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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开放教育”相关文件精神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集中实践环节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经研究、讨论决定,现对我校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形式进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毕业作业的形式和目的1.采取的形式毕业作业采用学生收集、提交案例作品的形式完成。要求学生根据案例素材进行实例案情分析并撰写文字分析材料,培养考核学生材料综合、案情归纳、法规运用、文书写作等方面的综合技能。2.主要目的综合实践是培养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考察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专题案例分析就是学生把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案例,以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从而实现知识的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的提升。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希望能培养学生们如下能力:(1)发现问题并对其意义的洞察能力;(2)资料文件的检索利用能力;(3)对知识筛选、对比运用的能力;(4)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能力;(5)把分析结果归纳处理的能力;(6)文字表达能力和规范表达能力。二、基本原则1.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毕业作业是必修的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但具体内容可自行选择。2.统一性、导向性与自主化、个别化相结合原则学校为学生创造条件,联系实践基地,以班级或学习小组为单位开展实践活动;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但由于开放教育的特点决定其学生不能脱产进行法律实践的情况,因而可以采取分散实践的方式,允许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择实践时间、场所以及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开展法律实践活动。3.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原则根据学生现所从事职业不同(是否为法律工作者),采取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实践活动,原则上现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应选取与自身职业领域联系较紧密的相关课题进行实践,以利于学生今后的工作技能提高。2三、选题等有关要求1.选题要求案例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尽量结合学生本职工作开展。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以法学类基础学科为基本范围(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进行案例选题,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所选材料进行案例分析,并撰写分析材料。可由各教学点提供案例或指导教师与学生本人共同研究确定案例,提倡选取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案例。案例应有真实可查的来源,不能出于方便完成任务等各种降低学习要求的原因而自编案例。提倡学生自己主动搜集准备案例,但是应该提供案件的来源,提供案件书面复印件或者案件网址、案件发表日期或浏览日期,并且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不能泄露商业秘密、国家秘密。2.内容要求(1)案由: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学生所选案例不得出现雷同。(2)案情介绍: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例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如有案例原始材料应当随附作品提交备查)。(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①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②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③……”等。(4)分析与结论:应当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5)附录:列举适用具体法律依据。3.格式要求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毕业作业题目为案由,三号黑体,正文小标题为四号黑体字,正文为五号宋体字。学生应当将毕业论文制作成WORD电子文档(要求提供电子稿)。形式应当完整,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四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包括案由、案情介绍、案件焦点、争议与分歧意见、结论等。完成毕业作业后,应将毕业作业整理好,交由指导教师评阅。定稿后须提交不3少于3份毕业作业,一份存档,两份供评审、答辩传阅,同时须向学校提供电子文本。4.字数要求每篇案例分析字数限制在3000—5000字以内,其中案例介绍部分字数要求500——1000字,分析与结论部分内容不得少于2000字。四、答辩、评审及评分标准(一)答辩和评审毕业作业答辩、评审是考察学生毕业作业的真实性,全面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有效手段。各分校可根据实际组织各教学点法学(专科)毕业作业(案例分析)答辩、评审环节。答辩组、评审组对毕业作业成绩签字负责,过程材料存档、备查。(二)评分标准毕业作业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具体规程如下:时间学员指导教师要求7月13日到7月31日选题指导案例选题,提出要求符合选题要求,按时完成8月1日到8月15日拟写分析意见,完成提纲指导案例分析思路,签署意见文稿写作符合要求8月16日到9月30日正式拟写,完成初稿指导写作,签署意见符合写作要求,文本处理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定二稿指导写作,文稿修改,对补充内容进行提示符合写作要求定稿,按相关格式要求装订指导写作,签署意见符合写作要求,按时完成10月初组织答辩(评审)指导教师应结合指导交流情况,根据学生文字报告客观评定学生的表现,并评判相应的初评成绩。41.优秀学生全面、独立完成案例选题与写作。案例选择新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专业性。能正确、灵活地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围绕作品的观点鲜明、正确,有独到见解和创新,材料详实、充分,数据完整、可靠,论证有力、充足,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结构完整、格式规范,文字材料所必须的附件齐全。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2.良好学生按要求完成作品,选题适当,有一定的实用性、科学性、专业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确,能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围绕作品的观点正确,材料充分,数据可靠,论证比较有力,逻辑性比较强,结构完整,格式规范,文字材料所必需的附件基本齐全。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3.及格学生能够按要求基本完成作品,选题尚可,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确,尚可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观点基本正确,材料基本齐全,数据比较可靠,论证有一定说服力,结构比较完整,格式比较规范,文字材料没有明显漏洞。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4.不及格学生不能按基本要求完成作品,案例雷同,无实用性和研究价值、无可行性或偏离专业。研究方法不正确,存在较明显的观点错误或观点不明,基本理论、知识运用错误。材料不齐或虚假、数据不正确或伪造,论证无力或片面,漏洞明显,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文字材料未能达到写作基本要求。不能独立完成实践过程。五、其他1.法学专业(专科)学生须独立完成毕业作业,不得免修,不得以其他课程代替。2.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作业,不得剽窃、抄袭。3.各分校、教学点应安排实践环节专业辅导教师对学生毕业作业进行辅导。5案例分析范例: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07年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生效证明书》证明于2007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区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案件焦点:一、A区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给向某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朱某的《告知书》对于房管局而言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房管局可否以此限制林某的处分权?三、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该如何保护?分析与结论:本案中A区房管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尽到其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应当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不需要承担对朱某的赔偿责任。但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维护。理由如下:61.A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工作,它只是房屋登记部门,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力也无职责认定夫妻财产的共有情况和析产情况,朱某又无法提供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对争议房产具有所有权,就要求房管局对别墅不予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这会导致侵犯第三人的权益,显然是不适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A区房管局根据林某与向某签订的别墅转让协议以及他们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登记条件的资料,依法为他们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此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本身并不具有争议。至于A区房管局在收到朱某的《告知书》和判决书后,复函给朱某并告知其利害关系,这也是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A区房管局以判决书未生效之由,为林某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2.A区房管局明明知道该别墅权属存在纠纷并正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中,且该别墅极大可能存在共有人。然而A区房管局在收到林某与向某提出的别墅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之后,并未告知申请人该别墅存在产权纠纷且可能存在共有人的情况,还为林某与向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就显然未尽到其作为房屋登记部门应尽到的审慎审查义务。因为,A区房管局虽然不能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将别墅查封或者拒绝权属人(林某)的登记申请。但其完全可在林某与向某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提醒交易双方此房屋存在争议;又或者其可去函告知朱某,此别墅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请朱某注意。这些都有可能避免造成产权纠纷,显然A区房管局未尽到其审慎审查职责,应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了权益损害,所以,A区房管局不需赔偿朱某损失。3.向某作为买房人,不可能去调查卖方的婚姻状况也不可能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争议,其只能根据别墅核准登记的名字去确定别墅真实的产权人,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事实上也只登记林某为唯一产权人。而认定涉案别墅归朱某所有的民事判决书是在向某已取得不动产权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向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本案善意第三人向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向某应另案起诉林某。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由朱某诉A区房管局为向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旦法院以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而撤销向某的房产证,那么即使向某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做出购买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他也无法再对讼争别墅依法善意取得。当前的法律关系就退回到向某与林某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状态。这样,向某与林某的别墅买卖交易就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在行政诉讼中就不会调处,向某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得到司法解决。向某的损失应向林某要求赔偿,如果因为房管局办证的相关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附录: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本文标题:专科要求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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