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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作者:盈城律师团队执笔:卫良维、王秀娟、谢容强审核:胡玉芳、王志强前言盈城律师团队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收集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中装新网”公布的“2013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169家装饰企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2269份裁判文书,并进行研究,形成本报告。本报告分为数据透视、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四部分,其中数据透视部分通过数据研究,简要概括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案件现状;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部分分别就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劳动用工案件、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本报告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装饰百强企业现有涉诉案件分析,总结归纳装饰企业涉诉案件现状及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案例,为装饰企业提出实操建议,以期在当下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为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添砖加瓦。第一部分:数据透视一、类型分布从装饰百强企业诉讼案件案由分布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约占了案件总数一半。在笔者收集的2269份裁判文书中,共有982份生效判决书,其余多是程序性裁定。本报告主要依据这982份生效判决出具,各类型案件的判决数量详见下图:从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判决书的类型也可以看出,劳动用工案件数量仍然稳居第一,这也给装饰企业敲响警钟,如果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善,极易产生大规模纠纷,深受诉累。二、诉讼规模在982份判决书中,笔者统计了其中840份判决书的起诉金额(其余案件的起诉金额判决书中均未体现),840份判决书的起诉金额总计6.06亿元,平均每个案件72万元。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起诉金额的统计,工程案件231份判决书起诉标的总额为4.74亿元,平均起诉金额为205万元;买卖、租赁案件152份判决书起诉标的总额为11176万元,平均起诉金额为为73.5万元;劳动用工案件457份判决书起诉标的总额为2052万元,平均起诉金额为4.5万元。从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平均起诉金额可以看出,工程类案件不论从数量还是诉讼规模上,都是装饰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劳动用工案件数量虽然很多,但总体诉讼规模并不大。如前文所述,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31份判决书诉讼标的总额为4.74亿元,平均每个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205万元。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的起诉标的总额为1.53亿元,占32%;作为原告案件的起诉标的总额为3.21亿元,占68%。装饰企业起诉标的额是被起诉标的额的2倍,可见,装饰百强企业的资金链条面临不小的压力。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的平均标的额达205万,且案件诉讼标的额集中分布在10万-100万、100万-500万之间,以大中型案件居多。三、数量分布通过对169家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数量统计,没有涉诉案件企业仅有18家,可以看出装饰百强企业多多少少都会面临不同类型的诉讼风险。涉诉案件50个以上的6家装饰企业中,浙江3家;北京2家;深圳1家。而没有涉诉案件的18家企业中深圳8家;浙江2家;北京、辽宁、河北、广西、上海、江西、福建、山东各1家。深圳入围装饰业百强的企业有59家(深圳市建筑装饰协会官网“深装新网”深圳市建筑装饰业协会会员单位168家)。通过对比装饰百强企业的地域分布图可以发现,百强企业分布较多的广东的装饰企业却并非涉诉案件的主力军,可见装饰行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仍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第二部分:工程纠纷一、数据分析(一)诉讼地位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157个,占58%;作为原告案件113个,占42%。其中,装饰企业作为被告的157个案件中,诉讼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案件80个,占51%;为材料商(在本报告“工程纠纷”部分所涉及诉讼相对方为材料商案件仅指定作、承揽案件,不包括买卖案件)案件37个,占24%;为发包方案件24个,占15%;为分包方案件16个,占10%。装饰企业作为原告的113个案件中,诉讼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案件1个,占1%;为材料商案件3个,占3%;为发包方案件95个,占90%;为分包方案件6个,占6%。装饰企业作为原告案件,诉讼相对方非常集中,发包方是装饰企业主要的起诉对象,纠纷类型主要是传统的工程款纠纷。相比之下,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诉讼相对方比较分散,但实际施工人起诉追索工程款案件占了一半,同时,装饰企业也面临着来自材料商、发包方、分包方的起诉风险。起诉原因也相对多元化,材料商主要诉求是支付材料款、加工费、定作费;发包方主要诉求是工期、质量索赔;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主要诉求是支付工程款。(二)工程类型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涉诉工程为住宅案件71个,占26%;酒店56个,占21%;办公室行政空间50个,占19%;商业空间31个,占12%;文化建筑25个,占9%;交通场站12个,占4%;医疗建筑11个,占4%;幕墙案件9个,占3%;金融场所5个,占2%。从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分布可以看出,装饰企业目前主要涉诉工程集中于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酒店装修工程、办公室行政空间装修工程,金融场所、交通场站、文化建筑等建筑装饰工程涉诉案件总量都相对比较少。(三)争议焦点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争议焦点为工期案件7个,占3%;争议焦点为质量案件14个,占5%;争议焦点为材料款案件13个,占5%;争议焦点为工程款案件235个,占87%。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工程款,占了涉诉案件的87%。材料款纠纷大多集中于定作、承揽合同中,装饰企业欠付材料商货款和加工费用。除了款项类纠纷,装饰企业最常见遇到的纠纷是工期、质量问题,基本都是发包方反诉装饰企业要求索赔。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作为原告的113份判决书中,其中发包方提出工期、质量反诉案件18个,反诉率达16%。这也提醒装饰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工期、质量的管理。二、争议焦点(一)工期索赔1、数据分析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有7份判决的争议焦点是工期,全部都是发包方向装饰企业提出工期索赔。这7个案件,诉讼相对方向装饰企业提出的工期索赔总金额为1312万元(每个案件平均187万元)其中,获得法院支持的总金额为215万元(每个案件平均31万),法院支持金额占索赔总金额的16%。(备注:2015三中民终字第190号一起案件提出的工期索赔金额就达873万,可能会影响整体平均值的代表性)。