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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主讲:韩文祥2009年8月11日前言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奖惩办法是企业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条例》废止后,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将失去法律支持。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奖惩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以下简称《惩处规定》)已经集团公司一届一次职代会通过,共分三章一ΟΟ条,自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三节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第四节附加处理•第五节调查处分程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原则给予职工处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处分权限: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职(降级),12个月,降低一个职级(岗级)撤职,24个月,降低两个职级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种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处分自动解除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悔改、无违纪,期满处分期立功且受政府、集团表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节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宣告缓刑的、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节附加处理•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以及暂停职务。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5%的薪酬总额;•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10%的薪酬总额;•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15%的薪酬总额;•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20%的薪酬总额。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节调查处分程序开始初步核实立案,进一步调查警告等其他处分意见解除劳动合同意见通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认可归入档案结束工会意见上级监察部门复核劳动仲裁裁决办公会讨论决定通知受处分人否否否是是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章分则(第33-95条)•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33-49条)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在技术引进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商业活动中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七)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八)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九)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一)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三)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四)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九)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十)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十三)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有前款第(一)、(四)、(九)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五)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企业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企业危险废物报废规定,致使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社会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以及企业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在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七)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或暗示、引导、威胁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九)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八条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设计规范作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擅自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三)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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