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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依法办事的原则、良好的法律秩序、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中国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绝不是某种在书本里设计出来的、理想化的、孤立封闭的“法律帝国”,而必然是一个经济繁荣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一个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法治社会,一个公民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的法治社会,一个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应走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它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和建构的。中国走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主要原因:中国社会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危机。所谓外部压力,自然是指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封锁、遏制与渗透,包括“和平演变”。所谓内部危机,就是在西方压力背景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迟缓、体制僵化所造成的矛盾激化与爆发。所以,正是这种外部压力与挑战,促使中国政府决心推行现代化运动,走上一条以经济赶超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同时也走上一条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法律变革道路。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特点,就是要在一个较短时间里,人为地甚至是强制性地完成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不能等待法制现代化的各种因素和条件都俱备了,不能等待法制的现代因素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演变出来。而是要在一个有限的时间里,把不俱备的条件尽量创造出来,把应该改革的东西尽量改革,把方方面面的工作立即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出来。所有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由于外部挑战的压力,由于时间的压力。中国由于实际存在着一个完成现代化的总体时刻表,时间紧迫,政府不可能坐等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为它送上遥遥无期的未来收益,必须选择能够实现赶超目标的政府“变法”模式,在改革目标选择与道路选择方面节省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也是中国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得出结论:中国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是政府推进法治可资利用的最大资源。这个结论中包含着另一个基本内容就是: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民主需要时间,需要训练,需要一种生长过程。在民主实践中教育人民、训练人民,是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必经历程。中国法治的成功有赖于国家力量的推动,有赖于国家目标与人民利益的结合。在这场运动中,至少在运动初期,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党政机构起着领导作用、组织作用和宣传教育作用,是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导方面;人民基本上是处于接受领导、接受组织、积极响应和拥护支持的角色。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法治工作开展得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当地的各级党政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决于党政组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如何,取决于措施到位如何和方法是否得当。这是在中国基层工作的众多党政干部的共同感受,也是现实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法治过程中的渐进性,从时间角度看待渐进性概念,可以把渐进性理解为一种过程的延长,看重事物发展的自发演变趋势,甚至可以看成是需要等待时间。政府推进型法治过程的渐进性,则把渐进性过程理解为总体分解式的改革、分步和分阶段实施的改革和逐步到位改革,而不是一步到位的“一揽子”改革,其中包含着争取时间、缩短时间和赶超时间的内容。中国法治化进程有着一个人为的时间观念,有着很强的时间压力,必须争取时间、缩短时间和赶超时间。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推进法治的最主要的方法:分步实施、总体分解式的改革。总体分解式的、分步实施的赶超型改革方案能够避免一揽子改革的短期高成本和漫长改革过程导致的迟发展,是一条适中道路。它既强调时间的紧迫性,又在总体时间压力下力图培育出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既强调改革步骤的加快,又适当地分步推进改革,分解改革,以减轻单位时间中的改革成本。影响中国法治成功的因素,取决于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能否沿着一条合乎民心、顺从社会发展潮流的方向发展,取决于我们能否培养出一代具有民主、法治观念的、珍重和维护中国本土文化价值的一代新人。具体说,它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政府有什么样的改革目标与纲领?有没有彻底改革的愿意与计划?可以认为,一个有着坚定的民主法治信念和奋斗目标的政府,一个长期对人民承诺民主法治且为此一直努力的政府,一个对传统的人治和集权体制的弊病有着切肤之痛与深刻彻底反思的政府,应该说是有比较充足的动机和动力推进法治向前发展的。二是看法治化进程的前期或是中期结果会为未来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一种怎样的基础?民主法治的初步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初期实现,会使民主法治观念逐步地更加深入人心,并呈现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种公民基础之上产生出来的未来社会的新的国家领导层,会在以往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向前进。除非出现非常情况,倒退是不得人心的,政府也不会为此而轻易冒险。三是国际环境与世界大国竞争格局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如果国际环境的过度恶化,如果中国的周边环境和国际生存环境由于大国竞争和地区性冲突的加剧而变得越来越严峻,这会反过来促使政府强化已有的权威体制,强化政府对社会的管制。这不利于为民主法治的深入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功因素:1、从总体布局上说,它既取决于法制自身改革的成功,更取决于法制外部改革的成功,取决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法制化改革的成功。2、从现阶段意义上说,它取决于在知识缺乏、信息不全、法治动力不足和时间紧迫的诸种压力面前,能否设计和实行一条稳妥的、分步实施的、总体分解式的渐进性改革道路;取决于能否寻求一种低成本的改革操作方案;取决于能否解决改革的主观设计与急促推进所造成的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的脱节和矛盾。3、从长远意义上说,它取决于通过法制改革和经济、政治改革所不断取得和积累的效益成果,取决于改革所不断获得的不可逆转的势头;取决于能否克服政府自身不合理价值偏好对法治化进程和方向的影响,能否克服法治化进程中政府改革动力的衰减趋势,避免改革的中断或停滞,取决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新型的良性的利益互动关系;取决于在改革开放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下一代人的政治智慧,取决于他们能否在中国传统集权体制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能否走出一条维护民主法治、平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珍视本土文化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甚至是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法治内涵的基本理念之一。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着权威,以及某种权威等级体系。在神权政治的社会,神的意志就是最高的权威;在君主专制的社会,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在法治社会,法律则应当具有极大甚至至上的权威性。在近现代,宪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均要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在现代以政党政治为明显特征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政党的活动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界限,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或代替法律。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各种权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予以合法性的考量和制约,防止权力腐败,是近现代法治应有之义。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认为:“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以法律限制权力,首先要强调一切国家权力最终皆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否则权力的存在就不具有正当性;其次要强调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最终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遵循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制约公共权力有各种途径和方式,如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尤其是对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个人和社会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等等,但是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这些制约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基于法治的制约。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是本身良好的法律,而所谓本身良好的法律,在最为一般或普遍的意义上说就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皆是其重要内容和表述形式,但是这些不同的内容以及它们在不同时期思想家理论中的不同理解,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某种公平正义的概念。所谓公平正义,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体现“给每个人其所应得”(giveeachhisdue)的原理原则。法律制度在价值正当性的表述上皆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法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基本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同时也因为它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治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奠定了现代法治的价值正当性的基础。
本文标题:中国法治法学法律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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