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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第一,国家法律中的刑法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第三,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点;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民族融合的特征;第五,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第六,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第七,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所谓“禹刑”,便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三、司法制度:夏朝已经设立了中央最高的司法官,即“大理”。而地方司法官则称“士”,基层法官称为“蒙士”。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就由他们掌管和控制。“夏台”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主要法律形式:誓。这是商朝君主在战争前发布的誓言和命令,源于夏朝,商朝进一步发展;刑书。“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命令、文告。二、民事法规:所有权制度(土地、奴隶);婚姻家庭制度。一夫多妻(多妾)、媵(ying)嫁;继承制度。兄终弟及与父死子及——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三、司法制度(一)司法体制商王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决定国家大事,王命就是法律。商朝的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但司寇对重大案件的判决还必须经过商王的批准。司寇下面的审判官称为“正”、“史”,基层司法官称为“士”和“蒙士”。(二)审判制度和原则:商朝的重要案件一般先由史和正审理,大司寇复审,三公再审,实行三级审理制,最后还要报请商王批准。商朝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表现出审慎的态度。在审判过程中,商朝很注重证据,有犯意而无证据者无罪。商朝统治者迷信鬼神,直接对司法领域产生深刻影响。(三)监狱制度:商承夏制,监狱还是被称为“圜土”。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家天下,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宗法制的原则就是小宗服从大宗,核心问题是大宗与小宗的划分。在全体贵族内部,整个国家的上上下下形成了以周王为中心,由血缘亲疏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得到族权和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的原则在这里得以严格、完美地体现,并构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也形成了周礼的根本原则。第二节主要法律形式(《吕刑》)及礼刑关系(一)《吕刑》: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受命制刑,称为《吕刑》(《甫刑》),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现于《尚书》中存其一篇。1、赎刑2、刑罚世轻世重3、唯良折狱、哀敬折狱(二)“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指九种刑罚,即除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之外,再加鞭、扑、流、赎四刑。(三)礼刑关系:礼刑皆为周法部分,目的皆是为了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礼所不容,刑所禁止;合乎于礼,刑所不禁。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一)婚姻关系:婚姻的形式。西周延续前朝的传统,也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成立。西周已经确立了婚姻成立的两个原则。其一,“同姓不婚”。其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还需经过一系列烦琐的程序,这就是著名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婚姻的解除。在西周时期,“七出”和“三不去”是有关离婚方面的基本规定。所谓“七出”,也称“七去”,是丈夫离弃妻子的七条法定理由,“三不去”则是离婚的限制条件。但奴隶主一般多妾,法律上也给予认可。(二)家庭关系:在家庭生活中,男女也是不平等的,根本原则就是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和宗法制度相适应,西周时期亲属关系有宗亲、族亲和外亲的区分。西周的家庭关系,主要是父权家长制。西周的继承制度是围绕宗祧继承这一核心展开的。第四节司法制度:五听:一辞听,二色听,气听,四耳听,五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成文法公布——叔向(一)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鼎乃国家权力的象征)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遭晋国大夫叔向抨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著《竹刑》,本无法律效应,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法律效应。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主要论争公布成文法属史无前例的大事,引起了时人的论争。其实质是新旧两种势力之间的争斗。从秘密发到公开法,标志着封建法制的开端。(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45(封建法制、成文法、中华法系、封建法律的滥觞)。第二节《法经》内容特征——魏相李悝(一)《法经》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经》有六篇:《盗法》,公、私财产;《贼法》,政权安全和人身安全;《囚法》,审判、断狱;《捕法》,追捕罪犯;《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具法》,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相当于现在的总则。(二)《法经》的特点: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精神;维护封建的等级特权。(三)《法经》的历史地位:P47《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1、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标着古代的的立法技术已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刑罚体制:死刑、肉刑、劳役刑(1、城旦、舂:男、女,5年;2、鬼薪、白粲:男、女,3年;3、司寇、作如司寇:男、女,2年;4、罚作、复作:男、女,3月到1年。)、迁刑、耻辱刑、财产刑。第二节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一)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二)中央司法机关:廷尉。九卿之一,是秦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丞相。最高行政长官,因而有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御史大夫。该职是丞相之副,除职掌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三)地方司法机关:秦朝地方分郡、县两级,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由长官郡守、县令负责司法审判。