四)行程中,甲方除重大事故外,不得增減團員人數。(五)甲方團員增減均需於第一時間內,告知乙方。增加時,依議定團費單價追加費用。減少時,乙方應依團費單價全額退費。(六)本旅遊團人數上限為()員,下限為()員。團員增減時,超出上下限部份,乙方得拒絕其超出人數。並拒絕超出下限人數之退費。第八條(旅遊契約內容之實現及例外)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定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維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第九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延誤行程)一、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回。二、乙方怠於安排或有棄置不理時,甲方並得以乙方之費用,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三、賠償:(一)乙方應退還未完成行程之所有費用。其計算方式如下:(計算至當日零時)(含保險費)除以總天數為一天退還金額。(二)另依本契約書第四條第五款議定金額賠償。第十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左列標準賠償:一、旅遊開始前二十日,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二、旅遊開始前一日,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三、行程中,因故縮短旅遊日數時;所縮短之旅遊日數依第九條第三款計算方式,退費百分之五十。個人一律不予退費。第十一條(出發前,旅行社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乙方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已代繳納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已支付之款項無息退還。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方應立即以適當方法告知申方;其怠於告知甲方,致甲方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二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一、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至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旅客過半數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和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甲方負擔。但因變更致節省友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二、行程如受非難以抗拒因素有所變更,應由雙方議定之,任一方均有否決權,不得異議。第十三條(事故處理)一、旅遊行程中,乙方應指派合格之領隊並對各項事故(個人因素除外)及意外作最妥善之處理。學校與隨隊老師僅負協助之責,不負任何旅遊安全及其他與旅遊有關糾紛責任。二、任何與旅遊有關之保險理賠,應由乙方負責向保險公司或飯店、餐廳、遊樂區或應負責單位索賠。第十四條(誠信原則)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第十五條(其他)一、本旅遊活動如未通過學校核准,致無法成行,本旅遊契約書作廢,所付訂金無息退還。二、優待部分:乙方應提供兩名隨隊老師及承辦人名,全程旅遊活動。三、行程中所用車輛及所訂住所與所附照片不符時,乙方需負賠償總旅遊金額百分之十,如因而取消行程,原所付訂金無息退還。四、因各項無法抗拒因素,致無法依時成行或延誤行程時,對所造成之損失約定如下:□由甲方負責□由乙方負責□甲、乙雙方共同均攤□依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五、乙方提供之其他優待:(一)(二)第十六條(附件)一、本契約所列附件均視同契約內容,並受本契約約束。二、附件明細如下:(一)(二)(三)(四)訂約人:甲方:致理技術學院部科年班住址: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三一三號負責學生姓名:身份證字號:電話或傳真:乙方:(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負責人姓名:公司住址:電話或傳真:經手人:中華民國年月日【附加約定】一、國內旅遊契約書中條文,如與本【附加約定】相互衝突時,以本【附加約定】為主契約。二、優待部分:乙方應提供兩名隨隊老師及承辦人名,全程旅遊活動。元整。元整,支予乙方。以為旅遊費用。元整全數繳清。有款項之支付,乙方應以公司正式發票或收據領取。(應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元整;內含各項門票、車輛通行、停車費及各項小費和其他雜項費用。(個人因素除外)及意外作最妥善之處理。學校與隨隊老師僅負協助之責,不負任何旅遊安全及其他與旅遊有關糾紛責任。五、因特殊事故,致無法依時成行或延誤行程時,雙方約定如下:如因而取消行程,原所付訂金無息退還。□由甲方負責□由乙方負責□甲、乙雙方共同均攤□其他約定:六、其他協議約定事項:(如贈送蛋糕、旅行袋、遮陽帽....等)七、本旅遊活動如未通過學校核准,致無法成行,本旅遊契約書作廢,所付訂金無息退還。訂約人: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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