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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智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总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东营智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17号东营市胜利大学生创业园7号楼287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人才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高志勇、向顺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高志勇以货币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于2035年12月1日之前全部缴齐。向顺以货币认缴出资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于2035年12月1日之前全部缴齐。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公司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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