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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汇编黑龙江省旅游局党组二○一○年一月五日目录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3、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5、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6、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7、旅行社许可制度8、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管理制度9、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10、导游证(IC)卡核发制度11、导游证(IC)卡年审制度1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13、星级饭店复核制度14、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制度15、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6、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7、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8、省旅游局局(处)务会议制度19、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20、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人事培训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考点负责人、笔试面试考官、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和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成员二、考试权力行使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三、报考条件和标准(一)报考条件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二)审报材料1、学历证明复印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身体健康检查表;4、无劣迹证明。(三)组织考试的培训单位需上报的材料1、上报设立考试点的申请;2、上报考生名单。(四)通过标准。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达到60分,笔试按照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按参加考试人数的30%录取。四、办理程序(一)确定考点设置,委托各考点负责人组织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办理报考有关手续。(二)受委托考点负责人确定考场并布置、组织监考人员和考试责任单位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三)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命题,承办人A审查现场面试考官资格。(四)人教处处长明确考试各环节责任分工。(五)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承办人A、承办人B、考点负责人负责组织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两天,面试六天。(六)各考点负责人负责在考场内设立举报箱、监督投诉电话(驻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并在网上和考试现场公布。(七)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评卷、试卷复核。(八)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审定。(九)合格者,由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十)《导游人员资格证》核发后60个工作日,经请示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领导同意,核准科目及试卷数量,履行监销签字程序,统一到省委保密局指定的地点销毁试卷。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和《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及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确认并通过的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布。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公布时间为:40个工作日。六、办理时限从考生报名之日起4个月内办结。(培训2个月,考试10个工作日,判卷40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流程图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流程图网上公布成绩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主管局长签批考评委员会认定考试成绩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审核报考人员资格落实监考人员和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确定考场组织命题、印刷试卷组织考试、评卷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对外联络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副处长、处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二、权力行使的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通知》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提出:“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三、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方向与标准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方向:(1)组织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旅游促销展会和国内外各种专题宣传促销活动。(2)邀请国内外旅行商、各类媒体来我省踏察、采访。(3)组织滑雪节等各类旅游节庆活动。(4)在国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通过与各类媒体合作联合宣传,广泛地树立黑龙江旅游形象。(5)在主要客源地竖立大型广告牌,在重要媒体上投放有针对性的旅游广告。(6)制作各类旅游宣传促销品、印刷品,宣传展示黑龙江省旅游整体形象。(7)进行旅游包机奖励;完善旅游商务、政务网络建设;举办全省旅游商品大赛,开发黑龙江省旅游纪念品。(8)针对俄罗斯、韩国、日本等等我省主要客源国,进行有针对性的国际旅游市场开发。(9)完成国家局、省政府交办的临时性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在具体使用中要坚持如下标准:1.确保国家局、省政府布置的宣传促销工作按时完成;2.坚持节俭、高效、公开的原则,对需要选择商业性企业承制的工作,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招标。四、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立项程序旅游发展金要严格按照完成国家旅游局宣传促销工作统一部署、完成省政府旅游宣传的重点工作,并参考上一年度全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总额、参考全省当年财政支出情况确定本年度总额及各项具体项目,经主管副省长审批后确定。(1)黑龙江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制。每年年底,由省局促进与对外联络处根据国家旅游局下一年度总体促销安排、省政府关于近期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结合本省下一年度重点宣传促销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全省重点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的资金使用计划。(2)资金使用计划由承办人A拿出初步方案,承办人B根据方案项目制定预算,经处长(副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讨论,提出处审核意见,报局长审阅。对于同一项目宣传资金对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处务会上做出特殊说明。局长审阅后,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通报,再提请局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通过,局长签批后,会签省财政厅,并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主管旅游工作的副省长签批。(3)主管副省长签批后,确定为下一年度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备案,按项目时限,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4)在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如部分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可适当进行调整。调整资金由承办人A提出意见,承办人B草拟申请,报处长、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财务会商财政厅,得到财政厅同意后,根据调整项目资金额度情况报主管副省长签批。五、实施管理(1)在宣传资金的项目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2)对实施的参展布展、媒体广告宣传、旅游宣传品制作等工作,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和资金投放规模,适度进行招标,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正。大额资金项目使用都要进行招标。根据项目性质,招标又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由承办人A提出初步意见,承办人B草拟招标文件,经处长、局长审核后对外发布。邀请招标由承办人A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采购办,得到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后,承办人B草拟招标邀请书,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3—5名以上邀请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局长签字批准后按此执行。评标工作由处长组织,局务会组成人员、邀请的评标专家、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投标单位中标后与我签定项目协议(项目合同)后,由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处长、承办人A、承办人B督办项目完成。(3)动态性宣传促销项目(或活动)在完成后要保留影像资料。(4)项目结算、核销时,要同时提供合同(协议)原件和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通过局财务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预算款项拨付局财务,再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处长(副处长)、承办人A、承办人B签字,报局财务审核签字,再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签批。六、公开公示1.本制度将在黑龙江旅游政务网上公布(http:)。2.宣传项目分配套资金在黑龙江旅游局政务网上公布公示7日。七、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立项:业务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制定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旅游促进与对外联络处)使用计划草案处长(副处长)签字办公室核稿,有关处室会签局长审阅修改计划与财政先期沟通局务会讨论、局长签批省财政厅会商、会签主管副省长签批批准项目公告项目实施:企业竞标招投标程序市场处提出意见局长审核签定项目合同项目实施,留取资料财务确认、复核、拨款负责此项工作的承办人、处长(副处长)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资金划拨局财务人员签字;局长签字;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责任人:承办人A、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其他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通知》提出“要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三)《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上报审批程序”。三、支持范围和分配标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内的道路、码头、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完善项目;(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完善项目;(三)旅游资源名村、名镇的乡村旅游项目或扶贫开发项目;(四)全省及跨市(地)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省里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项目;(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费用。各项目投资主体需按以上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并准备齐申报资金的各项必备材料才能申请专项资金。省旅游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备的项目进行汇总,给予其中符合《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确定的11个旅游城镇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旅游项目。重点支持的项目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扶持的项目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不超过3年。四、所需材料申报项目除由各市(地)、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的申报文件外,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2、旅游项目所在区域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地)、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4、各市(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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