郡设决曹掾具体负责司法审判。县的县丞除协助县令处理文书、仓库事务外,还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二、诉讼制度(一)诉讼的提出:官吏的纠举。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举发。类似于现代的自诉(公室告: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二)案件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讯问;调查与勘验;判决与再审。三、监察制度秦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秦在地方还设有监御史。这是由中央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秦朝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监察制度虽然不完善,监察机关及其职能尚不全面,且不是专职的监察机构,但是,由御史监察百官的制度历朝都予以承袭,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汉律的儒家一是直接确立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恤刑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用以改造旧律;二是“春秋决狱”;三是引经注律。后两项措施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途径。第二节对诸侯的限制推恩令、左官律第三节文景改革1、缇萦上书,文帝废肉刑;2、明确规定刑期;3、宫刑改为替代性;4、废除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第四节刑法原则1“亲亲得相首匿”,指在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行为而免除或减轻刑罚;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不得擅自拘决,而需奏请皇帝裁决,是贵族官僚享有的一项法律特权;3数最以重者论;4尊老怜幼。第五节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春秋》经、品、法律注释著作。律,是封建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律。令,是根据时事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比,又称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春秋》经,相当于宪法。品,对律、令的具体化。法律注释著作,“郑玄章句”。第六节司法制度(亲亲得相守隐——唐,同居相为隐)一、主要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二)地方司法机关:汉朝地方仍实行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二、诉讼与审判制度:(一)告劾。“告劾”即起诉;(二)审判。汉朝的审判又称为“鞫狱”;(三)复审:乞鞫”;奏谳”,是汉朝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四)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或皇帝亲自审录囚犯,发现冤狱即时平反的一项制度;(五)秋冬行刑;(六)大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格:相当于科,是律的补充。式:行政法规性质。第二节多个“第一”。1、曹魏《新律》(曹操)把《汉律》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2、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议勤、议宾)制度写进法律。3、《晋律》(魏文帝命贾充作)是当时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法典。第一次把以往属于“礼”的“五服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引入法典,并一直沿用至明清。4、《北齐律》是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的、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首次将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为“重罪十条”,至隋修改的“十恶”,并一直沿用至明清。5、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废除宫刑。6、至北朝后期,形成了以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刑的封建刑罚体系,经隋唐修改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7、至北齐,廷尉正式更名为大理寺,中央统治机构有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隋代灭亡问题(法律方面)《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完善律典体例;确立封建制五刑;确立十恶制度;完善官贵特权制度。隋《开皇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的法典。直接影响唐律的制定,并通过唐律对东亚律典产生影响。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1、表现:制定严法酷令,恢复严刑峻罚,执法任情,滥杀无辜;2、原因分析:统治政策的调整;统治者猜忌心态;统治者推行暴政。第二节唐代的法律体系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唐以后有格后敕。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第三节(《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共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名例律是关于刑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的规定,相当于刑法总则。从卫禁至断狱是关于某方面犯罪及刑罚的规定,相当于刑法分则。(一)五刑:笞杖徒流死;(二)十恶:唐律规定的这十种严重犯罪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重侵害皇权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第二类是危害家族伦理道德秩序的犯罪,如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第三类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等。对这三类犯罪,唐律中不仅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特权。(三)“八议”、请、减、赎、当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与亲亲得相首匿比较:1、扩大到旁系亲属;2、扩大到同居亲属;3、尊长可以为卑幼隐瞒;4、部曲和奴婢可以为主人隐瞒;5、小功、缌麻等隐瞒也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如照常人减三等。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再犯、累犯加重;数罪并发以重者论。疑罪以赎论;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唐律将在中国的外国人称为“化外人”。类推原则。第四节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和影响特点: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2、以礼制律、礼法合一;3、科条简要、刑罚适中;4、立法技术空前发展。历史地位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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