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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条例东师校发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发展,规范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除附属单位(医院、附校、幼儿园)、校办产业、后勤经营服务实体外的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指导思想与原则1.遵循教育和市场规律,以教学、科研任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核定编制,逐步提高办学效益。2.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合理调整人员编制结构,突出教师主体地位。3.以编制为手段和资源,扶持学科生长点,加快学科建设和发展。4.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校内编制核定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宏观调控和检查评估。各单位执行学校编制管理文件,接受主管部门指导,有效实施微观管理。第三章编制类别第五条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分为四类。一、教师编制1.教学教师编制:主要为完成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承担的科研任务配置的人员编制。2.科研教师编制:主要为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或经国家、学校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中配备的人员编制。3.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4.实验教师编制:理(工)科学院设置的专职承担实验课程讲授和指导任务、或专职承担科研实验技术任务的教师编制。二、职员编制专职或主要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工作的人员编制。三、教辅人员编制1.实验技术编制:从事实验室、设备或仪器管理、维护、运行、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人员编制。2.图书资料编制:从事情报、信息、图书、资料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3.编辑编制:从事图书和刊物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的人员编制。四、技工编制为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特殊需要设置的技术工人岗位编制。第四章编制标准和核算办法第六条教学教师编制教学教师编制配置的主要依据是办学规模,即标准生数。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数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1.5,博士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专业硕士生为0.5,函授生为0.1。1.学院(所)教学教师编制A=mktm=1/(14+0.006k)k为各学院的标准生数(连续三年的平均值,下同)t为专业类别参数2.公共课、交叉课教学教师编制A=mkctm=1/3000k为标准生数c为承担学分数t为专业类别参数各专业类别参数t为:教育、政法、经济、信息管理、中文、历史、国际关系等:t=1数学:t=1.1计算机、城市与环境科学:t=1.2物理、化学、生命科学:t=1.25外语、体育、对外汉语:t=1.35美术:t=1.4音乐:t=1.5注:有3个及以上本科专业的学院其专业参数t增加0.05。第七条科研教师编制1.基础编国家重点学科,部级及以上重点科学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创新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院共管研究所设基础编3个;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所在学科或团队设基础编2个。具有多种地位的不重复计算。2.任务编=A类项目编制数+1/2×B类项目数①973、863(首席)项目5个编制;文科重大招标项目3个编制;一般A类项目1个编制。②横向A、B类项目根据具体项目需要核定。③A、B类项目按现行的科研管理部门的教师科研项目认定标准分类;A、B类项目数以3年以内立项的项目为准。第八条实验教师按实验技术编制的10%左右设置。第九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需要核定。第十条职员编制全校职员编制按基本编制的18%核定。学院专职院领导指数按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学院办公室根据办学规模设职员编制4-6个,两校区办学的学院可增设1-2个,特殊需要可增设流动编制;校院共管研究所、重点实验室、文科基地等设置学术秘书编制1个(可以兼职)。第十一条实验技术编制1.实验技术编制A=mksm=1/(20+0.025k)k为标准生数s为实验任务量参数物理、化学、生命科学s=1环境科学s=0.8计算机、地理、心理s=0.6体育s=0.42.学院的电教室、微机室、大型仪器室、模拟实验室、计算中心等根据实际需要按满负荷的原则核定。第十二条图书资料编制1.学校图书馆资料人员总编制A=mKm=1/(150+0.002K)K为标准生数2.院(所)图书资料人员编制为1-2个。第十三条编辑编制学术期刊的专职编辑和编务人员按办刊任务和刊物的类别、影响等因素核定,一般季刊(或半年刊)定编2人,双月刊定编3人,月刊定编5人。第十四条技工编制各单位根据特殊技术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和岗位职责,学校核定。第十五条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网络中心、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档案馆、出版社、自然博物馆、民族民俗博物馆等单位的各类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核定。第五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校对人员按教师、职员、教辅、技工编制分类管理。各单位可在学校规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类人员的比例、数量进行个别调整,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校留有一定机动编制,用于吸引人才、扶持新的学科生长点,各单位可以规划立项的方式申请。立项期内目标达成的编制可以固定在申请学科,否则学校收回立项编制。第十八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用人方式。实行固定人员和非固定人员相结合,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推行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提倡和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聘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第十九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由学校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各学院根据本条例逐步设置教师编制到学科或重点研究领域或专业,保证重点建设学科的优先发展和各学科专业的协调发展。第六章人员编制经费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各单位实行人员编制经费按编制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超支不补,节留自用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教师缺编超过15%的单位,学校只支付教师编制15%部分的缺编费。其中,5%以缺编费的形式支付;10%用于外聘兼职教师,以流动编制课时费的形式支付。第二十三条科研编制经费方面,学校按学院纵向项目每年新增经费的一定比例奖励给学院,理(工)科的比例为10%,文科的比例为20%。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不计编制的临时教学岗位,用于安排博士生的助教和助研工作,费用由学校支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附属单位、校办产业、后勤经营服务实体的编制管理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在人事处。东北师范大学2008-02-28
本文标题:东北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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