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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理性实践理性与非理性十二、戴维森式理性与不同文化间的伦理分歧�美�S.惠�勒/文�刘新文/译�牟�博/校��长期以来,对西方人而言,中国伦理思想已经成为一种思维方式的范式,从任何一种合理的进步尺度来衡量,它都是一种精致复杂的、高度发展的、先进的范式,但它在许多方面又十分不同于西方伦理思想。根据戴维森式伦理学解释,这种分歧并没有表明伦理学比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更少。1�建立在理性上的伦理学戴维森式伦理学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康德的伦理学。康德试图从正确推理的规范性中推导出道德的规范性。康德论证说,遵循目的行事逻辑上必然需要一种融贯的普遍原则,即以一种任何人都能够履行的方式来行事。因为康德所谓的�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义务,他的伦理学是演绎的。对于戴维森论者来说,这种隐含在对行为主体的解释中的规范性产生出伦理概念的规范性。这种在解释中被最佳化的合理性包括内容和�归纳�逻辑。根据这种看法,这种规范性在本体论或认识论地位上与�事实�没有区别。现在概括一下某些相关的戴维森式看法:(1)作为最大一致性的解释戴维森将�理性主体�这一概念揭示为用于解释其他理性主体的制约因素。通过把其他主体视为其大部分信念为真、大部分愿望为善的人来对待,使解释最大限度达到一致。当某人把一块石头掉在他的脚上时,除非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下述解释会被合乎理性地加以拒斥:此人期望疼痛并相信上述行为会造成疼痛,或者说,上述事件被解释为非意向的。对行为的解释要求一种对愿望内容起制约作用的扩张型理性概念。如果没有对于愿望内容的种种制约,任何行为都会与任何信念相容。因此,诸如一个人不应该期望疼痛这样的制约就成为�作为理性主体�这一概念的构成部分。对言语的解释是对行为的解释。在解释一个作为诚实论断的表述时,人们根据人们期望说实话这一假定而最大限度地达到信念一致。假定说话者是一个相信实话的人,那么这个表述应当是真实的。这个�应当�是制约解释结果的。解释的原则就是�应当�的原则。(2)应然语句戴维森对软弱意志的讨论暗示了伦理学与解释理论的联系。�应然�(ought)条件句在形式上与或然(probability)条件句类似。�应然�条件句是双位模态,其前件相似于一个或然条件句的前件。正如一个概率条件句的前件给出或然据以存在的相关资料,�应然�条件句的�前件�给出一个人应当据以做某事的相关资料。就像�或然�那样,�应然�从根本上来说是非演绎性的。与其形成对照的是,康德伦理理论所关注的�义务�语句却具有演绎论证的逻辑。如果�应然�是基本伦理概念,那么伦理思维就要依据归纳模式进行。�原则�并非全称量化式的命令。如果�应然�句类似于或然条件句,那么它们的范畴形式具有隐含的相对性。一种附加的相对性允许对这种�应然�的�诸多含义�提出一种统一的解释。�应然�的�诸多含义�是相对于各种考虑而言的。一个�应然�条件表述具有两种相对性:(1)由�前件�所刻画的相对性。因此,�如果你想要成功,那么你就应当努力工作�是相对于一种愿望而推荐一种行动。(2)相对于各种意图的考虑去辨别�应然�的�诸多含义�。国际象棋比赛中的选手应该相对于国际象棋的种种考虑而走出每一步棋;但是,假定战胜老板于己不利,或许应当走一步臭棋。尽管�应然�和�或然�相互关联,但它们是语义上相互独立的模态谓词。2�道德上的�应然�因此�道德上的��应然�是最小限制性的考虑,即将各种考虑恰恰相对于�作为理性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给定理性愿望和理性的实践推理,一个人所应当做的事情便是实践推理的结果。如果能够证明他人的愿望可以算得上是理性主体,那么,一种戴维森式道德理论有时就能够决定相对于某种情景的伦理真理是什么。给定对这种意向行为�应然�解释的不确定性,复杂情形可能是不确定的。这种与康德所希望结果不同的结果,来自对解释所施加的诸多制约因素的性质,这些制约因素构成戴维森式理性概念。这些制约因素是最大限度化制约因素,而不是绝对化制约因素。而且部分制约因素构成内容。3�伦理学是客观的吗?无法解决的分歧构成道德判断客观性的主要障碍。对伦理分歧的通常解释是,道德是主观的。自然科学理论的一致意见仅仅涉及取得一致的信念,而__________伦理学则既包括信念也包括愿望。不像在信念方面的差异那样,在愿望方面的差异似乎仅仅反映人们内在差异。然而对行为的解释,似乎缺乏一个对信念加以解释所拥有的共同世界的基础。一位戴维森式的学者能够把伦理学作为客观的来对待,并且把不可解决性归于解释的不确定性来对待。