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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1号。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制度一、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12月20日。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五、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海虹锦都第一届业委会组织制度一、、海虹锦都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共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一、印章由保管;二、业委会任期内使用;三、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委会半数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四、按规定时间向保管人退还印章;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本文标题:业主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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