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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常林linch@cupl.edu.cn1.范围常见种类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之损伤违反公共安全造成的损伤重大交通事故损伤工矿企业重大事故损伤少见种类非法拘禁和殴打造成的损伤司法及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造成的损伤伪劣商品或食品造成的损伤因破坏婚姻或对家庭成员的损伤医疗过错及非法行医造成的损伤forensicmedicine/CUPL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关注点•伤害案件发生的事实与过程•致伤物及其特点•伤害案件发生至就诊时间•被害人有无过错•被鉴定人个人生理特点2020/1/9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制定标准的要求•医学诊断性标准的通用性•法医学鉴定规范的可参考性•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的相关性人体损伤(广义)刑事(人身伤害)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两级)重伤(两级)死亡民事(人身损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损害死亡forensicmedicine/CUPL比较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不呈正比例关系伤残评定损伤程度的相当性损伤程度疑伤从轻;人身损害赔偿疑伤从有原始损伤遗留功能障碍容貌毁损重伤程度重伤看预后程度治疗终结损伤程度分类•皮肉痛苦与轻微伤•皮肉痛苦主要是指因冒犯性殴打造成的伤害,冒犯性殴打就是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殴打,而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的影响,是对身体权的侵害。•标准规定的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条例废止。目前轻微伤鉴定可以不作为主要项目,且轻微伤与皮肉痛苦的界定已无明确的意义。forensicmedicine/CUPL3.术语与定义•轻伤与重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标准中的定义)。•我国刑法第95条对重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forensicmedicine/CUPL2020/1/9•A.6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forensicmedicine/CUPL损伤程度标准是等级式+罗列式,是指标准不仅划分了构成损伤程度的等级(三等六级制),而且将所有符合某一程度等级的损伤一一列出。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重伤轻微伤标准轻伤标准重伤标准死亡损伤程度标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皮肉痛苦“三等六级制”法律意义•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三等六级制”法医学意义•以鉴代刑、以鉴代罚•信访缠鉴、重复鉴定•侦司合作、统一细则•初鉴慎重、只升不降4.鉴定原则(含附则)•《标准》的法律属性及其鉴定原则•损伤程度鉴定与临床诊疗关系及其鉴定原则•损伤程度鉴定经验及其原则4.1《标准》的法律属性及其鉴定原则•第一,《标准》的制定源于法律的规定。•第二,《标准》的实施具有法律强制性。•依法启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疑伤从轻原则2020/1/94.1.1实事求是原则•这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密切相关。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一是致伤因素明确。也即伤害案件发生的基本事实清楚,包括损伤系他人所致,而非意外或者个人自伤;致伤物、致伤方式客观可见,造成损伤的原因明确。二是直接造成的损伤且其后果明确。这里强调的是直接因果关系,一一对应关系可排除其他因素的介入;损伤后果客观存在。以上两点表明人的常识、经验或者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可以捕捉、固定并被认识、感知到的具体损伤,能够解释、有证据支持的器质性损害。三是基于案件的复杂性、不同损伤和个体差异变化的特殊性,全面分析,综合鉴定。2020/1/94.1.2.疑伤从轻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标准》最终目的是定罪量刑,因此,疑罪从无在损伤程度鉴定时体现为疑伤从轻。•疑伤从轻原则在确认损伤和评定结果时掌握的略有差异。(1)在确认某一损伤是否存在时,如果可疑或者支持存在的依据不足,应当疑伤从无;(2)在确认某一损伤是否存在时,如果可疑且否定存在的依据不足,或者难以排除的情况,应当疑重从轻;(3)最终参照《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应当疑伤从轻。2020/1/94.2损伤程度鉴定与临床诊疗关系及其鉴定原则•临床诊疗资料是鉴定的证据•鉴定是对临床诊疗资料审查判断的活动•临床诊断的可修正性;损伤当时的客观性;医院水平的参与性•原发性损伤为主原则•鉴别诊断与条款评定相结合原则•鉴定时机原则•医疗因素排除原则2020/1/94.2.1原发性损伤为主原则•解读为重伤主要涵盖三大类,即“损伤当时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致人残疾(使人肢体残废;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毁人容貌”。