正如我们通常不把信念等同于真理那样,我们因而也没有理由把偏好等同于善。我们能够认识到,我们不是那么完全有理性的,即使我们所持有的每一特定的观点和评价是合理的。在解释过程中,我们把某些偏好当作是非理性的(例如偏好痛苦而不是不痛苦)。因此,表面看来,一些关于什么是�比较好的�语句是客观地真的。有判断力的人不应当仅仅依赖他自己的�感觉�对好与坏做出种种判断,正如认同有判断力的人不会仅仅通过运用他自己的感知来调查研究科学上的各种问题一样。正如同一个人通过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来学会在其信念与真理之间的区别一样,一个人通过关于�道德教育�的社会相互作用来学会在其偏好与关于什么比什么更好的真理之间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可能具有关于什么是善的不同道德理论。如果我们能够确定每个人的愿望都应当合乎理性地被考虑并且是可比较的,那么,我们就会拥有一种人们将之作为客观伦理学来对待的伦理学理论,即使存在着不能解决的种种伦理问题。不可解决性会是解释不确定性的结果。在客观地比较好与主体偏爱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在此我并不知道戴维森的具体看法如何。我所论证的观点是,这种关系类似于真理与主体信念之间的关系。尽管信念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为真,但真理并不可归结为意见一致。同样地,尽管大多数偏好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相应于�客观上�比较好,善并非必然地是最大程度上满足偏爱。4��对我来说比较好�、�比较好�和�自我利益�我的偏好往往是索引式(indexical)判断。我宁愿选择对我来说是有益的,而不愿选择对我来说是无益的。�A比B更好�与�对我来说,A比B更好�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戴维森式伦理推理的�理性�基础可以论证说,�对��比较好�就是�比较好�,正如�真�便是�对我来说真�。偏好是关于什么是道德的和什么不是道德的这样一些判断的信念。它们大部分是真的。有人会论证说,偏好本质上是索引性的,因此并不表达客观价值。如果在�那样是道德的�和�我更喜欢那样�之间存在着差异,也就是说,如果偏好的确是关于价值的判断,那么从�我偏好A�转移到�A是道德的�的这种偏好本身便是人们的一种自然缺点。但是,一个正常行为主体的关注超出任何可辨识为作为主体的特定机体之特定状态的事物。通常,一个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的认同仅限于一部分他人,因而是一种区别对待,是�偏袒�。这种偏袒是对言行进行解释的一部分,因而也成为作为解释构成部分的理性的一部分。因此,对他人利益感兴趣和缺乏兴趣都要经受理性评价。在解释当中予以最大限度的�合乎理性的�添加。但是,如果在�自我利益�与自我之外事物的利益之间没有明晰的界限,如果康德和内格尔(Nagel)是正确的(即认为关注那种对于每一拥有自我利益的实体而言为善的东西便是理性的),那么正是合理性与关注每个人的利益便是合乎理性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偏好和利益设想为由索引性偏好强烈影响的那些关于什么比什么更好的带有角度取向的看法。这种对主体特定利益的看法(即�对他而言�什么是比较好的)被合乎理性地设想为一种关于�什么是比较好�的概念。从人际关系中产生的对各种利益的确认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生活的一部分。或多或少地无条件的爱是重要的。每一种文化的�伦理理论�都使得某些关系成为特殊关注的理由。偏袒可以被评价为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而我们在解释过程中都如例行公事般地这样做。因此,对他人利益的兴趣可以是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这种最大范围的关注便是对每个拥有自我利益的实体之利益的关注。如果内格尔和康德是正确的,那么,这种最大范围的关注便是合乎理性的。如果我们的动机是由那些合乎理性地具有的偏袒所造成的,那么,这种偏袒便应当合乎理性地成为任何拥有自我利益的主体的动机。因此我们可以融贯地把偏好当作关于什么是客观上比较好的信念,可以合理地把关于什么是比较好的�狭隘�观点(即自私不合理的偏袒)归因于理性的失败或错误的信念。十三、实践推理中的非理性:���从中国哲学的观点看江�怡/文在�非理性的悖论�一文中,戴维森指出,�非理性是在理性范围之内的失败�。这似乎向我们表明,非理性并非存在于理性之外的东西,而是在理性范围之内的东西。