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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FS4-PBU-PRD-005商务合作协议协议No.甲方:乙方:一.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同意,分工合作,设计开发、生产“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产品(以下简称协议产品)。二.协议产品规格和开发分工2.1协议产品规格:乙方提供的主板技术规格按照《采购订单》及相配的《产品定义书》为准;甲乙双方将共同确定协议产品的技术规格。2.2甲、乙双方按各自设计分工,双方对分工的技术规格负责并保证其符合协议产品的设计规格。三.协议产品设计、生产3.1设计:乙方提供全套设计和相关软件的设计,及标准推荐配套Camera(摄像头模块)、LCM(液晶显示屏模块)等相关资料,以乙方推荐的供应商列表为准。3.2生产:甲乙双方合作产品的整机组装生产工作由甲方负责安排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进行合作产品生产技术支持。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押金形式:■订金方式:甲方同意协议产品交货前提前至少15~18天(功能机)、20~25天(智能机)下达《采购订单》给乙方,并支付订单货款总额的10%(功能机)、15%(智能机)做为订金(付款方式:T/T)。□定制项目启动金: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做为项目设计费用。在给乙方下达订单时,按照上述“订金方式”支付相应订金。文档编号:FS4-PBU-PRD-005□当甲方提货数量达到片时,可以返还该设计费用。□该项目设计费用不返还。4.2主板销售价格:以《采购订单》为准;1.乙方主板产品报价以双方确认的产品配置为准,不包含主板贴片以外的器件。2.甲方向乙方下订单订购主板时,每次定单不少于5000(功能机)、3000(智能机)台;可分批提货,单次最小提货量为5000片(功能机)、3000片(智能机)。3.提货付款方式:甲方每次提货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该批数量价值总额90%(功能机)、85%(智能机)的余款。如有不同,以《采购订单》为准。4.3在项目中如有发生样机制作、试产材料和生产夹具制作等费用,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甲方结算。4.4入网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4.5模具费用: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4.6定制项目:从项目启动开始,半年内提货量未达到数量,乙方有权将该定制项目推广到第三方。五、质量保证5.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协议产品达到甲方的质量控制要求:功能机单一故障率不超过1%,综合故障率不超过3%;智能机单一故障率不超过2%,综合故障率不超过5%;否则甲方将批退处理。5.2乙方保证提供的协议产品符合产品配置的要求,应甲方要求协议产品的部分规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做适当变更。六,售后维修6.1主板维修方式:甲方在实际收到协议产品后的15天之内应将不合格品返还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不合格品后的7天内完成检验分析、维修或更换确属乙方产品设计缺陷的不合格品,并将维修后的或更换后的协议产品返还给甲方,费用由乙方负担(损坏非乙方责任的除外)。文档编号:FS4-PBU-PRD-005七,知识产权及保密7.1本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在任何条件下均不改变双方原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产品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产权,由已方独自享有。任何时候(包括本协议终止后),未经所有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披露、泄漏。本条款不因本协议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而失效。7.2双方保证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独立承担。7.3双方保证其所选定或提供给对方的软件、硬件、外观、结构等,在中国大陆,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选定方或提供方负责处理并独自承担相关赔偿。7.4双方有义务保守在本协议订立及/或执行过程中所掌握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不得转让、披露、泄露给任何第三方。7.5本协议所有涉及保密的约定,均不因本协议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而失效。7.6乙方提供给甲方不包含在PCBA硬件内的嵌入式音乐、游戏、应用程序等仅用于开发调试,不适合用于批量生产;甲方市场销售的产品如涉及到版权或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或单独签署版权许可协议。八,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能预防和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状态、火灾、动乱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可以适当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60天以上时,对方可以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由此终止协议的,经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不履行协议的责任,但双方都必须返还对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设计资料。九,仲裁及适用法律9.1一切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在仲裁期间,除了协议中正在仲裁文档编号:FS4-PBU-PRD-005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协议生效、终止及其它10.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有效期为1年。协议终止前三个月,双方认为必要,可另行续签相关合同。10.2甲乙双方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及权益转予任何第三方。10.3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履行其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其结果不可补救,或虽可补救但于另外一方发出要求补救的通知书后30天之内未曾补救的,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权利。10.4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采购订单》;附件二:《保密协议》。10.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10.6本协议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0.7本协议由中文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时间:文档编号:FS4-PBU-PRD-005附件一: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甲方:地址:乙方: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劲松大厦20楼基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双方同意订立此不可撤消订单协议。