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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编号:GJ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机构合作协议(版本号:V.201103)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行负责人:住所地: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第1页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机构合作协议编号:GJ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服务,甲方同意将乙方出具的估价结果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甲、乙双方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信、公平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内容包括:(一)甲方将乙方列入其认可的专业估价机构名单,同意将乙方出具的估价结果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并根据业务需要与乙方开展合作。(二)对于甲方推荐的客户,乙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服务。第二条估价服务(一)乙方自接到甲方所推荐客户提交的估价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收齐估价材料,并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已完成的估价结果。(二)就乙方提交的估价结果而言,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估价标的为房地产的,应包括:致委托方函、估价基本情况、估价标的物(抵押物)权属状况、估价基准日、估价标的物(抵押物)所在区域位置及建筑状况、房屋装修及设备安装状况/土地开发状况、房屋折旧程度及/或土地使用年限、估价标的物(抵押物)所在区域状况、估价方法及结果、已审核估价标的物(抵押物)证件及资料、估价标的物位置图、估价标的物照片、房屋建成年代证明资料/土地使用权取得证明资料、估价机构资格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估价基准日后重大事项、估价结果的有效期。2.估价标的为土地使用权的,应包括:致委托方函、估价基本情况、估价标的物(抵押物)权属状况、估价目的、估价基准日、估价标的物(抵押物)所在区域位置、地上附着物或建筑物的状况、土地登记状况、土地开发状况、土地使用年限、影响地价的一般/区域/个别因素说明、估价方法及结果、已审核估价标的物(抵押物)证件及资料、估价标的物位置图、估价标的物照片、土地使用权取得证明资料、估价机构资格证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估价基准日后重大事项、估价结果的有效期。3.在估价报告明显处标明“本估价报告只用于借款人向甲方申请贷款时,供贷款行参考使第2页用,其估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但市场状况变化很大时,估价报告有效期超过半年(含)的,贷款行有权要求重新估价)”。4.甲方要求的其他内容。(三)在乙方出具的估价结果中,应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以及至少两名在乙方执业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签字并对估价结果负责。第三条估价费用(一)估价费用统一由乙方向客户直接收取。乙方就每件估价标的物(抵押物)收取的估价费用不应高于人民币元,并且不得高于乙方所在地物价管理机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二)甲方未批准客户贷款申请或因银行政策等原因使贷款申请终止的,乙方应采用以下第方式退还客户交付的估价费用:1.将估价费用在甲方指令后的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2.在收取估价成本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且每件估价标的物(抵押物)的成本费用不高于人民币元。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向乙方提出估价标准和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估价标准和要求提供估价服务。(二)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检查。(三)乙方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信贷制度规定和要求开展估价,并按甲方要求随时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四)乙方应安排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向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估价服务。(五)甲方对是否批准贷款具有最终决定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贷款行意见。(六)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通知甲方:1.乙方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等情况;2.乙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3.乙方的经营、财务状况恶化,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第3页毁、灭失,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形。4.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5.乙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6.乙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信地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其它重大事件或可能导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其中,如发生1、2项约定的情况,乙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发生其它情况,则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七)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均不得向客户及其他第三方宣称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雇员,不得以另一方的名义开展业务。(八)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所导致的税务、费用、对客户及其他第三方所负违约或侵权责任等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向对方追索。第五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乙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且如下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一)乙方为依法设立、具备合法估价机构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二)乙方遵循客观、合理、审慎的原则提供估价服务,以其专业技能独立完成估价结果,并对估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保守在业务合作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在业务合作中取得的对方及客户信息、资料,不得为本合作协议规定用途之外的目的使用。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有权机构指令进行披露的除外。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承诺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或协议有效期内未达到承诺与保证的要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完成估价工作的,应根据迟延天数及估价标的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三)乙方未能合理采用或选取估价方法、标准和参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估价过程中,由于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或间接给第4页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估价结果的有效期内,甲方处置经乙方估价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市场价值)不足以偿还甲方贷款本息的,乙方应对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做出补偿,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视造成估价失误的具体原因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之差的50%。(五)甲方对乙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估价机构对估价标的物(抵押物)重新估价。若甲方或者乙方对重新估价的结果仍有异议,可委托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协会对估价标的物(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确定。经重新估价证明乙方估价结果确有重大偏差的,应由乙方承担重新估价的各项费用及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一)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继续执行。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一)本协议任何条款,必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生效。(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三)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2.乙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或甲方确认乙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能满足甲方业务开展要求的。(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不因本协议的失效、终止、不生效、被解除等而丧失对乙方的追索权。第十条协议有效期及续约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需继续开展合作,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仍按本协议执行,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5页签署页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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