但既然是在理性之内,那么我们又如何会把它称作�非理性�呢?戴维森把这个问题称作�非理性的悖论�,即非理性是一种错误的理性过程或状态。然而,从直觉上看,这种悖论的存在完全依据不同的理性标准:从理性至上的标准看,非理性当然被放到理性的范畴中加以考察;但从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上看,非理性似乎更多地涉及以人的信念、态度、情感、意向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却往往是无法以理性的标准加以衡量的。当某人给他的某个行为某种理由时,我们说,他实际上是在给出造成他行为的原因。的确,戴维森正确地指出了理由和原因之间的重要区分。我在园中种植花草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进入我的花园,但造成他人进入我的花园的直接原因却并不一定是因为我的这个目的。在实践中,理由与原因的区分是很明显的。在很多情况中,理由往往被看作是用于解释原因的东西,如提出�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其实,回答�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解释原因,而是给出理由。在这里,给出某个行为的理由与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为给出的理由完全可能是与行为本身无关的。在这里,�理由�是对某个行为的合理性的说明,而�原因�则是对造成某个行为的推动力与这个行为之间关系的描述。所以,给出行为的理由实际上就是对行为做出合理性的说明,而不是对造成行为的推动力及其与行为之间关系的描述。简而言之,�理由�是一种理性说明,而�原因�是一种事实描述。一旦确定了对理由与原因的这种理解,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实践推理中的非理性并不是原因的悖论,而是理由的悖论。理由说明是一种对行为的理性解释。任何行为都可以给出某种理由,也就意味着可以是合理的。但行为的原因却可能是超出理性范围的,虽然对这种原因的描述可以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是在逻辑的意义上使用的。我们常说某人的某个行为是疯狂的或荒谬的,这是根据对他行为原因的描述,而不是根据对他行为的理由说明。这里的关键是对�理性�的认识。在西方哲学中,�理性�是一种符合逻辑的规范要求,也被看作是万物的运动规律,也是人类活动的基本规范。理性的基本精神就是,一切思想和行为都需要符合规范,需要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行事。简单地说,在西方哲学中,�理性�就是一种规则要求。但在中国哲学中,�理性�却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中文的�理�既可以被理解为�天理�或�普适的道理�,也可以被理解为�理由�或�根据�。进一步说,中文的�理由�包含了�原因�的含义,不像西方哲学那样对两者做出了严格的区分。而且,中文的�性�主要是指�性情�、�秉性�或�性格�,或者是用作把形容词、动词加以名词化的助词。这样,中国哲学中的�理性�就更具有�说理�的含义,即�讲道理�,或解释某种行为的理由和原因。这样的�理性�不是寻求普通的、形式的、客观的规律或规则,而是满足于能够用同一文化共同体所接受的理由去解释具体的行为。当然,中国哲学中的�理性�概念并不完全排斥普遍的原则,有时甚至把某种普遍原则确立为理性的最高标准,把这种原则看作是先在于并超越于具体的道德规范,这在宋明理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然而,这种作为普遍原则的�理�是一种形而上学规定,是把某种具体的道德规范形而上学化,使其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所以,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概念,就是说,它不是出自人们内心的理性要求,而是强加于人们的外在要求,更准确地说,是一种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道德要求。可以说,中国哲学中的理性概念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规定,因为它要求的是对人们的行为给出理由。按照戴维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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