甲方将向乙方购买如下商品:名称:PCBA数量:PCS一、甲方提货订单甲方提货时间单位数量单价(USD总金额(USD)预付款(USD)PCS二、货款金额:(大写:)三、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双方签订的主协议《商务合作协议》执行。四、交货日期:预付货款10%备光板(交期15~18天),全款后5天—7天开始交PCBA五、交货地点:香港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代表:日期:日期:文档编号:FS4-PBU-PRD-005附件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甲方:地址:乙方: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劲松大厦20楼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和乙方进行商务、技术等合作过程中的保密问题,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用下列名词,除依中国法律需另做解释外,其范围包括:“甲方”或“乙方”,除指本协议的签约主体外,包括该主体现在以及未来的国内外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联企业或其它商业组织,及其员工,应承受本协议的义务。1.1“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专门设计、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权等依法享有的各项权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申请权、注册权或登记权以及各该权利所保护的技术、创作标识。1.2“商业秘密”系指一方所有或合法持有的具有财产利益或经济价值的任何机密资讯(料),包括但不限于:原理图,PCBLayout,Gerber文件,产品图样、原形、制程式、概念、发现、模具、创作元件、操作手册、产品规格、专门技术数据及工艺程式、设计方案、委托方公司的名称,相关资料、产品报价、货源情报及其他非经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供无以知悉的相关经商及技术资料,包括口头及书面资料。第二条保密业务范围2.1乙方确认甲方向其提供或揭露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效果图,3D数据,内部结构图纸等)系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资产,仅供乙方使用于甲方业务有关的业务范围内。乙方应尽其义务和责任维护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或交付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使用,但乙方执行与甲方间的业务或交易关系,在必要范围内应允许其相关员工知悉该商业秘密、惟乙方应于事前与该员工签订不低于本协议条件的保密协议,使其员文档编号:FS4-PBU-PRD-005工就该商业秘密亦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2.2乙方因项目需要向甲方提供或揭露的商业秘密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时间进度表、设计方案、技术数据、技术工艺程式等)仅供甲方使用于双方合作项目范围内,甲方应尽其管理人的义务。维护其秘密性。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或交付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使用,但基于甲乙双方的业务或交易关系,甲方在必要范围内可允许其相关员工知悉该商业秘密、惟甲方应于事前与该员工签订不低于本协议条件的保密协议,使其员工就该商业秘密亦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2.3因双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对方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者,泄密方应与其员工负连带赔偿责任。2.4商业秘密若因其一部分具有前项所述情况之一者,该商业秘密其余部分仍受本协议的保护。第三条权利归属及时效3.1履行合作过程中任一方依本协议提供或揭露予对方的商业秘密,其财产权属于提供方;如在合作过程中由于一方的智力劳动,形成与委托加工图纸、产品有显著技术特征区别的新产品、新技术或发明创造,由提供智力劳动一方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3.2合同双方应在合法或按约终止合作关系及相关协议时,将商业秘密资料及其复制物全部返还提供方,且不得有继续使用、泄露的行为。如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合作中止或终止,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将守约方的商业秘密资料及其复制物全部返还,且不得有继续使用、泄露的行为。3.3甲方依本协议提供或揭露商业秘密予乙方使用,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转让或出租;乙方如有违法侵害时,不得以该商业秘密为甲方所提供或揭露,作为免责的理由。3.4乙方依本协议提供或揭露商业秘密予甲方使用,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转让或出租;甲方如有违法侵害时,不得以该商业秘密为乙方所提供或揭露,作为免责的理由。第四条保密期限和责任4.1除非根据甲、乙双方另外的书面授权或规定,甲、乙双方承诺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自商业秘密交付之日起五年以内不得:a)将任何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b)或将交付方之商业秘密使用于上述合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文档编号:FS4-PBU-PRD-005c)甲乙双方在本保密协议中保密义务不因双方的合作关系的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而失效。第五条政府许可5.1甲乙双方依本协议从对方取得的技术资料,未经对方及政府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将该技术资料出口至政府所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地区或国家。第六条不正当竞争6.1甲乙双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与对方交易的机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任何与对方商业竞争的行为或妨碍对方与其客户间交易的行为,包括向对方客户报价,与对方客户交易或为交易而接触,向对方客户透露产品的技术来源、加工工艺来源。第七条可分性7.1如本协议书之一部分内容有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此类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之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书其它条款。前述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之条款将视为自始未包括在本协议书之内容。第八条非弃权声明8.1当事人之一方未就他方违约事情表示反对,不应被视为同意他方之违约行为或抛弃相关之权利。8.2任一方对本协议书任何条款的权利抛弃,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不被视为有效.第九条违约责任及诉讼条款9.1合同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者,受害方可终止本协议的一部或全部;若其行为对受害方构成侵害时,除应对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受害方可依法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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