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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答案1
1、周公提出的“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和意义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2、展与变试论述神权法思想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中发化的情况(1)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2)神权法思想到商朝达到极盛,奴隶主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违反统治者的命令就是违抗神命,同时,殷商奴隶主还用占卜来欺骗人民,使之敬鬼神,畏法令。(3)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主要是对天命说做出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意味着神权的动摇。3、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斯,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第二次1、论述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1)“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商代因“重刑辟”灭亡的教训后提出的。所谓“明德”,是指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而“慎罚”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2)“明德”要求统治者本身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不可骄奢淫逸;要了解小民的疾苦,并对症下药;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其实质是奴隶主贵族由于“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才可以长久地“保享于民”,从而实现统治者自身的利益;(3)“慎罚”的主要内容是:①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②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③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④刑罚适中。(4)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7、简述子产和邓析法律思想的区别。子产和邓析都属于春秋时期郑国的革新派,他们有共同点,但是其显著区别在于对待周礼的态度。子产实行的“铸刑书”、“制立赋”、“作封洫”等都是以符合礼义为依据的,同时还遵循着先王的名义,在形式上还没有突破礼义宗法的束缚。但是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思想却明确宣告了意图打破传统旧思想的羁绊,即先王不值得效法,扎入不一定正确。4、简述管仲对周礼的改造答:(1)管仲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管仲突破了“礼不下庶久,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管仲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在管仲的辅助下,齐桓公把任贤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国策,下令基层官吏定期地“进贤”,同时制定了“三选”制度,即第一年试用评定,第二年考察任命,经过一个阶段的考察之后再委以重任。管仲从平民到贵族,布衣为相,本身便是打破任人唯亲的典型。(4)管仲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的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要求重视法令的作用。2、周宗法制的内容是什么答案见指导书18页第3题3、试述西周宗法礼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答: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周公制礼”,实行礼治。(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即“为国以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及其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和“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周公倡导“亲亲”和“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2)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放弑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综上可知,无论“亲亲”、“尊尊”,还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它们对西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起着极大的作用.5、简述管仲“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改革主张。答案见指导书24——25页6、简述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如此,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8、试述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1)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也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首创;(2)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标志罪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是礼治的体现,是其贡献;(3)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了前提。9、小论文自己按要求完成10、简述先秦儒家对西周以来的“礼”“德”思想的继承和改造见书44——50页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政的指导方针。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11、评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答案见书50页12、孟子的“仁政”学说。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孟子把道德规范概括为四种,即仁、义、礼、智。同时把人伦关系概括为五种,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剔除了其中残留的人格神的含义,把天想象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精神实体。他说:“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把诚这个道德概念规定为天的本质属性,认为天是人性固有的道德观念的本原。13、荀子德“法数”、“法义”、“类”的概念及其在法理学上的贡献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把握”法之义”(即基本原理、精神实质)。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的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产生”临事必乱”的结果。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
本文标题: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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