•根据刑事诉讼立案、侦查的需要,以及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性要求,损伤程度鉴定应在保障准确的前提下越早进行越好。其次,原发性损伤发生当时对人身健康的影响一般比较明确,诸如生命体征的变化或者组织器官的损害等,不经及时的医疗诊治可能危及生命。是损伤表现出的最直接、最明确的一种伤害,且医疗干预后对损害的发展起到阻却作用,是损伤程度鉴定的最佳时机。原发性损伤为主原则是优先性和排他性原则。2020/1/9•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2鉴定时机原则2020/1/9损伤程度鉴定涉及条款鉴定时机原发损伤伤后即可损伤并发症伤情稳定容貌损害/功能障碍一般:90日后特殊:伤后即可/伤情稳定疑难、复杂的损伤例外: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原发损伤并发症容貌损害功能障碍90日后伤情稳定伤后即可例外情况特殊情况例外伤后即可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伤情稳定4.2.3医疗因素排除原则•医疗因素排除原则:(1)优势医疗排除——不得减轻;(2)医疗损害排除(总则中损伤直接导致)——不得加重。•比如《标准》6.16规定“……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此条即明确优势医疗条件排除。2020/1/94.3损伤程度鉴定经验及其原则•条款规定不够明确•临床医学的诊断、约定俗成的习惯以及概念定义与法医学鉴定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损伤程度鉴定在长期的工作中演变为医学标准机械化,忽视刑法学含义和本质。•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比照类推原则•就高评定原则•例外性原则2020/1/94.3.1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2020/1/92020/1/9损伤参与度评定原则70%损伤为主,直接评定40%-60%共同作用,降级评定30%疾病为主,不宜评定(1)必须是与损伤共同作用的疾病或者既往损伤,重点关注“共同作用”。(2)了解违法者主观故意抑或过失,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重点关注违法者“明知”可能有病(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受害人主动攻击造成的“攻击性损伤”。(3)掌握致伤物和致伤方式、致伤部位,重点关注“暴力程度”。(4)贯彻综合评定、刑民分离的原则,切忌“一刀切”“重病轻伤”。4.3.2比照类推原则•(1)“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2)“6.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3)“6.4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20/1/94.3.3就高评定原则•《标准》规定的同类损伤的累加评定,即“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1)为满足侦查需要,对于容貌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鉴定的初次鉴定(鉴定时机规定的特殊情况),应该注意采取就低评定原则,而非就高评定,以免复检的补充鉴定出现被动。例如,初次鉴定为轻伤,补充鉴定可以根据伤情的变化鉴定为重伤;反之,“先重后轻”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带来麻烦。•(2)就同一违法者而言,受害人多处损伤应该遵循就高评定原则。有人认为,多处损伤分别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量刑,但这样可能增加法医学鉴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减轻对违法者的刑罚(比如,6.17条款不能使用)。分别评定仅限于多个违法者分别致伤,而且必须是委托机关明确要求的情形。2020/1/94.3.4例外性原则•为充分体现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价值和功能,明确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标准》规定了许多例外性条款,主要是相对临床医学的“例外”,是法医学的特别规定。比如,《标准》规定的6.3,非器质性的功能性症状或者临床表现,明确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5、6.6、6.7和6.14明确界定了“盲管创、贯通创”、“牙折”、“骨折”和“移植器官损伤”的把握原则。•《标准》6.8至6.12还就条款涉及的主要器官和特殊受害人群体作出特别说明。2020/1/92020/1/9鉴定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疑伤从轻原则原发性损伤为主原则鉴别诊断与条款评定相结合原则程序性原则依法启动原则鉴定时机原则比照类推原则技术性原则医疗因素排除原则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就高评定原则例外性原则Questions
本文标题:与附则-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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