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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任期与职责第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提前或延期。第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享有代表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二)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2-(三)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五)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第四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省党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科学发展大局;(三)联系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四)积极为党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代表的表率作用;(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二章履职方式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参与选举之外,还可通过提交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调研视察、联系党员群众、列席有关会议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方式履-3-行职责。第六条提交提案。(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提案在规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审查立案的,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三)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提案办理事宜,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具体办理。承办单位在六个月之内向提案者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并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案办理情况在一年内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第七条提议建议。(一)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二)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代表提议,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交-4-承办单位党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三个月内向代表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对经审核不列为提议受理的,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可通过参加座谈会、列席会议、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对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处理。第八条质询询问。(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质询应按代表质询、被质询对象答复说明、答复结果测评、被质询对象表态的程序进行。质询者可要求撤回质询。(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质询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大会主席团决定,被质询单位答复。(三)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由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质询。质询案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被质询单位在一个月之内作出答复。(四)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单位)提-5-出询问。由大会秘书处或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根据询问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15日之内作出答复。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第九条调研视察。(一)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调研结束后,应提交书面调研报告。代表也可经与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沟通后,围绕确定的专题开展持证调研。(二)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安排,围绕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视察。视察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统一组织,也可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委托由各代表组组织。(三)代表调研、视察主要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位代表每年应参加一次以上活动。代表在调研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第十条联系党员群众。(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联系所在选举单位1-2个基层党组织和3-5名党员群众,重点联系生活困难党员群众、老党员和业务骨干、致富带头人,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情况,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二)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可采取参加党内活动、走访谈心、开展调研、组织恳谈以及书信、电话、网络交流等方式进行。(三)-6-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了解代表开展工作情况。第十一条列席有关会议。(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列席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会议。(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等党内有关重要会议。(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下级党的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第十二条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一)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民主推荐和本地区重要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民主推荐;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二)参加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的同级党代表大会基层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推荐、评议人员总数的5%-10%。(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一般结合上级党组织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第三章履职保障第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7-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保障。第十四条建立联系代表制度,健全联络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一)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应联系2-3名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基层代表,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时,应访谈党代表大会代表。(二)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联络服务等工作。(三)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和就近、就地原则,将每位代表编入一个代表组。可按选举单位编组,也可按地区或行业编组。代表人数较多的团,可按10-15人编组。各代表组一般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活动。(四)党代表大会应为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履行职责时应佩戴代表证。第十五条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一)党的委员会应采取专题辅导、脱产培训、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和代表论坛等方式,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8-学习党的理论政策,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掌握履行职责的技能,熟悉开展工作的程序。(二)党的委员会应依托党校、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初任培训、履职轮训和专题调训。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第十六条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和重要事项征求意见制度,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一)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尊重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行使代表权利,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审议权、表决权、建议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落实。(二)党的委员会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党内有关重要情况,通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通报可采取印发情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也可召开情况通报会。(三)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党的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前,可根据情况提前7日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四)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第十七条保障代表工作时间,落实代表活动经费,切实-9-为代表发挥作用提供服务。(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参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发放。(三)党的委员会根据代表活动需要和本地财政状况,提出每年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四)各级党组织应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代表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第十八条强化代表监督约束,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确保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一)代表原则上在任期内应向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述职一次,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准在行使代表权利时违反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在开展调研视察、提案提议、推荐评议等工作中歪曲事实、违反规定、谋取私利;不准在代表中从事非组织活动;不准无故缺席党代表大会;不准无故不参加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收受礼物礼券。-10-(三)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资格终止和停止第十九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四)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组织关系迁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二)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三)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复审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终止资格的,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确需增补的,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
本文标题: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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