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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协议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地址:山东省莱州市鼓城街88号邮政编码:261400负责人:张海波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0535-2802192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莱州海关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了减少现金流通、提高结算效率,提供安全、准确、方便、快捷的财务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务卡及公务卡支持系统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一)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二)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由甲方发行的银联标准个人牡丹贷记卡。确实有特殊需要的,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有关工作人员办理具有外币种支付功能的信用卡作为公务卡,专门用于办理需要使用外币支付的公务支出结算业务。(三)持卡人是指乙方在编、在册且经乙方批准的并经甲方同意发给公务卡而成为公务卡使用人的乙方正式员工。(四)公务活动是指持卡人基于乙方的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乙方业务而发生的行为。-2-(五)“公务卡支持系统”是指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在甲方电子银行系统中开发的、用于公务卡项目财务报销的功能组。公务卡支持系统是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六)“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七)“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向银行发出的查询、信息提交等要求。第二条甲乙双方声明(一)乙方向甲方申请为其正式员工办理公务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指定公务卡作为持卡人公务活动的结算工具。(二)甲方审核同意后将为乙方正式员工办理免担保的先消费、后还款的公务卡。(三)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优惠、便捷的办卡服务和相应的公务卡产品售后服务。第三条甲方在公务卡项目中向乙方及乙方持卡人提供如下特别优惠服务:(一)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二)免费提供公务卡支持系统;(三)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存款取现手续费;(四)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五)持卡人定制卡内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后,甲方将免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六)公务卡享有甲方发行的一般贷记卡所享有的其它优惠服务;(七)其它费用以甲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公务卡业务(1)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2)按照财政部政策要求发行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实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3)甲方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并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和落实。甲方应积极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销户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4)为乙方申办员工提供公务卡申请表及辅助业务资料,并有权根据自己对乙方员工资信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发卡。-3-(5)若乙方持卡人没有按规定归还欠款,甲方将进行催收。若催收未果,甲方将通知乙方协助催收。甲方有权获知乙方协助追索的情况。(6)甲方通过95588客户服务电话渠道,提供临时调额等服务。2、公务卡支持系统:(1)甲方具有对公务卡支持系统及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2)乙方存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公务卡支持服务及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利用甲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3)甲方根据乙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乙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4)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5)甲方对于公务卡支持系统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6)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7)甲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如因甲方系统故障造成持卡人还款延迟,甲方将承担相应责任。(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公务卡业务(1)乙方应保证自己是依法设立的中央预算单位或中央预算单位分支机构,依法有权履行本协议。(2)乙方应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协议的各项工作。当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项目正常进行的变更情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3)乙方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销户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有其他原因导致现有工作人员所持公务卡信息变动时,也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4)乙方应遵守《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4-(5)乙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其办卡员工,督促其员工持卡人认真遵守《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卡章程、协议等相关规定。(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含全部申办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前职务等信息的《中央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1)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在纸质版上加盖乙方公章、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乙方应确保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一致,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申办员工填写完整的公务卡申请表、申办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审核上述所有资料的真实性。(8)乙方接到甲方协助催收的通知后,应协助甲方进行催收。2、公务卡支持系统:(1)乙方开通公务卡支持系统,需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服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3)乙方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甲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4)乙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5)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乙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6)乙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乙方在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8)如乙方发现甲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甲方。(9)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电子银行系统。(10)乙方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11)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到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12)电子银行服务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乙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5-自动中止。乙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服务即为终止。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甲乙双方商定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统一为:人民币账户××万元人民币。若国家关于信用额度的政策有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信用额度。甲方有权视乙方持卡员工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与乙方的协商情况调高或调低乙方持卡员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二)乙方授权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授权支付支票、还款汇总表等凭证从乙方零余额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以归还乙方指定公务卡的公务支出款项。(三)乙方应制定公务卡管理的相关办法,避免与持卡人之间就支出性质发生纠纷,从而影响甲方债权的实现。(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务卡支持系统”,供乙方指定的财务人员查询本单位持卡人公务支出信息,并进行相应报销处理。乙方承诺并保证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目的仅限于核对本单位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交易单据信息(指交易日期、金额、卡号或姓名),据以生成相应报销还款记录,以及进行相应的报销处理操作。乙方不得在规定的财务报销业务以外,主动使用该系统查询任何持卡人的任何信息,更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泄露持卡人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持卡人投诉、索赔等一切损失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指定相对固定的财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制定与使用系统有关的规章制度,防止违规使用。(五)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提供公务卡中公务支出的有关信息。(六)如从其他中央预算单位调入乙方的员工仍持有原单位公务卡,乙方须在确认该员工确已按有关约定将原单位公务卡销户后,重新按本协议约定协助该员工申办公务卡,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将该员工的新卡卡号等信息及时提交给甲方,由甲方纳入乙方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如乙方新进入员工未持有公务卡,则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其申办公务卡,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将该员工的卡号等信息及时提交给甲方,由甲方纳入乙方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七)若乙方的公务卡持卡员工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调离乙方、提出辞职、被乙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等情形),乙方须最迟于持卡人离职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持卡人后,向甲方书面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告知甲方将离职员工的公务卡从本单位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中删除。同时,乙方应监督持卡人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6-若乙方的公务卡持卡员工的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卡号等信息)有所变更时,乙方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变更乙方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信息。第六条一般条款(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二)本协议原则上长期有效。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该方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三)甲乙双方
本文标题: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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