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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论文题目:中日钓鱼主权争端的国际法解析课程名称:国际法授课教师:刘乃忠论文作者:姜思琪院系:英语学院年级:2012级英语语言与文学专业学号:0011211002中日钓鱼主权争端的国际法解析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的争端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日本宣称的一系列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本文从国际法角度来阐述钓鱼岛争端的缘由,并提出个人建议。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争端钓鱼岛列岛又称钓鱼台,因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钓鱼群岛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上,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隔冲绳海槽与琉球群岛遥遥相望,相距约250海里。钓鱼岛群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8个岛屿,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其中釣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周围水深不足100米,向来是我国台湾附属各岛。从我国历史文献记载来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从历史或法律上看,都具有充分根据。本文拟从国际法的角度谈谈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认识。一、中日纷争缘由1968年联合国亚洲经济委员会通过对台湾海峡以北的海底资源的勘测,发现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广大东海海域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底石油资源。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发表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引起了日本对钓鱼岛的兴趣。而199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中,所谓“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它使钓鱼岛的实际价值大大扩大,包括了以钓鱼岛为中心,直径为400海里的辽阔海域以及此海域内的所有海洋资源。1这也就成为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导火线。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石油完全依赖于进口,而钓鱼岛则成为了它的一棵救命稻草。由此,日本政府才在战后首次正式提出了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1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J].时代法学,2004(3):6此外,争端的产生还取决于钓鱼岛的重要战略位置。钓鱼岛作为世界三大海路中的一个,日本全部石油输入量的绝大部分经过钓鱼岛从波斯湾输入,日本军队在东南亚的进出也必经此地。此外,位于钓鱼岛群岛的中段、中国东海方向的正面的琉球群岛和台湾岛加上九洲岛,使中国东海海区与太平洋相分隔。一旦中日两国发生战争,钓鱼岛就可能会成为日本进攻中国台湾乃至中国大陆的桥头堡。政治利用和经济利益的争夺_使得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二.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通过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有关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有三2:1.在1895年时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钓鱼岛是否属于中国;2.日本“无主地先占”的结论是否成立;3.战后日美之间的条约或协议能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要解决这些纷争有必要从国际法上澄清以下几点(1)依据国际法中“发现原则”及关键日期,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早在15世纪起,我国历史文献中就已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3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约400年。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根据,钓鱼岛群岛至少从15世纪起就已成为我国的领土。此外,还要考虑到有关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所谓关键日期指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相互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4。焦点在于在该日期前,哪个国家对该领土显示了更多的主权权力。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当1895年1月14日(关键时期),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岛非法编入日本领土时,中国政府在此以前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显然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2)日本占领钓鱼岛的过程不符合国际法“无主地先占”原则。在国际法上“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对于“无主地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统治。5日方声称,钓鱼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的,当时他2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3).3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135.4见《帕尔马斯岛案判决书》5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60.曾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共同研究后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疑虑。”6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10年日本政府就已经了解到这并非是“无主地”。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所作所为并不是他所宣称的“无主地先占”,而是事先策划好的侵略行为。至于实行有效统治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统治的足够证据。日本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并非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所以日本的言论根本站不住脚。(3)美、日之间的任何和约或协定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首先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缔约国将全力以赴对轴心国作战,决不与敌人缔结单独的停战和约。很显然对敌签和约必须由集体缔约国参加和同意为前提。但《旧金山对敌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的规定。因此《旧金山对日和约》是非法的。其次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所谓“吾人所决定”是指必须包括中国在内的决定。按照国际法,美国在没有和其他缔约国讨论领土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前提下,就不法地将琉球等岛屿和本来属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交给日本,这样的决定是无效的。在没有中国参与和同意的情况下,美日的行径是彻彻底底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对中国是没有约束力的。三、解决钓鱼岛途径6《有关八重山群岛、钓鱼岛所辖决定》,《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具体化“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很多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我国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的一个重要主张。在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上我国应坚持和完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一直以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只是一个政治上的主张、一个笼统的构想尚未提出具体措施。应使其具体化和制度化且有可操作性。(二)利用国际司法,维护自身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在相关国家未参与或未经该国同意的情况下对该国设置义务或处置其合法权利的任何协定都是无效的。日本企图撇开中国,独自解决岛屿主权争端,划定海上边界,是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因此,我国可以要求国际法院根据国际原则和惯例,制止钓鱼岛争端各方的单方行为,根据国际法主权的原则和国际海洋法的规定,要求日本停止争端水域中的单方开采或捕捞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加强对钓鱼岛群岛的军事控制力度日本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占领,其一贯行为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一味地从历史和国际法的角度论证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对实际解决钓鱼岛问题作用有限。因此,加强在钓鱼岛争议地区的军事存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是必要的。这一举动也许会使“中国威胁论”的宣扬者有机可乘,但是在中国对钓鱼岛之主权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从国际法的角度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加强军事存在,只要不以威胁他国主权就是合法的,而且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也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基本权利。总之,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日本对钓鱼岛所提出的主权要求是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的。中日两国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现实的态度考虑各种相关情况,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两国的大领土问题。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要两国政治家和有识之士以大局为重,以坦诚务实的态度来处理双方的具体分歧,那么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并非遥不可及。参考文献从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的现有模式论钓鱼岛问题的解决_戴轶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纷争_管建强中日钓鱼岛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阐释_林泰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困境评析_聂宏毅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_吴辉
本文标题:中日钓鱼主权争端的国际法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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