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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张仁善2005级名词解释8*5=401.六礼:西周礼制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2.十恶:○1(隋唐)谋反○2(隋唐)谋大逆○3(隋唐)谋叛―――――――○4(隋唐)恶逆○5(隋唐)不道○6(隋唐)大不敬○7(隋唐)不孝○8(隋唐)不睦○9(隋唐)不义○10(隋唐)内乱◎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三谋”加○6“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3.新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六法全书:六法体系:①基本法典: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诉法、4.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基本法典)。5.领事裁判权:○1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2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3内容:依被告主义原则管辖。○4审理机构A.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C.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5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6.7.大清会典:(1)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2)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8.折杖法: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9.明大诰:(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10.简答10*3=30清会审制度:清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其情可怜,其罪可疑),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1.2.春秋成文法运动助兴顶从秘密法转变为公开法,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法经》的内容、历史意义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2、共六篇:○1《盗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2《贼法》○3《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4《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5《杂法》《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1○6《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4、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1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2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论述15*2=30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之发展: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T04-59D(1)审刑院○1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2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3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其实没有完全恢复,辅导用书表述不确)。(2)刑部○1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2神宗后,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3)大理寺○1北宋前期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判决地方上奏案件,内部并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2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4)御史台除拥有司法监督权外,还兼有审判重大案件的职能。御史台推堪官、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5)地方司法机关○1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2但从太宗(赵匡义)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2、诉讼制度(1)翻异别勘T05-16○1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2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2)证据勘验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务限法。理雪制度、推堪官十、两宋之南宋(1127-1279)1、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已经开始“庆”祝“元”朝接班了!)中,凌迟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2、绝户财产继承T03-39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无儿子)之女均享有继承权。3、证据勘验两宋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1.2.清末修律之特点、影响、指导思想(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中体西用,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形式,坚持中国固有封建制度内容;(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扰,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和冲突。(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3.2008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六礼:西周礼制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3.五刑: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4.上请制度:上请”,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5.明大诰:(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型法令,是律外之法。(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6.大清会典:(1)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2)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7.领事裁判权:○1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2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3内容:依被告主义原则管辖。○4审理机构A.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C.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5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8.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特点:①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②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③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④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9.简答题唐三省六部制1.三省制。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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