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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填空题1.以德配天2.嫡长继承制3.亲亲、尊尊4.礼制、法制、礼治、法治5.礼、义、廉、耻6.合礼合法7.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8.仁、礼9.仁政、省刑罚、薄税敛10.仁义、法数、类11.天志、兼爱12.自然13.法家14.不法古、不修今15.立公弃私16.法、势、术二、选择题1.B2.D3.BCD4.B5.ABCD6.A7.ABD8.BCD9.ABCD10.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名词解释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2.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3.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4.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5.重轻罪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五、简答题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2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他主张施政立法必须“顺民心”、“量民力”,从民的欲。(3)“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2.简述儒家“为政立人”的人治论。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2)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3.浅谈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主张振兴礼乐,使刑罚适中。在治理国家上,孔子强调以宽厚政策为主,因为“宽则得众”。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孔子总是主张德化,强调对劳动人民实行宽厚怀柔政策,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德化失效后的防线。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4.简述法家的赏罚原则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1)“信赏必罚”。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2)“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六、论述题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⑵“以法治国”论。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⑷“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3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2.试述子产“铸刑书”的重大意义。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新刑书的公布,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作业二一、填空题1.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2.无为而治、与民休息3.《淮南子》4.无为而治、省事、节欲、法宽刑缓5.众智众力、兼而用之6.天人感应7.罢黜百家、独尊儒术8.原心论罪9.人道为本、天道为末10.律与经、律学与经学11.魏律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3.班禄制、《职员令》、考绩法14.《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15.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选择题1.A2.CD3.AB4.ABCD5.B6.ABCD7.ABC8.ACD9.ACD10.ABC11.ABC12.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名词解释1.律学:P1432.《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3.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44.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五、简答题1.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特点(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改造和重新解释了儒家思想,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从人的情感、意识等方面论证天与人是相适应的,即所谓“天人合一”。进而又到“天人感应”,从而为君权神授论制造理论依据。“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董仲舒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但也有一些消极作用。2.浅谈魏孝文帝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吸收(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孝文帝认为礼具有根本性的性质,对法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首先,加强对不孝罪的处罚;其次创制“存留养亲”制度;第三,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孝文帝认识到,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推进汉化改革。(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孝文帝认识到汉化改革的紧迫性,多次谈到必须“变法改度,宜为更治”,与之惟新,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北魏孝文帝的法律思想及其汉化改革,对于北魏政权的封建化,对于促进和完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缓解社会危机,还是起了一定作用的。3.简述《唐律疏议》所反映的礼法融合思想。《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十分丰富,它总结了历代德刑体系的理论,完善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主要内容如下:(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封建纲常法律化《唐律疏议》的制定,以“三纲”为原则,“一准乎礼”,“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法律条文及疏议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礼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等级特权法。它将人们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不同法律地位。综上所述,唐律集历代礼法融合经验之大成,礼法融合已臻完善,因此,它成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典的蓝本。唐代统治者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完全统一起来。它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54.简要回答《淮南子》所阐述的主要法律思想。(1)“无为”是法的根本原理。(2)法与时变,“礼与俗化”。《淮南子》继承了道家变易的思想,又吸取了法家的变法主张,再融合儒家的内容,形成了“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理论。(3)兼采儒法,注重“法治”。《淮南子》论述“法治”的言论,近似于法家的说法,所不同的是它兼容仁义之说,并把仁义作为治国之本,法度作为治国之末。(4)贤人执法,“待圣而治”。《淮南子》认为,要治理国家,实施法治,还必须有善于执法的贤人。在实施法律方面,《淮南子》比较注重儒家的人治。总的看来,《淮南子》一书是西汉初期文化的理论结晶,是汉初黄老学派政治法律思想的总结。它所阐述的法律思想,比以董仲舒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要进步一些。六、论述题1.试评述《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以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这里,董仲舒强调本其事,即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过分强调行为者的动机,认为志邪者不待成,就要加以惩罚,这就为酷吏滥施刑罚开了方便之门。春秋决狱最根本也最著名的原则是“原心论罪”,实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只看行为者的动机,而不论行为的效果。凡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样,狱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动机的“善”或“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解释,虽然忽略了董仲舒也主张本其事的一面,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是一种不凭法律,单凭动机的实质。这种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封建统治者可以任意以动机的“善”或“恶”来判决案件,它既可以任意将有罪说成无罪,为剥削者开脱罪责;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肆意残害无辜的劳动人民。然而,董仲舒引经决狱在客观上也有减轻对劳动人民刑罚的一面。2.谈谈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及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封建史上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朝廷人才济济,形成一个较为开明的统治集团。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有所发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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