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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第1页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班级学号作者摘要:随着安乐死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关于呼吁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也越来越多,赞同安乐死的理由主要来自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和医学人本论、功利论、公正论等,但这些理由都不够充分,安乐死合法化依然值得商榷。关键词:安乐死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医学人本论医学价值论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善终即无痛苦’、快乐地死亡或尊严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处于不可逆的濒临死亡且备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状态之中,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安乐死的分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又称仁慈助死。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需要依赖生命维持技术生存的病人不给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任其死亡,又称为听任死亡;而根据安乐死对象即被实施安乐死者的真实意愿,可以区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在安乐死对象自愿要求的条件下对其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则指安乐死对象在非自愿或并为明确表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被实施的安乐死。综合这两种标准,安乐死共分为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在这四种类型中,凡属非自愿类型的,都是有问题的。如果强迫病人实现非自愿主动安乐死,则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会被各国的法律与道德严厉谴责和制裁。而当今社会上备受争议的,大家热烈争论的主要是自愿主动安乐死,这也是人们追求安乐死的主要方式。3、安乐死的历史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一些国家就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了讨论。1935年,全世界第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第2页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为使安乐死真正造福人类,自上世纪50年代起,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安乐死立法。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俄勒冈州的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2001年4月,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通过了安乐死法案。2002年4月1日,该法案正式生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批准并允许由医师执行自愿主动安乐死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但真正引起我国各界对安乐死的关注最早来自于王明成案。王明成是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其母亲夏素文因肝病晚期而饱受病痛折磨。作为儿子,难以接受母亲这么大年纪还要遭受这种无妄之罪的现实,于是,王明成请求主治医师为王母实施“安乐死”。主治医师蒲连升在王明成一再哀求下,给夏素文用了若干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夏素文死亡。谁也没有料到,作为中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事情到这里才刚刚开始因为“故意谋杀”夏素文,王明成与蒲连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直到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才依据注射冬眠灵并非夏素文直接死因而宣告他们无罪。鉴于王明成一案的影响,在夏素文去世两年后的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著名医学专家、人大代表严仁英提出有关安乐死议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几乎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除了在全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呼吁外,许多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合法化奔走。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出台。4、安乐死之争的伦理分析赞同安乐死,主要理由来自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和医学人本论、功利论、公正论等。生命质量论是指主张以人的体能和智能等自然素质的高低、优劣为依据来衡量生命存在对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强调人的生命存在质量。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人活着不仅仅只是单纯地为了为了活着,应该要活得精彩,活得有质量。如果当病人身患不可治愈的疾病且处于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时,他们的生命质量已经非常低了,有权利选择优死,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可以优化生命的质量。一个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生不如死的病人,活着只有痛苦,谈不上价值和尊严。与其利用医学和药物手段苟延残喘地活着,每天忍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还不如选择安乐死,让自己死的有尊严,活的有质量。然而,这样的病人真的是生命质量低下吗?其实不然,霍金身患绝症,全身上下只有三根手指可以活动,但他依然写出了《时间简史》、《果壳中的宇宙》,提出了宇宙弦理论、宇宙膜理论,你能说他的生命质量低下吗?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第3页生命价值论是指主张以个人生命对他人和社会及自我的意义大小为标准确认其质量以及神圣性从而可以做出相应选择的生命理论。支持者认为病人身患绝症,不仅自己需要忍受绵绵不绝的痛苦,而且会给其家人和朋友造成精神上的折磨。当病人被病痛折磨得张口呼喊时,在旁照顾的家人以及来探望的朋友能不感到痛心、难受吗?!再者说医院也不是慈善机构,这种病人的医疗费用往往是比较高昂的,关键是钱砸出去后还不一定能看到什么效果。一边是沉重的家庭负担,一边是一死百了,于是许多人都选择安乐死。更何况身患绝症的病人对社会好像也不会有多大的贡献,甚至可以说是在浪费医疗资源,这样看来生命价值的确是不高,选择安乐死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如此说来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是生命价值不高的人,都应该积极鼓励他们安乐死。例如,新生婴儿是先天畸形或是大脑发育不全,按理来说这将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生命价值显然是不高的,那么是不是可以将他们安乐死呢?又比如有人不幸遭遇车祸,之后全身瘫痪或者是成为了植物人,那么他们是不是也应该安乐死呢?显然是不行的,这种行为跟谋杀没什么分别。如果这种行为被允许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谋杀也是合理的呢?很明显,生命价值论也不能完全支持安乐死。医学人本论是指以人为本的理论在医学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问题是以病人为本,即以病人为中心,而病人又拥有自主权,那么依据医学人本论,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自主权。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病人的自主权,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或死,即对自己的生命有完全的支配权。在遇到这种生不如死的情境时,可以选择安乐死。那么问题又来了,因为这种选择看起来和自杀差不多,实际上它和自杀也很难明确地区分开来。因此,如果认同了安乐死的话是否意味着也认同自杀呢?但是自杀是一种消极的人生态度,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因此,显然医学人本论也不能完全支持安乐死。医学功利论,是指主张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善,因而应以行为的效用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支持者认为安乐死能使临终病人感到舒服,不那么痛苦,这对于病人来说是最大的幸福,所以是善的。然而德国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实施的安乐死就是一个最好的反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推行了“种族卫生”运动。他们认为一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个人的价值,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那些活得无价值的人,患有无法治愈的低智能,生活毫无意义,并给其亲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因此,对这些不值得生存的人实施安乐死是合理的,而且杀死这些有缺陷的人还可以带来更多的研究机会,尤其是对大脑的研究。于是,在“安乐死”的旗号下,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吉普赛人和犹太人达600多万人。看来医学功利论也是站不住脚的。医学公正论是指强调健康公益,主张合理地兼顾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多元主体的健康利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第4页坚持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正义性、坚持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的医学伦理学理论。支持者认为病人既然已经身患绝症,用再多的药在他们身上也不能彻底治愈,只能延缓病情的恶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不理智的,是一种浪费。而安乐死可以腾出这部分的医疗资源用于其他更需要的地方。但是也有人认为现在科技发展迅速,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当前无法治愈的病人可能在一两年之后就可以治愈,这时候有药物等手段延缓病人的死亡就不是浪费。而且如果承认安乐死,那么医务人员就可以合理合法的对病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这显然是不符合医德的。结论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对其中各种各样复杂的动机与利益都需要加以均衡考量的话题。安乐死的立法需要道德支撑,作为一个复杂的伦理学难题,不能简单地将其合法化,为安乐死立法表现出对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一种从不允许到鼓励的态度的转变,所以应不应该为安乐死立法使一个应当谨慎对待的问题。
本文标题: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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