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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中国政法大学一美老师民法学原理(一)部分授课大纲
1民法学原理(一)授课教师鄢一美2015年3月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民法学结构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本论分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民法总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树根部分:民法绪论树干部分:民法总论树枝部分:民法分论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法部分法的特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代理)5、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2第一编民法绪论(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出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解释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民法调整的关系)。2、当事人:私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3、身份平等:即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4、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民法上平等主体的关系可表述为:平等主体的关系=私法上主体的关系=社会普通人(普通市民)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关系问题思考: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体是“私主体”?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私法”?“市民法”?3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要求主体有资格,对物有权利,交换有规则;3、生产和交换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4、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5、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主的、身份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保障人的自由、尊严、独立性、意思自治的法,就是“私”法,即市民法。(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提出问题: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类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特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内容?1、财产的含义:(1)财产:物质财富。民法意义的财产: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2)财产的特点:①有经济价值;②能被人支配;③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3)财产的类型:从形态上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功能上分: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2、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2)财产关系的类型: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关系(也称横向财产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身份平等;2)主体地位独立(独立的所有人,独立的处分能力,独立的财产责任);3)财产关系的发生以主体自主、自愿为主要;4)多数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不具上述特点的纵向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范围。4(三)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关于人身关系的基本问题(基本概念):什么是人格权?什么是身份权?民法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内容?身份权关系的内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是人格权与身份权关系的合称。1、人格权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做法律“人”的资格,即主体资格。人格要素:成为法律主体所具备的要素和条件(主体要素)。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主体性要素)包括:(1)物质性要素:生命、身体、健康(2)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人格权:人以主体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民法调整人格权关系内容:对主体人格权的确定和保护,归结为:尊重人格,不得抛弃、转让、非法剥夺人格。2、身份权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1)日常用语中的身份(Status):指自然人在任何社会关系中的资格或者地位。指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特别规范的地位。身份的划分,实质是特权的划分。注意:民法所指的身份有特定的含义。(2)民法上的身份是身份法上的“身份”。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家庭关系中体现的人格依附关系的不平等身份(家族关系中的身份)。(3)现代民法学中身份权关系是指亲属权关系。特指基于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中亲属之间形成的相互抚养、赡养等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法上的关系:有血亲(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2条)(4)现代民法身份权(亲属权)关系的内容:①亲权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配偶权关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亲属权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身份关系类型:平等型和权力服从型。民法调整的是社会普通成员间的平等型身份关系。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5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关系有间接联系。(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综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律,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等。在民法学理论上,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民法:指一切单行民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问题思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规范吗?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单行法律、全国性行政法律、地方性民事法律、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等。2、国家政策3、法理二、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1、民法为私法。私法特征: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较少的强制性规范。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6、民法是属地法。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关系(二)民法(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民诉法(六)民法与国际私法四、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结论: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2、民法是普通私法,是特别私法的基础法。3、如果私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如果普通公民的利益永远让位于国家利益,那么很难想象建成一个法制的民事社会。人的权利自由,私法优先,司法独立和强有力,是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三个法律支柱。6私法如此重要,反思中国的私法立法现状:中国建国后先后颁布了《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至今没有民法典。思考:1、为什么中国建国65年,至今没有民法典?2、为什么中国的私法不如公法发达?3、你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成熟了吗?4、为了颁布民法典,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问题:1、为什么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否作为裁判规则?3、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4、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什么精神内涵?一、为什么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由于其技术上的某些特点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法律局限性的表现:1、法律一般性规定可能对特殊事件不合目的性;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3、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二)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精神;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点1、是非规范性规定2、是不确定性(模糊性)规定3、是衡平性规定4、是强行性规定5、是补充性规定。作为上述特点的民法基本原则是如何发挥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呢?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体现在:法官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通过衡平和解释活动,将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补充规定。立法者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授予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权力。7四、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1、当事人身份平等的原则。2、民事权利神圣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6、过错责任原则。(一)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的理解要点:1、人格平等:主体权利能力平等;2、身份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特权;3、保护平等:任何主体都平等受法律保护。(二)人的权利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私权神圣: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理解要点:1、民事权利是自然、当然的权利;2、私权神圣的中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神圣;3、民事权利是开放的;4、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5、私权神圣,不意味着权利不受制约。(三)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理解要点:1、人是自由的,也是有理性的(自由与理性是意思自治的前提);2、人必须自治;3、人凭借理性通过自主选择与他人达到和谐;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8诚实信用:人与人之间交往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一美老师民法学原理(一)部分授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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