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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投资发展部部2014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他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城市用地分类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以底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以多、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善,环境一般,或与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五类居住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他建筑面积。R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R1、R2低层独立式住宅R1、R2、R4R2、R3、R4、R5R2、R3、R5R2、R3、R4、R5多层居住建筑其他低层居住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商住综合楼R2、R3、R5高层居住建筑城市公共设施第十条(二):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认可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为1-1.5万人。第十二条(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3.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表3.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3.1幼儿园: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600m。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5000人设一所幼儿园。幼(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社区健康服务站:建筑面积200-500㎡,服务规模1-2万人。少于1万人口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居住小区级文化室:建筑面积500-1000㎡,服务规模1-2万人。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活动设施。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置一处。居委会:建筑面积100-200㎡,服务规模1-2万人,居委会附则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居委会及其他独立占地的社区设施组合设置。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3.1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200-300㎡,服务规模1-2万人。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20-50㎡,服务规模1-2万人。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50-90㎡,用地面积280-380㎡。公共厕所:建筑面积40-80㎡,服务规模1-2万人。城镇每平方米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表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第十九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面积为准。(一)多层建筑为2000㎡;(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是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第二十一条旧城改造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4.4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六条(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第四十条河道两岸除港口码头建设(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执行)外,从防洪提外坡堤顶算起,东江、东江北干流、倒运海水道、东江南支流石龙-东城大王洲段、江南支流道滘大公洲-狮子洋段、赤窖口河、太阳洲西海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50m;东引河、东莞水道、石马河、寒溪河、麻涌河、中堂水道、太平水道、太阳洲东海、洪屋涡水道上溯-望牛墩新联桥段、东江南支流东城大王万江黄粘洲段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35m。其余50m宽以上的河道两岸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20m。第四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10千伏5m35千伏10m•110千伏13m220千伏20m•330千伏23m500千伏38m2.(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物基地内的绿地率控制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高度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8款。•建筑物基地内的绿地率控制绿地率控制下限指标表8.1注:1.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计算确定(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2款);2.表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六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及8000m²用地面积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第五十三条地下室顶板或屋面结构顶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8m的,屋面绿化可折算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m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五十五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标:其他特殊补充规定第六十条建筑层高的计算建筑层高为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非功能和结构需要的楼面垫层的厚度必须计入建筑层高内。第六十二条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规划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m(15m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居住建筑的规划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m、其余建筑部分的规划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5m,若有150m2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空间功能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但最大不得大于6m(低层体育场馆、阶梯教室除外)。第六十三条高层住宅所有疏散楼梯均应出层面,且出屋面的待救平台面积不应小于该单元1/2以上的人数0.5㎡/每人的标准,且最小面积不能小于10㎡。第六十五条高层建筑物的消防扑救面应按消防部门的技术规范设置,即建筑高度大于50m距消防扑救面15m范围内、建筑高度小于50m距消防扑救面10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消防登高的障碍物,且扑救面的地面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荷载第六十六条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400mm、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以及高度小于200mm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否则飘窗全计建筑面积。谢谢
本文标题: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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