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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圣地亚哥”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的主共同利益,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及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圣地亚哥座落位置:开发区金岭路与宝福路交会处物业类型:多、高层商住建筑面积:约329743.22平方米(以最终的竣工面积为准)物业管理区域:东至:中盛公园、金蝉路南至:金辉路西至:宝福路北至:金岭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公共电梯间、公共电梯厅、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会所、地面车位;2、幼儿园;3、架空层;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管理秩序。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本物业区域的装修管理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见附件一:《房屋装修守则》)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在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其他地方。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14:3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二:《电梯使用守则》)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见附件三:《治安、消防、交通守则》)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见附件四:《环境、卫生守则》)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变动、损坏建筑主体和房屋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瓷砖、混凝土墙体,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更改原有的景观及规划;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和设施;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违章搭建花架、露台、阳台、窗户等雨遮,在屋面安装太阳能执水器、安装卫星天线;擅自在窗户外设防盗网;在社区内么设摊点,搭建宠物房等;4、私自加层搭盖房屋建筑物;擅自封闭阳台、露台及拆改外墙或改变外立面等的违章行为;5、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侵占公共空间;6、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行为;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时,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11、从空中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须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附弃物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12、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13、违反政府相关规定及《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4、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公示、规劝、发出书面通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按照江西省建设厅(2003)766号文件的规定,小区二次供水、供电费用由用户据实分摊,分摊公式:用户使用量×(单价×总损耗量÷全总用户使用量)。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告、公告。第三十一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其维修费用在该栋建筑或者小区维修资金中开支。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不足时,由业主、物业使用人续筹。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凭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第三十七条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第三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原则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四十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第四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四十二条个别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第四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合同,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第四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15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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