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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主讲人马建红Email:jianhong@sdu.edu.cn双马:茶香与书香:安徽砀山房产局长遭前妻与儿子举报贪腐2010年,大年初一,(安徽)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某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令人惊讶的是,这封举报信竟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儿子写举报信告父亲昨天,在砀山县城,小刘向记者出示了举报父亲刘某的“检举控告信”,信上用大号黑体字写着刘某“贪污、受贿、嫖娼,利用职权变卖国有资产大把捞钱……”,举报信中还称刘某“虚伪、阴毒、卑鄙”,用词十分严厉。在信的下方,赫然署着小刘和母亲的名字。“这封举报信,我沿街散发到居民家和政府部门,已经发出去100多封。”小刘说,这封举报信是他和母亲大年初一写的,后来由他在砀山县城四处发放。不仅如此,小刘随后又将这封举报信以《宁跟要饭的母亲,不跟当官的爹》为题,上传到中安在线论坛,迅速被天涯等国内知名论坛转载,引起了网民的热议。“举报迫不得已”记者:你们为什么要检举控告他?张某:他做得太过分了。我的家庭就像是一个企业,是我们一起经营起来的,以前家里条件一般,现在条件好了,好比一个企业做强了,可是这时候他却要踹开我,我心里感到很不平衡,好像自己被骗了。之前,我也曾告诉他如果做得过分,我就要举报,可他却很嚣张说,“你们告不倒我。”这次矛盾激化了,我们迫不得已这样做了。小刘:我也是逼不得已,是他对我母亲和家庭太无情了。我只希望有个和睦的家,但是他却把我们逼到了这一步。2011年1月爆发于去年年初的砀山亲子举报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砀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昨日对砀山县原房产局长刘江辉贪污腐败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江辉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宣判完毕后,刘江辉表示对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前妻认为判重了“法院明显判重了,他并没有贪污这么多,有些只是合理的房屋买卖。”前妻举报丈夫,但当丈夫真要被判刑时,前妻却开始帮起丈夫来。张彦英告诉记者,一审前,她一直和律师、法院等联系,如何能够让丈夫判轻点,如何将一些事情往自己身上揽,她还告诉法院,“有些事和丈夫无关”。张彦英还特地告诉记者,最开始以她儿子名义发的“宁跟讨饭的娘,不跟当官的爹”的网帖,并不关她儿子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指责她儿子,要指责就指责她。刘江辉一审被判刑后,张玉荣立即向媒体表示,“法院不应该从重判决”,她“感觉不到胜利者的滋味,相反我觉得当时的自己很卑鄙,是个坏女人”。二审判决结果:7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江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有的媒体赞扬张玉荣母子“大义灭亲”的正义之举;有些网民则对“亲情反腐”提出质疑,认为张玉荣母子举报刘江辉只是出于报复、泄私愤,并非为了揭露犯罪,更谈不上“大义灭亲”;还有网民表达的是对张玉荣母子行为的指责。一家主流媒体把砀山“家庭反腐”称之为“人伦之殇”,借用伦理学、法学专家之口,引经据典地提倡“亲亲相隐”。其中一位专家说,纵容、鼓励或迫使嫌犯的至亲作证、告发、检举,对眼下办理具体案件当然是有好处的,但却有长远的、深刻的危害——可能会伤害作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第一基础的伦理亲情。亲亲相隐:回归人伦与人性古代有关的规定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同居相隐不为罪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当然,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时不得相为隐,不用相隐之律。清末修律中“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明清律中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为“干名犯义”,属十恶之条。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应在新刑律中有所反映。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等。孔子:父子相隐《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伦理法的特征中国古代法以礼为原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根据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属尊卑确定社会等级及行为规范。三纲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伦理法的特点使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成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标准。参考书目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阅读书目:林达系列《历史深处的忧虑》,有关权力与权利的;《总统是靠不住的》,有关权力的;《我也有一个梦想》,有关权利的;《如彗星划过夜空》,有关宪政的;《扫起落叶好过冬》,法律故事系列《带一本书去巴黎》,有关法国大革命的;《西班牙旅行笔记》,有关西班牙政治变革的总论中华文明起步较早,源远流长,至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内容博大精神,且一直没有中断过。在几千年发展过程中,中华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世界。中国传统法制的总体成就立法:每个朝代在建立之初,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制定过大而全的基本法典,以为国家法制的基础。除基本法典外,还出现过令、格、式、科、比、典、敕、例、指挥、故事等法律形式,作为成文法典的补充。立法规模之宏大,立法内容之丰富,法律形式之多样,中国古代法制在整个世界古代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司法体制极富特色:从秦朝开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司法体制,以及一系列具有中国古代特色的审判制度就已经建立起来。并在汉魏晋以后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伦理法特征: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被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中,塑造了富有特色的“伦理法”性格。由简略的习惯法状态到充满哲理思维的成文法体系;由充满浓郁古代特色的早期法制,发展到近现代世界同行的法律模式,形成了中华民族宝贵的法制遗产。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作为历史概念:指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学科概念:指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属于历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学好它,需要更扎实的基本功。研究对象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法律规范,习惯,判例,家法族规,乡规民约)2、司法状况3、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5、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及宗教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按照发展阶段及风格特色等标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分为早期法制、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部分(一)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0年),特点为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时不公开、不成文的。(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春秋以后—鸦片战争以前,公元前770年—1840年)特点为法律由不公开、不成文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1、春秋战国时期(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阶段)。从春秋中期开始,在主要的诸侯国中开始了一场制定、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最突出的成果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儒法两家主要学术流派形成。2、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前221年—220年)。秦朝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严密,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汉朝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前期“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上作有限的局部改造,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理论及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221年—581年),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有明显发展(总则性的内容置于篇首,律令的区别,法律概念的精确化);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官当、重罪十条等上升为成熟的法律条文。4、隋唐时期(581~960),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贞观律》、《永徽律》为其代表。内容方面,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成为唐律的最基本特征,“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得到充分体现。以《唐律疏议》为代表,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完全定型化,并且影响了周边国家法律的发展,形成了极具特色的中华法系。5、宋元明清时期(960~1840),中国古代法制走向专制的时期。基本法典方面,有宋朝的《宋刑统》、元代的《元典章》、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皇权得到加强,敕、条例等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特质也越来越明显,刑罚的残酷性得以增强;元、清时期法律带有民族歧视性,出现了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三)近现代法制:中国传统法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法律近现代化的航程艰难开启。1、清末变法(1901~1911)。鸦片战争后,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1901年以后,清政府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在新政、修律中,形成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等为代表的礼教派。各个部门法开始制定,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3月):存在时间短,但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颁布了大量的社会改革法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1927),继续进行法制的改革,大多无果而终。宪法方面,有1914年反映袁世凯意志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23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的“贿选宪法”。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为主体的“六法体系”。5、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指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过程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刑”→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战国:李悝《法经》,商鞅改法为“律”→秦:《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汉:《汉律九章》→魏:《魏律》(新律)→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永徽律疏》→宋:《宋刑统》→元:《元典章》→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清末以后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约法》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革命政权: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一是必须有一个风格独特、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母法系统;二是必须有若干接受该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有其他国家来仿效母法系统,在母法影响下建立起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体制。中华法系: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主要特征中华法系在唐代形成。中华法系的特点,有不同角度的认识: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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