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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1页共14页移动行业短信业务协议合同签订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中国电信[]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1、甲方是(在符合条件的描述前“□”内画勾)□合法提供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和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统称“SP”);或者□主要从事[]的法人组织(“集团”),主要开展[]业务,或主要履行[]社会职能。甲方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2、乙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使用短信方式实现[]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2页共14页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1.1“行业短信业务”(又称“合作业务”):乙方与甲方合作,为本协议约定的用户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根据短信的内容和服务提供主体不同,行业短信业务分为“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1.2“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SP受有特殊需要的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等其他组织(“委托组织”)委托,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协议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1.3“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具有特殊需要的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集团”)自行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短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向本协议约定的用户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短信业务。1.4“用户”:集团或委托组织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用户即为行业短信业务中的短信接收方。1.5“上行短信”: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短信。1.6“下行短信”:由甲方通过行业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1.7“系统反馈消息”:乙方行业短信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客户下行短信发送成功或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端的反馈消息。1.8“手机广告”: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短信息、WAP、彩e、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位式的解决方案。第二条合作模式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3页共14页2.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下述行业短信业务,结合鉴于1所述甲方的不同情况,甲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件:□甲方作为SP开展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应持续拥有依法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资格,并于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其他能够证明SP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合作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4)能够证明SP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SP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5)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甲方作为集团开展直销型行业短信业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短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2.2甲方负责行业短信业务的内容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其中:(1)“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行业短信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2)“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3)“市场推广”是指对行业短信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4)“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行业短信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用户提供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服务。2.3乙方作为提供行业短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4页共14页短信网关、短信中心等通信通道、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并利用其客户服务和业务支撑系统,向甲方提供有偿的接入服务和客户服务。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甲方开展合作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及乙方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业务规范、《全国性行业短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在正式颁布实施乙方相关管理办法前,将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遵守。3.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也不得违反本协议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3.1.3甲方负责对行业短信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保障内容的健康、合法。否则,除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1.4对于甲方行业短信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合作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3.1.5甲方应向乙方申报用户范围,并应严格遵守其申报的用户范围,不得利用行业短信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用户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3.1.6甲方按照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开通合作业务时,应在其开通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做出详细、准确、真实的描述。获得审批后,甲方应严格按照申报并通过审批的业务内容与范围、方式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业务内容或范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5页共14页3.1.7甲方只有在获得用户同意接收的确认后,方可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保证,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前,已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的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并能够已证明获得用户同意。由于甲方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应予以赔偿。3.1.8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它商用信息(尤其是业务促销信息);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8:00-22: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如甲方需要向用户提供实时性业务应用,需事先明确告知用户。由于信息发送时间、方式、内容等引起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并应予以赔偿。3.1.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必须显示主叫号码及企业签名,不得将匿名或其它称呼的短信发送至用户的手机。3.1.10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乙方、或由乙方和甲方联合提供。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3.1.11甲方系统中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3.1.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得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行业短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侵害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3.1.13代理型行业短信业务模式下,甲方应与其委托组织就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事宜详细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中不得包含有违法违规,或者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人或社会利益的条款或内容。如因用户等第三人投诉或可能涉及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由乙方调查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委托组织的主体信息、业务信息、短信内容等,而不得以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理由进行对抗。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6页共14页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乙方负责行业短信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之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日常维护、故障维护等工作。3.2.2乙方将向甲方分配企业代码,用于在乙方行业短信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甲方。乙方保证甲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乙方系统中与甲方具有同等表示力。第四条客户服务4.1行业短信业务的客户服务参照工信部颁布的标准、以及中国电信与乙方现行的用户服务标准等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2甲方应提供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7日×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3甲方应向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接口,如果用户提出退订需求,甲方应按照用户需求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业务平台上完成业务退订。4.4对于用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原则。首先接到投诉的一方有责任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并将投诉问题交有责任的一方解决,同时,另一方给予必要的协助。4.4.1乙方客户投诉中心或咨询中心(10000客户服务电话)将非乙方问题转交甲方处理,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给乙方初步回复或直接回复用户,并负责问题的最终解答或解决。4.4.2甲方不得以其认为其所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乙方问题为由要求用户自行与乙方联系。如果甲方认为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确属乙方问题,甲方客户服务人员或服务系统应协助乙方分析和处理,并在1小时内联系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将问题转交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售后故障服务热线为4008187080。4.4.3如果接到投诉方无法判断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于哪方责任,应在1小时之内联系另一方。同时应查明责任,尽快帮助用户解决问题,不得互相推诿。4.4.4如用户投诉是由业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做出宣传承诺的一方负责答复用户并解决投诉问题,另一方给予必要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2107合同编号第7页共14页配合。4.5本协议终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业务清算工作,并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以外,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行业短信业务的情况告知乙方。4.6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被终止而无法继续提供客户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五条费用及支付5.1本协议项下行业短信业务的费用包括通信费、信息服务费两部分。5.1.1通信费:包括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因下行短信而产生的下行通信费,以及乙方向用户收取的、因上行短信而产生的上行通信费。通信费归乙方所有,资费标准由乙方制定。5.1.2信息服务费: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代计/收服务。5.2下行通信费价格当月下行业务量A(万条/月)下行通信费月缴费金额(元)当月阶梯资费(元/条)A≤0.55000.5A≤1A小于1万条时,按照1000元/月1<A≤50.091000+(Ax10000-10000)×0.095<A≤100.084600+(Ax10000-50000)×0.0810<A≤150.078600+(Ax10000-100000)×0.0715<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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