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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填空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的一次性调整3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范进行的重复性调整4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混一到分化的过程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6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7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价值8对违法、犯法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保护价值9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对法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10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对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二.单项选择1法律调整是一种(B)。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D具体性调整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B)。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3法的实施有(D)作保证。A习惯力量对比B法律传统C社会舆论D国家强制力4、法反映的是(C)的意志。A团体B人民C统治阶级D社会全体5法的第三层本质是(D)A法所体现的同志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同志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6法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意志。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7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B)。A二者是一致的B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C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意志才是法D法是国家意志的政治8大陆法系是(A)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A法国民法典B英国法C罗马法D英国9英美法系是以(D)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A教会法B罗马法C日耳曼法D英国10在侵略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A)代替。A无过错责任B严格责任C相对责任D过失三.多项选择1法与习惯具有以下共同点(AB)。A都是社会规范B都是上层建筑C都有阶级性D都具有强制性2从法的起源看法(BCD)。A是从来就有的B不存在于原始社会C是阶级社会的产物D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3法的第一层本质包含以下几个内容(BCD)。A法是一种意志B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C法律是法的载体D法是国家意志4法具有(ABCD)。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5保证法的实施的手段(A?)。A国家强制力B道德规范C思想原则D文化修养6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AD)。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AD)。A二者是内在统一的B二者截然对立C法律规范执行二者中的一个D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8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ABCD)。A法律制度的性能B一定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需要C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D法律制度对主体的满足程度9法的价值的特性有(BD)。A社会性B客观性C主观性D主体性10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BCD)。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学习心得:通过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使我开始初步接触系统的法学知识,了解了许多法学基础知识,并为以后系统全面地深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的认识。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实又抽象的两个概念,我们几近耳熟能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无处不现。多少年来,为了民主和法制,多少人为之奋斗。然而,在生活中许多人对此却有所偏颇,要么认为想要怎么就怎么样,几近无法无天,要么是独裁统治,人们无任何自由与权利。这两种现象都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割裂开来了。通过《法理学》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同时也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当然社会主义法制是轨道,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可见,任何割裂两者都是错误的。小组讨论题: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小组讨论记录表小组成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讨论主持人李四小组长张三讨论人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讨论时间2008年11月8日下午(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自我发言提纲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其它人发言摘要王五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赵六、丁七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钱八、崔九发言摘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体现这种行为规则。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道德、习惯、宗教、礼仪等),国家以一定形式对其加以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通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需要某种力量作保证。但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为了法的实施,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迫使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守。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是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途径。姜十发言摘要:我完全赞同几位同学的发言。四.名词解释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通常有两种意思一种认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种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的总和一是指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国家的原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民主:民主的含义则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指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有事物的国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种与个别人专制独裁统治不同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多数人的统治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多数人。教材上讲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制度法律意识: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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