从装饰百强企业的诉讼相对方提起工期索赔金额和法院最终支持的比例来看,获得法院支持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和诉讼相对方提出的工期索赔基本一致。可见,工期管理对于装饰企业的重要性,工期管理严谨、证据充分,即使被提出工期索赔,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相反,工期管理混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一旦被提出工期索赔,装饰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2、法院支持工期索赔的理由(1)发生临时设计变更,装饰企业签证不全。例如在(2014)大民二终字第00487号案件,发包方反诉100万工期索赔,因装饰企业签证不全,没有证据证明设计变更的事实,导致法院全部支持发包方100万元的工期索赔。(2)装饰企业出具工期《承诺函》,未如期完工。例如在(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90号案件中,装饰企业向发包方出具工期《承诺函》,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其后,装饰企业未如期完工。这也警示着装饰企业“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谨慎出具工期承诺函。3、法院驳回工期索赔的理由(1)装饰企业出具《工期承诺函》所附条件未成就,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例如在(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7号案件中,虽然装饰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工期承诺函》,但是明确约定了:“装饰企业于XX时间前全部完成装饰工程的前提条件是XX时间前甲供材全部到场”。因发包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甲供材已全部到场,法院驳回发包方的工期索赔请求。(2)发包方迟延交付工作面、工程临时增补项目、发包方原因导致停窝工,工期正当顺延。例如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5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873万的工期索赔,但存在迟延交付工作面、临时增补项目、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情形,因装饰企业签证齐全、及时发函固定证据,法院驳回了发包方的工期索赔。(二)质量索赔1、数据分析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有14份判决的争议焦点是质量。其中8份判决是发包方向装饰企业提起质量索赔,索赔总金额为2005万元,法院支持总金额为1027万元,发包方向装饰企业提起的质量索赔,法院支持金额占索赔总金额的51%,远高于工期索赔(16%)。其中6份判决是装饰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材料商、分包方提出质量索赔,索赔总金额约为471万,法院支持总金额约为8万元,法院支持金额仅占索赔总金额的1.69%。从装饰百强企业的诉讼相对方提起质量索赔金额和法院最终支持的比例来看,一旦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相比工期索赔,装饰企业的可抗辩性比较小,法院基本都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决装饰企业承担质量损失。2、法院支持质量索赔的理由(1)经司法鉴定,质量确实不合格。例如在(2014)鲁民一终字第375号案件,装饰企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及补充鉴定、材料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修复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为588万。虽然装饰企业主张的100多万工程款得到法院支持,但质量索赔仍然使装饰企业遭受巨额损失。(2)经司法鉴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发包方也有使用不当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责任归属。例如在(2012)盐民初字第0171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质量索赔,经司法鉴定确实存在石材开裂、断裂、发黄、浴室马赛克部分脱落、衣柜门变形、房间装饰板渗水、床头靠背墙纸开裂等质量问题,但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便使用工程,也有使用不当责任。3、法院驳回质量索赔的理由(1)装饰企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确定责任归属、通知相关责任方,不存在质量责任。例如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5号案件,装饰企业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认为不是已方责任。装饰企业还是发函给发包方,释明质量问题、要求发包方提供质量修复所需材料,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在后来的纠纷中,法院认为装饰企业及时通知、止损,已经尽了保修义务,没有支持发包方提出的44万元质量索赔。(2)发包方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工程本身存在还是使用造成的,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质量索赔。例如在(2014)鼓民初字第361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质量索赔。但没有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要求装饰企业履行保修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原本就存在质量问题,而非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三)结算争议1、数据分析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的270份判决书中,总体结算率为45%,与发包人案件结算率43%,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率达63%。在项目结算后,各方仍然起诉至法院,也可以看出,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装饰行业也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2、签章效力认定装饰企业项目人员繁多,印章也是五花八门,这是装饰企业结算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关于签章效力,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1)明确刻有附条件才生效印章,法院一般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效力。例如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10号、(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36号等案件中,装饰企业对外印章虽刻有“有授权书方有效”、“签订经济合同有双方往来票据无效”等字样,法院都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有效。(2)单独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法院一般不予认可,但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或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会被认定有效。例如在(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53号、(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0号装饰企业对外单独加盖资料技术专用章,法院未予认可合同效力。在(2014)浙绍民申字第84号、(2014)绍诸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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